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6年5月27日雲南省
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建水縣人民政府其它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管理工作。
(一)古城片區:由石橋、朝陽東路至朝陽西路轉清遠路接環城南路沿鐵路至石橋止,以及馬市街--燃燈寺街傳統風貌街區;
(二)燕子洞--顏洞岩溶洞群景區;
(三)紅河--煥文山民族風情景區。
名城的重點保護對象是:朝陽樓、文廟、指林寺、燃燈寺、朱家花園、學政考棚、玉皇閣、土主廟、崇正書院、小桂湖、燕子洞、雲龍山寺、東林寺、崇文書院、雙龍橋、天緣橋、大新橋、文筆塔、碗窯村古窯址、納樓司署、張家花園、黃龍寺、黑龍潭、東山壩龍潭等。重點保護對象實行三級區域保護。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由建水縣人民政府根據《建水縣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本條例公布前已改建、擴建、添建的,經縣建設、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確認與人文景物、自然景觀不相協調的設施,建設單位和個人應按要求進行整治或拆除。
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應立碑刻文,設定標誌,標明保護範圍。禁止破壞文物及其保護設施,禁止毀壞和移動保護標誌。
對尚未公布為保護單位的文物點,應當造冊登記,劃定保護範圍。
在景區控制地帶不得進行挖沙取土、開山採石、葬墳以及其他破壞景區的活動。
景區內應加強植樹造林、封山管護。古樹名木應當掛牌立標,建立檔案。嚴禁砍伐和破壞。
加強風景名勝區野生動物棲息環境的保護。嚴禁捕殺珍稀禽、獸、昆蟲。
(一)向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報辦理選址意見書;
(二)向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文物考古勘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領取考古勘探調查結論書;
(三)在辦理(一)、(二)項手續後再向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傳統風貌街區的建設控制地帶,不得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特殊情況確需轉讓的,必須徵得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並制定有效的保護措施,方可依法辦理轉讓手續。
基金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資源費和文物保護費;
(三)社會贊助與捐贈;
(四)其他收入。
(一)未經批准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或拆除,並處以違法建築部分投資額的百分之三至五的罰款,同時,對建設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擅自改建、添建的,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外,由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責任人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塗抹、刻劃文物,或移動、損壞文物保護標誌的,由文物使用、管理單位視情節輕重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並處以所受損失的三至五倍罰款。
(四)未經批准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和景區控制地帶內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擅自挖沙取土、開山採石和葬墳的,由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恢復原狀,並處以一百至一千元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條三、四款的,由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罰:盜伐古樹名木的,每株處以其價值二至三倍的罰款。捕殺野生珍稀動物,有捕獲物的沒收其捕獲物,並處以相當捕獲物價值八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捕獲物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六)文物使用單位在接到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維修通知書以後,不按期進行修理致使文物建築受損坍塌的,責令限期修復,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並追究其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本條例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建水縣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