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斯圖亞特·穆勒的賦稅論是19世紀中葉英國資產階級庸俗經濟學家約翰·斯圖亞特·穆勒在《政治經濟學原理》等著作中所闡述的賦稅理論。他主張古典學派所標榜的“自由放任、自由競爭” 原則,極力反對國家干預經濟的政策,不主張課徵重稅,也不贊成任意用舉債的辦法來籌措財政收入。
關於賦稅的原則,他繼承斯密的四大稅收原則,除平等原則外,其他三項原則都遵循斯密的觀點。他排斥賦稅理論中的利益說與交換說,主張按平等犧牲理論求得課稅平等與最小犧牲。對斯密的第一原則,用他的功利倫理思想作了修正和深化。他認為稅收的公平原則,是政治一般應有的方針。怎樣才能將稅收負擔公平分配於各個人之間? 他認為應當用 “對於全體人民均等而犧牲最小的方法。”“因為甲負擔過程,必須是對乙課稅過重的結果。如果想在各個人之間平等課稅,則應當使各個人的犧牲均等,然後才能使社會全體的犧牲最小。”穆勒把按各人的能力負擔納稅的理論即所謂的“能力說” 引入平等犧牲賦稅原則中,而在制定具體的賦稅時反對累進稅,主張按比例課稅。認為累進稅制“無異是課勤勞節儉的賦稅,無異是處罰較勤勞節儉者。”他主張“勤勞所得”的儲蓄應免稅,要求資產階級國家給資本家——“能夠忍欲的富者” 以各種免稅的特殊權利,但又認為對贈與、遺產和土地自然增殖應當課稅。他主張對資本家免稅,另一方面又主張對不勞而獲的遺產和土地增殖進行課稅。可以看出其“毫無生氣的混合主義”。穆勒最早把資本主義稅收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兩大類,隱蔽了資本主義賦稅的一般矛盾,在均等犧牲說和自由貿易的旗幟下,構想以社會改良主義來探討賦稅理論。 這種分類法,長期為資產階級財政學家所採用,流傳頗廣,影響較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