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史,地位,選舉與產生,選民資格,候選人資格,參議院選舉規定,眾議院選舉規定,負責選舉的機構,第15屆議會情況,組織結構,會議制度,立法程式,議員制度,辦事機構,
簡史
約旦首屆議會1947年10月20日,首屆眾議院選舉產生。1967年中東戰爭爆發後,以色列占領了約旦河西岸,約旦進入戰爭狀態,並於1978年至1984年間設全國協商委員會,代行眾議院職權。1984年海珊國王召集中斷的第9屆眾議院議員組成第10屆議會。1989年進行了1967年中東戰爭以來首次議會選舉,組成第11屆議會。1993年進行了首次多黨制議會選舉,產生第12屆議會。1997年、2003年分別選舉產生第13、14屆眾議院。第15屆眾議院於2007年選舉產生。
地位
約旦系君主立憲制國家,國王統攬軍、政大權。國民議會享有立法權和監督權。按禮賓順序,參議長和眾議長排在首相之後。
選舉與產生
選民資格
年滿18歲的約旦人均享有選舉權;但武裝部隊、公安總局、民防總局、情報總局的在職工作人員不得參加選舉。
候選人資格
眾議院議員候選人須具有10年以上約旦國籍,並不得兼有其他國籍;不得有刑事或道德犯罪記錄;不得屬於非法組織;不得屬於公務員序列;須年滿30周歲。如大臣參選,須在競選開始前至少15天辭去現職。
參議院選舉規定
參議院議員均由國王直接任命,人數不得超過眾議院人數的一半。除具備眾議院議員候選人應具備的條件,參議院議員須年滿40歲,並由國王從下列人員中任命:現任或前任首相和大臣、前大使和公使、前眾議長、前法院院長和法官、退役少將軍銜以上軍官、曾兩次或多次當選的前眾議員。參議員任期4年,每4年重新任命一次,可連任。
眾議院選舉規定
眾議院由110名議員組成,經直接秘密普選產生。選舉須於當屆議會結束前4個月內舉行,具體時間由國王決定,投票時間由內閣決定,由首相宣布,並在官方報紙上公布。競選某議席獲票數最多者即獲勝,結果由其所在選區的選舉委員會主席當眾宣布,並以書面紀要形式上報中央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隨即上報內政大臣。如兩位或多位候選人票數相同,則在7日內重新投票選舉,具體時間由內政大臣確定。選舉總結果由內政大臣在得到各地選舉結果後2天之內宣布,並在官方報紙上公布。議會自官方報紙公布選舉結果之日起成立,每屆4年。國王可將議會延長一年但不超過兩年的時間。
負責選舉的機構
1.成立由內政大臣領導的選舉最高委員會主持選舉工作,並裁定各選區委員會上報的各種問題和情況。
2.經內政大臣核准,各省成立由省長領導的中央選舉委員會,該委員會主席及成員在履職前須向內政大臣宣誓。
3.各選區設選舉委員會,由一位行政長官領導,履職前須向省長宣誓。
第15屆議會情況
第十五屆國民議會於2007年11月29日成立,有議員55名。眾議院經2007年11月選舉產生,由110個席位組成,獨立人士、部族首領和工商界人士獲得絕大部分席位;唯一參選政黨反對黨“伊斯蘭行動陣線”獲6席;基督徒獲9席;少數民族薩爾克斯人和車臣人獲3席;婦女獲得7席。
(一)立法權(具體情況見第七部分)
(二)監督權
眾院通過以下幾種形式行使監督權:
1.提問:議員可就其管轄範圍內某些不清楚的問題向首相或大臣提問,也可詢問政府對某件事情的態度。
2.質詢:議員須向議長提交書面的質詢意見,附以有關事實和情況。由議長通知某大臣。該大臣須在接到通知後兩周之內對質詢進行書面答覆。此後就此舉行專門會議,宣讀質詢書和回復書,或將答問散發給各議員,隨後提出質詢和議員和被質詢的議員發言並均有一次回應的機會。如提出質詢的議員表示滿意,則議長宣布該問題結束。如提出質詢的議員對該大臣的回答不滿意,議員應說明其不滿意的原因,並與其他議員一起對該大臣進行信任投票。
3.共同討論:議會和內閣就國家事務共同商討,交換意見,可由10名以上議員或內閣提出。
4.提出希望和建議:議員可呼籲內閣從事其管轄範圍內的某項工作。
5.對內閣進行信任投票:應10名以上議員的書名要求,可對內閣或某位大臣進行信任投票,並為此舉行專門會議。如眾院通過不信任案,則該內閣或大臣必須辭職。
6.調查:眾院有權為了解情況就具體問題進行調查,並為此成立專門委員會開展調查工作。委員會向眾院報告調查結果,眾院可據此採取必要的措施。
7.參議院除審議法案的權力外,還擁有解釋憲法的權力。
組織結構
(一)參議長及職權
參議長由國王直接任命,任期兩年,可連任。其職權與眾議長職權相仿,詳見(五)。參眾兩院舉行聯席會議時,由參議長主持會議。
(二)參院全會
參院每年召開一次全會,會期與眾院一致,一般從10月1日起開始,為期4個月,由國王召集。如眾院被解散,則參院會議自動停止。
(三)參院常設辦公室
參院常設辦公室由議長、兩名副議長和兩名議長助理組成。兩名副議長和兩名議長助理經參院內選舉產生,任期兩年。另有秘書長一人。
(四)參院各專門委員會
參院下設法律事務、財政和經濟事務、外交事務、教育和文化事務、環境、衛生和社會發展事務、行政事務以及農業和水資源事務等7個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委員經參院選舉產生,任期兩年。
(五)眾議長及職權
1.是眾院的代表並可代表眾院講話。
2.保證眾院舉行的討論或所作決定符合憲法和眾院內部規定。
3.制定眾院所有會議的議程。
4.主持會議,宣布會議開始和結束,主持討論,確定議題和發言順序。
5.宣布眾院決定並跟蹤落實。
6.採取必要措施維護眾院和眾議員的尊嚴。
7.領導眾院的行政機構。
(六)眾院全會
眾院每年召開一次例會,兩院會期一致,一般從10月1日起開始,為期4個月,由國王召集。
(七)眾院常設辦公室
每屆全會開始時,全體眾議員選舉常設辦公室,由議長和兩名副議長及兩名議長助理組成,任期1年,可連選連任。
(八)眾院專門委員會
眾院下設法律、財政和經濟、行政、教育文化和青年、全國指導、衛生和環境、勞動和社會發展、公共服務和旅遊古蹟、公共自由和公民權利、農村和遊牧地區、巴勒斯坦、能源和礦產地區、農業和水資源等13個專門委員會。
會議制度
(一)全會
約議會每年召開一次全會,會期4個月,由國王於每年10月1日召集,如遇假日,則順延一日。國王可將開會時間推遲2個月。
國王出席每屆全會開幕式,並向參眾兩院發表講話。國王也可委派首相或某位大臣代表其出席開幕式並宣讀國王講話。兩院須分別對國王的講話進行回復。
參眾兩院的會議均為公開會議。在政府或5位議員的要求下,經議會同意,可舉行秘密會議。
參眾兩院可應首相要求舉行聯繫會議,由參議長主持會議。
參眾兩院均可根據內部規定推遲會議時間。
(二)緊急會議
國王可根據需要,或應眾議院絕對多數議員書面要求,召集國民議會召開緊急會議,討論某項緊急法律草案或其他非法律問題,會期不限。但緊急會議的許可權不得超出國王的意願。
(三)特別會議
如議會被解散,則應舉行大選。新議會應在解散之日起4個月之內召開特別會議。該特別會議享有全會的許可權,但會期不得超過9月30日,以便召開第一屆全會。
(四)法定出席人數
參眾兩院會議的法定出席人數是三分之二。只要絕對多數的議員出席,會議就有效。
(五)表決方法
如議案獲得出席會議的多數議員(不包括議長)支持,則可以通過。在支持者和反對者人數相等的情況下,議長可投票決定通過或反對議案。
如投票涉及憲法以及對內閣或某大臣的信任案,須高聲叫出投贊成票的議員的名字。
立法程式
(一)議案提出和提交
1.內閣可提出法律草案,由首相通過眾議長向議會提交法律草案並附以理由說明。
2.10名以上議員也可提出法律草案的建議,交眾院專門委員會發表意見。如專門委員會接受建議,可交內閣將其製作成法律草案,並向本屆或下屆議會提交。未通過的議案建議不得再次向本屆議會提交。
(二)議案的審議
議案文本須在審議開始3天前散發給各議員;將草案轉給專門委員會進行研究,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包括對草案的修改並說明理由;對草案和修改意見進行逐條討論;討論結束後,得出眾院對草案的整體意見。如通過,則轉給參院,完成憲法程式;參院通過後上呈國王審批頒布並在官方報紙上發表;法律在官方報紙發表之日起30天后生效。
首相向眾院提交的所有法律草案,眾院有權同意、修改或反對,並進一步提交參院。只有獲得兩院同意以及國王批准,法律才能出台。如國王認為不應批准某法律,應在收到法案後6個月內將其退回議院,並說明原因。
如兩院中一院同意或修改某法律草案,而另一院兩次反對,則兩院須召開聯席會議,由參議長主持,討論有分歧的內容。出席聯席會議三分之二的議員同意時,草案即獲通過。如該草案在聯席會議上未獲通過,則不得再次向本屆議會提交。
在議會未成立或被解散期間,內閣可以經國王批准就緊急問題制定臨時法律。並向議會第一次全會提交,議會應同意或修改該法律,如反對該法律,則內閣經國王批准後應宣布其無效。
議員制度
每位議員在履職前須在本院宣誓。議員不得同時擔任政府公職;參議員和眾議員不得兼任。
議會召開會議期間,參眾兩院議員均享有司法豁免權,除非議會根據絕對多數意見認為羈押或審判某議員理由充分。如某議員被逮捕,則議會應立即通報所有議員。
如某議員在非會期被羈押,首相應在議會開會時向其通報採取的措施並加以解釋和說明。
參眾兩院議員在本院內部規定範圍內均享有充分的言論自由,不得因某議員在議會進行的投票、發表的意見或講話責備該議員。
只有根據議會三分之二多數的決定才能取消議員資格。如涉及參議院議員,則取消議員資格決定須報國王批准。
眾議員可以向眾議長提出辭呈,眾議長將該辭呈提交議院以決定接受或反對。
辦事機構
眾院秘書處負責開展議會的技術、行政和財務工作,為議員提供信息和服務。下設11個司,分別是:
1.議員事務司,包括委員會處、核准處、議會監察處、法律處、官方報紙處。
2.研究和信息司,包括翻譯處、研究處、調查處、計算機處、網站處、議會圖書館處、圖片檔案處、電子檔案處。
3.阿拉伯和國際議會事務司,包括議會事務處、公共關係處、公民社會機構處。
4.發展和行政培訓司,包括發展處、培訓處。
5.財政事務司,包括會計處、審核處。
6.行政事務司,包括人事處、行政事務處、辦公廳處、印刷處、議員秘書處、為民服務處、活動處。
7.維修和服務司,包括服務處(包括總機、攝影和園藝)、維修處。
8.議會領導人事務司,包括議長辦公室事務處、常設辦公室事務處、秘書長辦公室事務處、議會事務國務部長秘書。
9.法律事務司,包括法律事務處、條約跟蹤處。
10.內部監察司,包括財務監察處、行政監察處。
11.新聞事務司。
參眾兩院均可制定內部管理組織規定,報國王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