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解釋
糾察
[maintain order at a public gathering] 維持公共治安;在公眾活動中維持秩序
糾察
jiūchá
[picket] 維持公安的人
亦作“糺察”。舉發督察。
《後漢書·竇憲傳》:“昔永平中,常令陰黨、陰博、鄧疊三人更相糾察,故諸豪戚莫敢犯法者。”
《後漢書·清河孝王慶傳》:“臣愚唯知言從事聽,不甚有所糺察。”
宋 范仲淹 《上執政書》:“如得其人,糺察四方,絕斯民之寃,協先帝之志,豈無益乎!” 元 王子一 《誤入桃源》第一折:“奉上帝勅命,遣臨下界,糾察人間善惡。”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採薇翁》:“ 劉 喜之,於是糾察卒伍,有掠取婦女財物者,梟以示眾。”
在民眾活動中維持秩序。亦指維持秩序的人。
楊朔 《昨日的臨汾》:“因著混亂的狀態,漢奸不曾捉住,一位糾察隊員卻被槍殺了。”
中國的糾察
現今我軍警備糾察工作的各級領導機構。
當前,我軍警備糾察工作的主要業務領導機構是:
(一)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下屬的軍務部內的隊務局,編制有‘全軍警備工作辦公室’。它主要負責統領全軍警備糾察工作的業務建設和開展,同時也包括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警備糾察工作進行領導和指導。
(二)各軍區司令部下屬的軍務部內的隊務處中設有本軍區範圍內的‘警備工作辦公室’,負責管理本軍事行政轄區內的警備工作。
(三)
衛戍區、各
警備區和省級軍區(三者為正軍職單位)司令部內設有軍務處(也有的叫軍務動員處,但在警備工作上,對地方和其它軍隊系統,統一稱警備處),它主要在軍區警備業務管理機構領導下,負責本軍事行政轄區內具體的警備糾察業務工作。這裡需要說明的是,總部和軍區一級的警備工作機構中,只有辦公機構而沒有實際的警備糾察分隊,只有省級軍區一級才專門編制有,專職從事警備糾察工作的專業分隊(即:某某地區警備司令部的警備糾察連)。
(四)部分軍分區、警備區(二者均為正師職單位)的司令部內設有軍務科(有的叫軍務動員科,在警備工作上,對地方和其它軍隊系統,統一稱警備科),它主要在上級省級軍區的警備業務管理機構領導下,完成本軍事行政轄區內具體的警備糾察業務工作,一般軍分區或警備區編制有一個專職的警備糾察排。
(五)武裝警察部隊的警察糾察工作,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部警務部下屬的隊務處內的警備工作辦公室負責。武警部隊沒有編制有專職的警備糾察分隊,武警總部的警備糾察兵力是臨時由武警總部指定其下屬的直屬部隊,中的某一個分隊來擔任總部的警備糾察分隊。各省級總隊司令部的警務處(對地方和其它武警系統單位稱警備處)內設有警備工作辦公室,也沒有專職編制警備糾察中隊(一般也是由本總隊內部,指定某個支隊或直屬分隊中的某箇中隊臨時擔任該項任務)。
*註:在某些個別地區,糾人與糾車是分工的,比如“糾察”糾人,“軍車監理”糾車,糾察有兩種,一種是軍區糾察,另外一種是權力最大的三軍糾察。
工作內容
警備工作
警備工作是指軍隊組織實施的區域性管理工作,主要是對軍隊人員和車輛在營區以外的活動實施紀律監督
主要任務
我軍警備工作的主要內容概括起來即:“三個維護、一個執行、一個協助”;
三個維護是———維護軍容風紀、維護軍車運行秩序和交通安全、維護軍隊聲譽和軍人權益;
一個執行是———執行臨時性警備勤務;
一個協助是———必要時協助地方維護社會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