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2008年12月11日,《糧食加工、儲運系統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09年10月1日實施。
內容摘要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糧食加工、儲運系統粉塵防爆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在糧食裝卸、運輸、儲藏和加工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糧食粉塵爆炸性危險場所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設計、施工、生產和管理全過程。本標準不適用於油脂浸出車間和糧食乾燥裝備。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12476.1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用外殼和限制表面溫度保護的電氣設備 第1節:電氣設備的技術要求(GB12476.1—2000,idtIEC6124111:1999)
GB12476.2—2006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用外殼和限制表面溫度保護的電氣設備 第2節:電氣設備的選擇、安裝和維護(IEC6124112:1999,IDT)
GB/T15604 粉塵防爆術語
GB50016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50057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
3 術語和定義
GB/T15604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糧食 犵狉犪犻狀
人類食用農產品的總稱。主要指小麥、玉米、稻穀、大豆、油料等農作物及其在制品、半成品和成品。
3.2糧食加工 犵狉犪犻狀狆狉狅犮犲狊狊犻狀犵
通過特定的工藝將糧食原糧製成成品糧或半成品糧的過程。
3.3
糧食儲運 犵狉犪犻狀狊狋狅狉犪犵犲犪狀犱狋狉犪狀狊狆狅狉狋犪狋犻狅狀
通過糧食流通設施及裝備,將糧食按特定的工藝、方式和路線,運輸和儲存。
3.4粉塵釋放源 狊狅狌狉犮犲狅犳犱狌狊狋狉犲犾犲犪狊犲
能向大氣環境中釋放可燃性粉塵的部位。
3.5爆炸性粉塵環境 犲狓狆犾狅狊犻狏犲犱狌狊狋犪狋犿狅狊狆犺犲狉犲
在大氣環境條件下,粉塵或纖維狀的可燃性物質與空氣混合的混合物點燃後,燃燒傳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環境。
3.6糧食粉塵 犵狉犪犻狀犱狌狊狋
在大氣中依靠自身重量可沉澱下來,但也可持續懸浮在空氣中一段時間的糧食固體微小顆粒,是一種不導電的可燃性粉塵。
3.7糧食粉塵防爆 狋犺犲狆狉狅狋犲犮狋犻狅狀犳狅狉犵狉犪犻狀犱狌狊狋犲狓狆犾狅狊犻狅狀
預防糧食粉塵燃燒、爆炸並使粉塵燃燒、爆炸發生時損失減少的技術。
4 糧食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劃分和範圍
4.1 糧食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劃分
4.1.1 根據爆炸性粉塵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糧食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按下列規定分區:
a) 20區:在正常操作過程中,糧食粉塵連續出現或經常出現,其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無法控制的和極厚的粉塵層的場所。
b) 21區:在正常操作條件下,可能出現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的糧食粉塵,但未劃為20區的場所。
c) 22區:未劃分為21區的場所,糧食粉塵雲偶爾出現並且只是短時間存在,或在異常條件下出現糧食粉塵的堆積或可能存在粉塵層,並且在空氣中產生糧食粉塵混合物。如果不能保證排除糧食粉塵堆積或粉塵層,則應劃分為21區。
4.1.2 糧食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劃分,應按糧食粉塵釋放源位置、釋放粉塵的數量及可能性、爆炸條件和通風除塵等條件確定。
4.1.3 採用無洞孔的牆體和防火彈簧門與20區、21區、22區隔開的區域,可以劃為非危險區域。
4.2 糧食加工、儲運系統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範圍糧食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分區如表1。
表1 糧食加工、儲運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分區犪
表1(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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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採用以廠房建築為單位,劃定糧食粉塵爆炸性危險區域。 淺圓倉、料倉參照立筒倉執行。 牆指無洞孔的磚、輕質材料牆體等。 | | |
5 工藝設備
5.1 工藝設計
5.1.1 糧食加工、儲運系統設計應遵循整體設防的原則,嚴格遵守防止粉塵爆炸技術要求。
5.1.2 設計檔案應明確說明設計中對糧食粉塵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並應就建築結構、工藝選擇、設備選型和布置、粉塵控制、電氣以及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確的防止粉塵爆炸的具體措施和方法。
5.1.3 易發生粉塵爆炸的設備宜布置在室外;在室內布置時,宜布置在建築物內較高的位置,並靠近外牆。
5.1.4 工藝管道、除塵風網不應穿過與其無關的建築物。危險場所內不應有無關的管道穿過。
5.1.5 工藝管道、除塵風網不宜與熱力管道等共架多層敷設,當與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層敷設時,宜將介質溫度高於常溫的管道布置在上層,並採取隔熱措施。
5.2 機械設備
5.2.1 一般要求
5.2.1.1 凡在糧食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固定式機械設備,宜採取防爆措施。當採用泄爆方式時,泄爆口宜通過管道引至室外安全方向。
5.2.1.2 觀察窗(門)、活動蓋板(門)、通風孔,可以視為泄爆口。
5.2.1.3 設備或料倉內的物料最高料位不應超過泄爆口下邊緣。泄爆口的位置應確保周圍不會受到泄爆火焰和氣體危害。泄爆過程不應危及人員或使與安全有關的設備操作受到限制。
5.2.1.4 設備外殼應由非燃材料製成。
5.2.1.5 機殼、外罩、機體、觀察窗(門)、檢修窗(門)、溜管、管道等連線應緊密、牢固。
5.2.1.6 敞開式溜管(槽)和設備應採取有效的除塵通風措施。
5.2.1.7 輸送設備膠帶傳動裝置應具有可靠張緊裝置。在爆炸危險區範圍內的轉動設備若必須使用皮帶傳動,應採用防靜電皮帶。
5.2.1.8 設備的運轉部件間應運轉靈活,不得有刮、碰、卡、擦等現象。
5.2.1.9 設備的軸承和滑道宜避開糧流,並防止粉塵積聚。
5.2.1.10 凡在20區、21區和22區使用的移動式機械設備,也應滿足本標準的有關防爆要求。
5.2.2 輸送設備
5.2.2.1 斗式提升機
———應在機殼垂直段、機頭的適當位置設泄爆口,且在機頭處應儘可能增大泄爆面積。 ———每台斗式提升機應由單獨的電動機驅動,電動機功率應滿足斗式提升機滿負荷工作的要求。
———宜避免使用導電性差的材料製作畚斗,並採取防止靜電聚集措施。
———機座處應設適當的清料口。
———機頭處應設檢查口,用於對機頭擋板、畚斗、皮帶和卸料口檢查。
———畚斗及畚斗帶應連線牢固,嚴格避免脫落、碰撞等情況出現。
———制動器及止逆器應工作可靠,設備無逆行現象。
5.2.2.2 螺旋輸送機
———螺旋體應轉動靈活,與機殼間隙符合要求,不應出現刮蹭、卡死現象。
5.2.2.3 埋刮板輸送機
———刮板鏈條進入頭輪時應嚙合正確,不應出現卡鏈、跳鏈現象。
5.2.2.4 托輥帶式輸送機和氣墊帶式輸送機
———輸送帶運行平穩,跑偏量在規定範圍內,皮帶與支架、外罩不應直接摩擦。
5.2.3 計量設備
———非連續式計量秤的秤上斗與秤下斗之間應設保證秤體內壓力平衡、避免粉塵外揚的空氣平衡裝置,並宜與粉塵控制系統連線。
5.2.4 清理設備
———篩孔應通暢,不應有堵塞現象。
5.2.5 除塵設備
———除塵器的型式、結構應滿足粉塵控制要求;
———除塵器宜採取泄爆方式,並有足夠的泄爆面積;
———泄爆膜應保證密封,並能承受風機在各種條件下產生的最大吸壓力。
5.2.6 加工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