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連續裝卸設備安全規程第1部分:散糧筒倉系統

《港口連續裝卸設備安全規程第1部分:散糧筒倉系統》是為適用於港口散糧筒倉系統的防火防爆設計、安全設施的配置和安全管理,其他散糧筒倉系統也可參照使用而制定的標準。

2009年6月4日,《港口連續裝卸設備安全規程第1部分:散糧筒倉系統》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10年1月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港口連續裝卸設備安全規程第1部分:散糧筒倉系統
  • 頒布時間:2009年6月4日
  • 實施時間:201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檔案發布,內容摘要,

檔案發布

2009年6月4日,《港口連續裝卸設備安全規程第1部分:散糧筒倉系統》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10年1月1日實施。

內容摘要

 範圍
GB13561的本部分規定了港口散糧筒倉系統的布置與結構、工藝設計及裝卸設備、電氣及監控系統、靜電防護、通風除塵、消防設施、熏蒸和安全管理的防火防爆等基本要求。
本部分適用於港口散糧筒倉系統的防火防爆設計、安全設施的配置和安全管理,其他散糧筒倉系統也可參照使用。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GB1356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部分。
GB8958 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
GB12158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GB12476.1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用外殼和限制表面溫度保護的電氣設備 第1節:電氣設備的技術要求(GB12476.1—2000,idtIEC612411:1999)GB/T13561.2 港口連續裝卸設備安全規程 第2部分:氣力卸船機
GB/T13561.3 港口連續裝卸設備安全規程 第3部分:帶式輸送機、埋刮板輸送機和斗式提升機
GB/T13561.6 港口連續裝卸設備安全規範 第6部分:連續裝卸機械
GB15577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603 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
GB/T15605 粉塵爆炸泄壓指南(GB/T15605—1995,neqNFPA68)
GB17440 糧食加工、儲運系統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7918 港口散糧裝卸系統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T17919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收塵器 防爆導則
GB50016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50052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
GB50053 10千伏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範
GB50057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
GB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
GB50077 鋼筋混凝土筒倉設計規範GB50140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
GB50322 糧食鋼板筒倉設計規範
GBZ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化學有害因素
JT556 港口防雷與接地技術要求
JTJ211 海港總平面設計規範及其局部修訂
LS1201 磷化氫環流熏蒸技術規程
LS1202 儲糧機械通風技術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GB13561的本部分。
3.1筒倉 狊犻犾狅狊
貯存散裝物料的立式容器。本部分系指貯存散糧的立式容器。
3.2筒倉系統 狊犻犾狅狊狊狔狊狋犲犿
是筒倉、工作樓(塔)、灌包間、轉接塔、廊道等建築物,裝卸設備、輸送設備、工藝設備及其他輔助設施的總稱。
3.3糧食粉塵 犵狉犪犻狀犱狌狊狋
糧食在生產和儲存過程中所產生能較長時間懸浮於空氣中的固體微粒,是一種不導電的可燃性粉塵。
3.4粉塵爆炸危險場所 犱狌狊狋犲狓狆犾狅狊犻狅狀犺犪狕犪狉犱狅狌狊犪狉犲犪存在可燃粉塵和氣態氧化劑(或空氣)的場所。
3.5二次爆炸 狊犲犮狅狀犱犪狉狔犲狓狆犾狅狊犻狅狀
發生粉塵爆炸時,初始爆炸的衝擊波將沉積粉塵再次揚起,形成粉塵雲,並被其後的火焰引燃發生的連續爆炸。
3.6糧食粉塵防爆 狋犺犲狆狉狅狋犲犮狋犻狅狀犳狅狉犵狉犪犻狀犱狌狊狋犲狓狆犾狅狊犻狅狀
預防糧食粉塵燃燒、爆炸,並使粉塵燃燒、爆炸發生時損失減少的技術。
3.7爆炸泄壓 犲狓狆犾狅狊犻狅狀狆狉犲狊狊狌狉犲狏犲狀狋犻狀犵
一種限制爆炸超壓的防護方法,通過打開設定的泄爆裝置,釋放未燃混合物和燃燒產物,避免壓力上升超過圍包體設計強度(抗爆強度)從而保護圍包體。
3.8
隔爆 犲狓狆犾狅狊犻狅狀狊狌狆狆狉犲狊狊犻狅狀
一種限制爆炸擴展的防護方法,通過阻斷爆炸波或燃燒波的傳播,從而限制爆炸的擴展。
3.9熏蒸 狊狌犳犳狅犮犪狋犻狀犵
採用熏蒸劑在密閉的場所殺死害蟲、病菌或其他有害生物的技術措施。
4 布置與結構
4.1 基本要求
4.1.1 工作樓(塔)及灌包間的火災危險性屬乙類生產的火災危險性,筒倉的火災危險性屬丙類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其建築防火設計應符合GB50016的有關要求或規定。
4.1.2 筒倉及工作樓(塔)為二類防雷建築,其防雷措施應符合GB50057和JT556的有關要求或規定。
4.1.3 鋼筋混凝土筒倉的設計應符合GB50077的有關要求或規定,鋼板筒倉的設計應符合GB50322的有關要求或規定。
4.1.4 變電所及配電所的設定應符合GB50016、GB50052、GB50053和GB50058的有關要求或規定。
4.1.5 散糧筒倉系統的設計應符合GB15577、GB17440和GB17918的有關要求或規定。
4.2 布置要求
4.2.1 筒倉系統的布置應符合JTJ211的有關要求或規定,裝卸船作業區、裝卸車作業區、散糧儲存區、生產輔助區等應各自按功能分區,相對集中、獨立布置。
4.2.2 筒倉系統應劃定封閉管理區域,實行封閉管理。
4.2.3 筒倉的單倉容量、數量及平面布置應根據工藝、地形、工程地質、施工條件和防火防爆原則,經技術、經濟、安全三方面比較綜合考慮後確定。
4.2.4 鋼筋混凝土結構的筒倉和封閉式工作樓(塔)與人員集中區域或場所的間距應大於30m,鋼板筒倉或開敞式結構工作樓(塔)與人員集中區域或場所的間距應大於20m。
4.2.5 休息室、值班室等應遠離筒倉,休息室的安全間距應大於4.2.4所規定的距離。值班室如必須貼鄰筒倉時,應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h的不燃燒體防護牆隔開,並設定直通室外或疏散樓梯的安全出口。
4.2.6 中控樓(室)應遠離筒倉,如必須貼鄰筒倉時,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h的不燃燒體防護牆隔開,並設定直通室外或疏散樓梯的安全出口,並嚴禁設定在筒倉頂部。
4.2.7 筒倉宜設定環形消防通道,道路寬度和轉彎半徑應滿足安全要求。如確有困難,可沿筒倉群兩個長邊設定寬度不小於6m的消防通道。
4.2.8 工作樓(塔)應設定電纜豎井。
4.2.9 粉塵爆炸危險區域應有疏散路線,疏散路線應設定醒目的路標和應急照明設施。
4.3 結構要求
4.3.1 鋼筋混凝土筒倉倉壁表面應平整、光滑,以減少粉塵積集。
4.3.2 筒倉之間不得留有構造上的洞孔和連通的氣孔。
4.3.3 鋼筋混凝土筒倉的頂部應設定人孔,以便進行安全檢查、清掃和維修,人孔尺寸應不小於0.6m×
0.7m,並應防止倉內粉塵逸出。
4.3.4 除筒倉外,工作樓(塔)及廊道等產生粉塵的場所,宜採用開敞式結構。
4.3.5 倉頂屋面應有排水孔或排水管用於排除積水。
4.3.6 筒倉筒體與錐體連線處應密閉,防止水的滲透。
4.4 泄爆與隔爆要求
4.4.1 筒倉、提升機、埋刮板機、除塵器及計量裝置等設備設施均應設定能有效泄壓的泄爆裝置,泄爆裝置面積和開啟壓力應以GB/T15605或粉塵爆炸標準試驗作依據,以保證發生意外爆炸時可能達到的最大爆炸壓力不超過設備設施的設計強度。
4.4.2 筒倉倉頂及封閉式工作樓(塔)應設定泄爆裝置,以將因爆炸而產生的高壓氣體和附帶的燃燒物及未燃物向無危險的方向泄出,保證筒倉及工作樓(塔)結構不致被破壞。
4.4.3 設定在封閉區域內部的設備設施,如需泄爆,應設直通室外的泄爆管道。
4.4.4 筒倉與提升機之間宜設定隔爆裝置。
5 工藝設計及裝卸設備
5.1 工藝設計
5.1.1 應做好碼頭、輸送系統、筒倉的設備設施選型和工藝系統連線,並設定倒倉工藝。
5.1.2 應設定料位、倉溫的連續監控系統和高低料位報警系統。
5.1.3 應在糧流進入主流程之前設定鐵磁分離器和粗清篩。
5.1.4 工藝流程的設計,應儘量避免不必要的反覆提升,以減少產塵點、糧食破碎和可能的點火源。
5.1.5 各工藝連線處應採取密封和除塵措施,以防止粉塵外逸。
5.2 裝卸設備
5.2.1 宜選用密閉式的連續裝卸船和輸送設備。
5.2.2 應選用防塵、防爆、噪聲低、維修保養方便的裝卸設備和輸送設備。
5.2.3 斗式提升設備宜選用低速斗式提升機,同時應注意畚斗的選擇,宜選用導靜電非金屬畚斗。
5.2.4 輸送設備應輸送平穩、不顛簸、不易撒料、不易揚塵和不易跑偏。
5.2.5 裝卸設備的其他安全要求應符合GB/T13561.2、GB/T13561.3和GB/T13561.6的有關要求或規定。
5.2.6 設備設施的招標、選型、購置過程中,應明確火災爆炸防護要求。
6 電氣及監控系統
6.1 電氣系統
6.1.1 筒倉、提升機設備、水平輸送設備、除塵器等設備設施內部屬20區爆炸危險區域,筒倉倉頂
(底)、工作樓(塔)、水平輸送廊道、除塵設施附近區域及其他封閉區域屬21區爆炸危險區域。
6.1.2 安裝在筒倉系統內的全部電氣設備均應符合GB12476.1的有關要求或規定。
6.1.3 安裝在筒倉系統內的所有電機、電器的防護等級應符合GB12476.1的有關要求或規定。
6.1.4 安裝在筒倉系統內的所有電氣設備的外殼表面溫度不得超過145℃。
6.1.5 供電系統應採用帶剩餘電流保護功能的系統,防止因為絕緣損壞而引起的漏電起火。
6.1.6 應定期檢查各電氣設備,以防絕緣老化、動作失靈、接觸不良等故障的發生。
6.1.7 配電室不應設定在火災、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當設定在工作樓(塔)內時,套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h的不燃燒體防護牆隔開,並應具有雙層門窗;繼電器、接觸器、閘刀等電氣設備宜集中安裝在配電室內。
6.1.8 所有電氣電纜宜選用鎧裝電纜,非鎧裝電纜應有漏電保護功能,並應定期進行檢查,防止鼠害,發現破損應及時修復,防止造成短路漏電等故障。
6.1.9 爆炸危險場所應設定粉塵防爆型事故應急照明設施。
6.2 監控系統
6.2.1 筒倉系統應設定監控系統,監控系統能夠實現對現場設備的起動、停止、連鎖、檢測以及信息採集與傳輸等功能,實現生產報表、流程監控、稱重計量、糧情檢測、通風除塵等自動化管理功能。
6.2.2 監控系統應設定現場手動控制、中控室集中手動控制和中控室自動控制三種控制方式。
6.2.3 筒倉系統應設定工業電視監控系統、語音廣播系統和工業電話系統。
6.2.4 作業現場應設定起動預告信號裝置,裝置的位置及數量應能滿足對整個工藝流程各部位都起到警示作用;裝卸輸送設備應設定現場緊急停車裝置。
6.2.5 裝卸設備、水平輸送設備(皮帶輸送機、氣墊輸送機、埋刮板輸送機等)、提升設備、除塵器、計量秤、緩衝漏斗等設備及裝卸作業過程應設定各種故障監控和防護系統。
6.2.6 宜對除塵器的進出風口壓差、進出風口和灰斗的溫度等參數進行監測,對於脈衝噴吹類除塵器還應監測噴吹壓力,出現異常時應予以報警。
6.2.7 宜對除塵器的卸灰裝置、清灰閥門(停風閥、切換閥)等部件的工況進行監控。
6.2.8 工藝過程應實現全自動控制,每條作業線均應做到:逆工藝流程開車,順工藝流程停車。故障時,故障點前的設備應立即停車,停止進料;故障點後的設備順工藝流程依次停車,排盡物料。
6.2.9 所有監控、保護裝置應與工藝流程聯鎖,一旦出現故障,流程應能自動停止,並應設有在緊急情況下能夠切斷有關設備電源的開關。
6.2.10 監控系統應設防感應雷電的裝置。
6.2.11 監控系統設計應保證系統穩定和可靠運行。
6.2.12 應定期檢查各監控設備,以保證監控設備在任何時候都能正常工作。
7 靜電防護
7.1 筒倉系統中能產生、積聚靜電的設備設施均應可靠接地,靜電接地應符合GB12158中的有關要求或規定。
7.2 筒倉內測溫電纜、卸料溜筒應有可靠的靜電消除裝置。
7.3 清倉設備應設靜電消除裝置。
7.4 各類裝卸機械、輸送設備所用膠帶應採用抗靜電、阻燃膠帶;膠帶不應採用剛性結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