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油平價轉議價是平價糧油商品轉作議價糧油商品的經濟業務。平價糧油商品轉作議價糧油商品須經一定的領導機關批准,或由上而下分配計畫指標才能劃轉,不得隨意將庫存平價糧油轉作議價銷售或調撥。平價糧油轉議價銷售時應將平價與議價差價中一定數額的差價收入逐級上繳中央財政以抵補財政超購糧油加價款支出。糧油平價轉議價的辦法於1984年施行,1985年停止。
糧油議價轉平價是議價糧油商品轉作平價糧油商品的經濟業務。1984年全國平價糧油收支平衡並有結餘之後,這項業務曾一度停止,1986糧食年度起又可以將議價糧(限於大米,小麥,玉米和調出的大豆) 轉為平價糧。參見“議價糧轉平價糧價差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