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化血紅蛋白測定試劑盒(酶法) 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為加強醫療器械產品註冊工作的監督和指導,進一步提高註冊審查質量,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制定了糖化血紅蛋白測定試劑盒(酶法)。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註冊申請人對糖化血紅蛋白測定試劑盒(酶法)註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註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糖化血紅蛋白測定試劑盒(酶法)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並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註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檔案,不涉及註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採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糖化血紅蛋白測定試劑盒(酶法) 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 發文機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發文號:2016年第29號
  • 發文時間:2016年3月3日
使用說明,適用範圍,申報材料,審查關注點,名詞解釋,編制說明,

使用說明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註冊申請人對糖化血紅蛋白測定試劑盒(酶法)註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註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糖化血紅蛋白測定試劑盒(酶法)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並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註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檔案,不涉及註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採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適用範圍

從方法學考慮,在本文中糖化血紅蛋白測定試劑是指以多步酶耦聯法為基本原理,利用全自動、半自動生化分析儀或分光光度計,在醫學實驗室對人體全血樣本中糖化血紅蛋白占總血紅蛋白比例間接進行體外定量分析的試劑。依據《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糖化血紅蛋白測定試劑盒管理類別為Ⅱ類,分類代號為6840。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於:
(一)單獨申請註冊的糖化血紅蛋白校準品和質控品。
(二)酶法原理之外的其他糖化血紅蛋白測定試劑盒。

申報材料

(一)綜述資料
綜述資料主要包括產品預期用途、產品描述、有關生物安全性的說明、研究結果的總結評價以及同類產品上市情況介紹等內容,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和《關於公布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准證明檔案格式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4號)的相關要求,下面著重介紹與糖化血紅蛋白測定試劑預期用途有關的臨床背景情況。
糖化血紅蛋白(HaemoglobinA1c,HbA1c)測定試劑盒用於檢測人體樣本中糖化血紅蛋白的含量,臨床上主要用於糖尿病(Diabetes)的輔助診斷和血糖水平的監控。糖化血紅蛋白的濃度主要反映被檢者過去8—12周體內血糖的平均水平,不受抽血時間、是否空腹、是否使用胰島素以及其他能使血糖水平短暫波動的因素影響。糖化血紅蛋白檢測特異性強、重複性好、靈敏度高,被明確規定為國際公認的糖尿病監控“金標準”。
HbA1c的檢測方法,常見的有色譜法、酶法和膠乳增強免疫比濁法等。其中酶法試劑又分為兩種,一種是在一次樣本與試劑的反應中通過吸光度變化值直接測得糖化血紅蛋白占總血紅蛋白(Haemoglobin,Hb)百分比例的試劑(以下簡稱一步法試劑),另一種是分別測定糖化血紅蛋白與總血紅蛋白的絕對濃度,進而通過公式計算得出糖化血紅蛋白占總血紅蛋白比例的試劑(以下簡稱兩步法試劑)。以上兩種試劑均基於酶法的基本原理,但在工作模式、試劑組成、性能指標等方面均存在差異,應注意區分。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主要原材料的選擇、製備、質量標準及實驗驗證研究資料;質控品、校準品的原料選擇、製備、定值過程及試驗資料;校準品的溯源性檔案,包括具體溯源鏈、實驗方法、數據及統計分析等詳細資訊。
(三)主要生產工藝及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1.主要生產工藝介紹,可以圖表方式表示;
2.反應原理介紹;
3.檢測方法的介紹:含樣本採集、標準品和質控品、測試步驟、結果計算等;
4.反應體系研究:含樣本採集及處理、樣本要求(抗凝劑的選擇)、樣本用量、試劑用量、反應條件(波長、溫度、時間等)、校準方法(如有)、質控方法等的研究資料;
5.不同適用機型的反應條件如果有差異應分別詳述。
(四)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企業應提交在產品研製階段對試劑盒進行的所有性能驗證的研究資料,包括具體研究方法、試驗數據、統計方法等詳細資訊。對於糖化血紅蛋白測定試劑,建議著重對以下分析性能進行研究。
1.精密度
1.1批內重複性
測量批內重複性的評估應至少包括兩個濃度水平的樣本進行,兩個濃度都應在試劑盒的測量範圍內且有一定的臨床意義,通常選用該檢測指標的正常參考值(範圍)附近和異常值樣本。樣本濃度不宜過小,否則易導致CV假性偏大。
測量批內重複性的評價方法並無統一的標準可依,可根據不同的試劑特徵或企業的研究習慣進行,前提是必須保證研究的科學合理性。具體實驗方法可以參考相關的CLSI-EP檔案或《中國糖化血紅蛋白實驗室檢測指南》進行。建議在以下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對批內重複性進行評價。
1.1.1日間重複性:選擇兩個不同濃度水平的樣本(建議其濃度在醫學決定水平的兩側),進行多日測定,計算所有測定結果變異係數CV,以百分數表示。
1.1.2日內重複性:選擇兩個不同濃度水平的樣本(建議其濃度在醫學決定水平的兩側),在單日(或單次檢測)內進行重複測定,計算相應次數測定結果的變異係數CV,以百分數表示。
1.2批間差
用三個不同批號試劑盒,對樣本分別重複測定至少3次,計算每個濃度樣本每批號測量結果的平均值(Xi,i=1、2、3)及每個濃度樣本三個批號測量結果的總平均值(XT),得出批間相對極差(R),以百分數表示。
2.準確度
對測量準確度的評價依次包括:與國家標準品(和/或國際標準品)的偏差分析、企業參考品的偏差分析等方法,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理方法進行研究。
(1)與國家(國際)標準品的偏差分析
目前糖化血紅蛋白有已知的國家標準品及國際標準品,以其作為樣本,合理設定至少2個濃度,進行測試,相應標準品檢測結果與既定靶值的相對偏差。
(2)企業參考物質的偏差分析
由申請人提供企業參考物質,測試方法與國家(國際)標準品的偏差分析相同。如適用此做法,則企業需提供企業參考物質的溯源性資料。
3.線性範圍
建立試劑線性範圍所用的樣本基質應儘可能與臨床實際檢測的樣本相似。在濃度梯度的選擇上,應使用具有溯源性的具有濃度差的樣本,或經上一級方法或臨床已註冊上市的試劑盒驗證其測值真實性的樣本,樣本濃度應適當覆蓋其線性範圍。線性範圍不得窄於(4%—12%)。一般在預期測定範圍內選擇5—7個濃度水平進行測試。以預期濃度(xi)為自變數,以測定結果均值(yi)為因變數做線性回歸,得出相關係數R。將預期濃度(xi)代入線性回歸方程得到xi的估計值,計算測定結果均值(yi)與相應估計值的偏差。不強制要求企業對線性範圍內的偏差進行分段評估,如不分段,各濃度的相對偏差應≤10%。如分段,則分界點設定不宜過高,高於分界點的濃度相對偏差應≤10%,低於分界點的濃度絕對偏差應不高於分界點濃度的10%。
對於兩步法試劑,不強制要求企業分別對血紅蛋白(Hb)試劑與糖化血紅蛋白(HbA1c)試劑的線性進行評價,如企業認為有必要,可自行建立評價方式及線性範圍。無論是否分別對兩種試劑進行評價,都應評價糖化血紅蛋白占比(HbA1c%)的線性範圍。
4.分析靈敏度
(1)一步法試劑:測定一份已知濃度(建議在醫學決定水平附近)的樣本,計算該樣本產生的吸光度變化值(△A),並按照試驗的標準曲線等比換算出某一指定濃度的HbA1c所產生的吸光度差值(△A)。
(2)兩步法試劑:測定一份已知濃度(建議在醫學決定水平附近)的樣本,分別計算該樣本與血紅蛋白試劑產生的吸光度變化值(△A1)及樣本與糖化血紅蛋白試劑產生的吸光度變化值(△A2)。對於血紅蛋白試劑,按照試驗的標準曲線等比換算出濃度為某一指定濃度的Hb所產生的吸光度差值(△A1);對於糖化血紅蛋白試劑,按照試驗的標準曲線等比換算出濃度為某一指定濃度的HbA1c所產生的吸光度差值(△A2)。
5.特異性
(1)溶血(血紅蛋白)、高脂、高膽紅素等干擾因素對檢測結果的影響。
(2)樣本中其他可能幹擾試劑反應的物質對檢測結果的影響。
(3)資料中所提到的干擾物質,其干擾程度均不應使用模糊的描述方式,而應細化到干擾量,並提供相應的試驗數據予以支持。
6.校準品及質控品
參照GB/T21415—2008《體外診斷醫療器械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業(工作)校準品及試劑盒配套校準品定值及不確定度計算相關資料,提供質控品賦值及其質控範圍確定的相關資料。同時,應對校準品、質控品的賦值結果的瓶內均勻性、瓶間均勻性,以及其賦值結果的準確度進行評價。如校準品或質控品的基體不同於臨床常用樣本類型,還應提交校準物質互換性的相關研究資料。
7.其他需注意問題
(1)對於適用多個機型的產品,應提供如產品說明書【適用機型】項中所列的所有適用機型的性能評估資料。
(2)不對試劑空白吸光度的評價作出要求,如企業認為有必要對試劑空白吸光度進行評價,應自行建立評價方式,並在產品說明書及產品技術要求中作出相應的描述與說明。
(五)參考區間確定資料
應提交驗證參考值(區間)所採用樣本來源及詳細的試驗資料。
應明確參考人群的篩選標準,研究各組(如性別、年齡等)例數不應低於120例。
參考值研究結果應在說明書【參考區間】項中進行相應說明。
(六)穩定性研究資料
穩定性研究主要包括註冊單元中所有組成部分的效期穩定性及開瓶(復溶)穩定性等,如有需要可增加運輸穩定性、機載穩定性研究等。如試劑需要配製,還應對配製後試劑的穩定性進行研究。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合理的穩定性研究方案。常用的穩定性研究方案為證實試劑在經過被作用於指定條件後仍能主要性能指標要求或與未被作用於指定條件的試劑性能一致。穩定性研究資料應包括研究方法的確定依據、具體方法及過程。對於實時穩定性研究,應提供至少3批樣品在實際儲存條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後的研究資料。
(七)臨床評價資料
試劑(盒)按照《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及《關於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6號)執行。
1.研究方法
選擇境內已批准上市的性能相近的同類產品作為對比試劑,採用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與之進行對比試驗研究,證明本品與已上市產品等效或優於已上市產品。建議企業儘量選擇方法學相同、線性範圍及精密度等性能接近的同類試劑作為對比試劑。
2.臨床試驗機構的選擇
應選擇至少兩家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資質認可的臨床試驗機構,臨床試驗機構實驗操作人員應充分熟悉檢測系統的各環節(試劑、質控及操作程式等),熟悉評價方案。在整個實驗中,考核試劑和參比試劑都應處於有效的質量控制下,定期對儀器進行校準、保養,最大限度保證試驗數據的準確性及可重複性。
3.臨床試驗方案
臨床試驗實施前,研究人員應從流行病學、統計學、臨床醫學、檢驗醫學等多方面考慮,設計科學合理的臨床研究方案。各臨床研究機構的方案設定應基本一致,且保證在整個臨床試驗過程中遵循預定的方案實施,不可隨意改動。整個試驗過程應在臨床研究機構的實驗室內並由本實驗室的技術人員操作完成,申報單位的技術人員除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外,不得隨意干涉實驗進程,尤其是數據收集過程。
試驗方案中應確定嚴格的病例納入/排除標準,任何已經入選的病例再被排除出臨床研究都應記錄在案並明確說明原因。在試驗操作過程中和判定試驗結果時應採用盲法以保證試驗結果的客觀性。臨床試驗中所涉及的樣本類型應與產品說明書一致,且不應超越參比試劑對樣本類型的檢測要求,如果選擇了參比試劑適用樣本類型以外的樣本,則應採用其他合理方法對額外的樣本類型進行驗證。
開展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申請人應當按照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的類別、風險、預期用途等特性,組織制定科學、合理的臨床試驗方案。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一般信息(包括產品信息、臨床試驗開展的時間和人員等相關信息、申請人相關信息等);
(2)臨床試驗的背景資料;
(3)試驗目的;
(4)試驗設計;
(5)評價方法;
(6)統計方法;
(7)對臨床試驗方案修正的規定;
(8)臨床試驗涉及的倫理問題和說明、《知情同意書》文本(如有);
(9)數據處理與記錄保存;
(10)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4.研究對象的選擇
選擇具有特定症狀/體徵人群作為研究對象。企業在建立病例納入標準時,應考慮到不同人群的差異,儘量覆蓋各類適用人群。在進行結果統計分析時,建議對各類人群分別進行數據統計分析。糖化血紅蛋白檢測樣本通常為全血,總體樣本數不少於200例,異常值樣本不少於30%。樣本中待測物濃度應覆蓋待評試劑線性範圍,且儘可能均勻分布。
申報的樣本類型均應在臨床試驗中進行驗證。如產品發生涉及檢測條件最佳化、增加與原樣本類型具有可比性的其他樣本類型等變更事項,臨床樣本總數至少為100例,並在至少2家(含2家)臨床試驗機構開展臨床試驗;變更抗體等主要原材料的供應商、參考區間的變化及增加臨床適應症等變更事項,應根據產品具體變更情況,酌情增加臨床試驗總樣本數。
全血應明確抗凝劑的要求、存貯條件、可否凍融等要求及避免使用的樣本。實驗中,儘可能使用新鮮樣本,避免貯存。
5.統計學分析
對臨床試驗結果的統計應選擇合適的統計方法,如相關分析、線性回歸、配對t檢驗等。建議統計學負責人選擇合理的統計學方法進行分析,統計分析應可以證明兩種方法的檢測結果無統計學差異。在臨床研究方案中應明確統計檢驗假設,即評價考核試劑與參比試劑是否等效的標準。
6.結果差異樣本的驗證
對於比較研究試驗中測定結果不符的樣本,應採用“金標準”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覆核,以便對臨床試驗結果進行分析。如無需覆核,應詳細說明理由。
7.臨床試驗總結報告撰寫
根據《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臨床試驗報告應該對試驗的整體設計及各個關鍵點給予清晰、完整的闡述,應該對整個臨床試驗實施過程、結果分析、結論等進行條理分明的描述,並應包括必要的基礎數據和統計分析方法。建議在臨床總結報告中對以下內容進行詳述。
申請人或臨床試驗牽頭單位應對各臨床試驗機構的報告進行匯總,並完成臨床試驗總結報告。臨床試驗報告的格式及內容如下:
7.1首篇
首篇是每份臨床試驗報告的第一部分,所有臨床試驗報告均應包含該部分內容。
7.1.1封面標題
包括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的通用名稱、試驗開始日期、試驗完成日期、主要研究者(簽名)、臨床試驗機構(蓋章)、統計學負責人簽名及單位蓋章、申請人(蓋章)、申請人的聯繫人及聯繫方式、報告日期、原始資料保存地點。
7.1.2目錄
列出整個臨床試驗報告的內容目錄和對應頁碼。
7.1.3研究摘要
對臨床試驗情況進行簡單的介紹。
7.1.4試驗研究人員
列出臨床試驗主要研究人員的姓名、單位、在研究中的職責及其簡歷(列於附屬檔案中),主要研究人員包括主要研究者及各單位的主要參加人員、統計學負責人、臨床試驗報告的撰寫人。
7.1.5縮略語
臨床試驗報告中所用的縮略語的全稱。
7.2正文內容和報告格式
7.2.1基本內容
引言。
介紹與臨床試驗產品有關的背景情況:包括(1)被測物的來源、生物及理化性質;(2)臨床預期使用目的,所針對的目標適應症人群,目前針對該適應症所採用的臨床或實驗室診斷方法等;(3)所採用的方法、原理、技術要求等;(4)國內外已批准上市產品的套用現狀等。說明申請人和臨床試驗機構間的合作關係。
7.2.2研究目的。
說明本臨床試驗所要達到的目的。
7.2.3試驗管理。
對試驗管理結構的描述。
管理結構包括主要研究者、主要參加人員、實驗室質量控制情況、統計/數據管理情況以及試驗中發生的問題及其處理措施等。
7.2.4試驗設計。
7.2.4.1試驗總體設計及方案的描述。
試驗的總體設計和方案的描述應清晰、簡潔,必要時採用圖表等直觀的方式。試驗進行時方案修改的情況和任何方案以外的信息來源也應詳細敘述。應包括:
(1)臨床試驗的整體管理情況、臨床研究單位選擇、臨床主要研究人員簡介等基本情況介紹;
(2)病例納入/排除標準、不同年齡段人群的預期選擇例數及標準;
(3)樣本類型,樣本的收集、處理及保存等;
(4)統計學方法、統計軟體、評價統計結果的標準
7.2.4.2試驗設計及試驗方法選擇。
試驗設計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1)樣本量及樣本量確定的依據。
(2)樣本選擇依據、入選標準、排除標準和剔除標準。
(3)樣本採集、保存、運輸方法等。
(4)對比試劑的確立。
(5)臨床試驗用所有產品的名稱、規格、來源、批號、效期及保存條件,對比試劑的註冊情況。考核試劑和參比試劑的名稱、批號、有效期及所用機型等信息。
(6)質量控制方法。對質量控制方法進行簡要的闡述。試驗人員培訓、儀器日常維護、儀器校準、質控品運行情況,對檢測精密度、質控品回收(或測量值)、抽查結果評估;
(7)臨床試驗數據的統計分析方法。對各研究單位的病例數、病種分布情況進行總合,建議以列表或圖示方式給出具體例數及百分比。
①數據預處理、差異數據的重新檢測或第三方驗證以及是否納入最終數據統計、對異常值或缺失值的處理、研究過程中是否涉及對方案的修改。
②定量值相關性和一致性分析
用回歸分析驗證兩種試劑結果的相關性,以y=a+bx和R2的形式給出回歸分析的擬合方程,其中:y是考核試劑結果,x是參比試劑結果,b是方程斜率,a是y軸截距,R2是判定係數,同時應給出b的95%(或99%)置信區間,定量值結果應無明顯統計學差異。
(8)具體試驗過程,樣本檢測、數據收集、樣本長期保存、結果不一致樣本的校驗等。
(9)試驗過程中方案的修改。
一般情況下,臨床試驗方案不宜更改。試驗過程中對方案的任何修改均應說明,對更改的時間、理由、更改過程及有無備案進行詳細闡述並論證其對整個研究結果評價的影響。
7.2.5臨床試驗結果及分析。
7.2.6討論和結論。對總體結果進行總結性描述並簡要分析試驗結果,對本次臨床研究有無特別說明,最後得出臨床試驗結論。
7.3有關臨床試驗中特別情況的說明
7.4附屬檔案
7.4.1臨床試驗中所採用的其他試驗方法或其他診斷試劑產品的基本信息,如試驗方法、診斷試劑產品來源、產品說明書及註冊批准情況。
7.4.2臨床試驗中的所有試驗數據,需由臨床試驗操作者、覆核者簽字,臨床試驗機構蓋章(封面蓋章和騎縫章)。
7.4.3主要參考文獻。
7.4.4主要研究者簡歷。
7.4.5申請人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等。
(八)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申請人應考慮產品壽命周期的各個環節,從預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錯誤、與安全性有關的特徵、已知及可預見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對患者風險的估計進行風險分析,應符合YY/T0316—2008/ISO14971:2007《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套用》的要求。
(九)產品技術要求
產品技術要求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和《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准證明檔案格式》的相關規定。如已有相應的國家/行業標準發布,則企業技術要求的要求不得低於其相關要求。
作為定量檢測試劑,糖化血紅蛋白檢測產品的註冊檢測應主要包括以下性能指標:物理特性、線性範圍、準確度、分析靈敏度、批內重複性、批間重複性等。各性能指標的檢驗方法應清晰明了且具可操作性。
下面就技術要求中涉及的相關內容作簡要敘述。
1.產品型號/規格及其劃分說明
(1)試劑組成及規格
明確試劑的組成及規格。
(2)試劑盒組成成分
明確試劑盒中每個組分的主要組成成分。
2.性能指標:
2.1外觀
符合生產企業規定的正常外觀要求。
2.2裝量
液體試劑的裝量應不少於標示值。
2.3精密度
2.3.1日間重複性
測試兩個不同濃度水平的樣本,變異係數CV結果均應≤3%。
2.3.2日內重複性:
測試兩個不同濃度水平的樣本,變異係數CV結果均應≤3%。
2.4批間差
三個不同批號試劑盒測試相同樣本,相對極差R應≤10%。
2.5分析靈敏度
2.5.1對於一步法試劑,測試濃度為6%的樣本時,吸光度差值△A應≥0.020。
2.5.2對於兩步法試劑,用血紅蛋白試劑測試濃度為120μmol/L的血紅蛋白樣本時,吸光度差值△A應符合企業要求;用糖化血紅蛋白試劑測試濃度為5.0μmol/L的糖化血紅蛋白樣本時,吸光度差值△A應符合企業要求。
2.6線性範圍
在[4%—12%]的區間內,線性相關係數r應≥0.990;不強制要求企業對線性範圍內的偏差進行分段評估,如不分段,各濃度的相對偏差應≤10%。如分段,則分界點設定不宜過高,高於分界點的濃度相對偏差應≤10%,低於分界點的濃度絕對偏差應不高於分界點濃度的10%。
2.7準確度
2.7.1與國家(國際)標準品的相對偏差
相對偏差應不超過±10%。
2.7.2企業參考物質的相對偏差
相對偏差應不超過±10%。
2.8均勻性(適用於校準品或質控品)
2.8.1瓶內均勻性
賦值結果的瓶內均勻性(瓶內重複性變異係數)應符合企業要求。
2.8.2瓶間均勻性
賦值結果的瓶間均勻性(瓶間重複性變異係數)應符合企業要求。
2.9賦值準確度(適用於校準品或質控品)
選用適當的參考物質(有證參考物質、其他公認的參考物質、製造者溯源檔案聲稱的參考物質或參考測量程式賦值血清均可)對校準品進行試驗,其量值傳遞的準確度應滿足企業要求。
3.檢驗方法
3.1外觀
正常視力目測檢查,應符合生產企業規定的正常外觀要求。
3.2裝量
通用量具測量,應不少於標示值。
3.3精密度
3.3.1日間重複性:選擇兩個不同濃度的樣本(建議其濃度在醫學決定水平的兩側),每天測2次,其中時間間隔不少於2小時,每次測試重複2次,連續測定20天,計算80次測定結果的平均值(M)和標準差(S),根據公式(1)、(2)計算變異係數CV。
式中:
X——系列測定值;
――測定均值;
n――測定次數;
S――標準差。
3.3.2日內重複性:對兩個不同濃度的樣本(建議其濃度在醫學決定水平的兩側)使用同一批號試劑在1日內分別重複測定至少10次,計算相應次數測定結果的平均值(M)和標準差(S),根據公式(1)、(2)計算變異係數CV。
3.4批間差
用三個不同批號試劑盒,對樣本分別重複測定至少3次,計算每個濃度樣本每批號測量結果的平均值(Xi,i=1、2、3)及每個濃度樣本三個批號測量結果的總平均值(XT),根據公式得出批間相對極差(R)。
式中:
――中的最大值;
――中的最小值;
――3批試劑檢測均值。
3.5分析靈敏度
一步法試劑:測定一份指定濃度的樣本,重複測定3次,計算該樣本產生的吸光度變化值(△A),取3次結果的均值,按照試驗的標準曲線等比換算出濃度為6%的HbA1c所產生的吸光度差值(△A0)。
△A0=△A樣本×C0/C樣本…………………………(5)
式中:
△A樣本――測試得出的吸光度變化值均值
C0――要求規定的濃度(即6%)
C樣本――已知的樣本濃度
兩步法試劑:測定一份指定濃度的樣本,重複測定3次,分別計算該樣本與血紅蛋白試劑產生的吸光度變化值(△A1)及樣本與糖化血紅蛋白試劑產生的吸光度變化值(△A2),取3次結果的均值。對於血紅蛋白試劑,按照試驗的標準曲線等比換算出濃度為120μmol/L的Hb所產生的吸光度差值(△A1);對於糖化血紅蛋白試劑,按照試驗的標準曲線等比換算出濃度為5.0μmol/L的HbA1c所產生的吸光度差值(△A2)。
3.6線性範圍
在預期測定範圍內選擇5—7個濃度水平進行測試。以預期濃度(xi)為自變數,以測定結果均值(yi)為因變數做線性回歸,得出相關係數r。將預期濃度(xi)代入線性回歸方程得到xi的估計值,計算測定結果均值(yi)與相應估計值的偏差。
式中:
xi――測定管溶液的理論濃度;
yi――與測定管溶液濃度相對應的實際測量值;
i――1,2,3,……,n;
3.7準確度
3.7.1與國家(國際)標準品的偏差分析
合理設定至少2個濃度,進行測試,每個樣本重複3次,根據公式計算對相應標準品檢測結果與既定靶值的相對偏差。
3.7.2企業參考物質的偏差分析
檢驗方法同3.7.1。
4.如註冊單元中包含校準品或質控品,其性能指標的檢驗方法應在技術要求中予以描述。應當包括準確度、均勻性、開瓶/復溶穩定性的檢驗方法的詳細描述。
(十)產品註冊檢驗報告
根據《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要求,首次申請註冊的第二類產品應該在具有相應醫療器械檢驗資質和承檢範圍的醫療器械檢測機構進行註冊檢測。承接註冊檢測的機構在出具檢測報告的同時,應出具相應的檢測預評價表,預評價表在提交註冊資料時應隨註冊檢測資料時一併提交。
(十一)產品說明書
產品說明書承載了產品預期用途、試驗方法、檢測結果解釋以及注意事項等重要信息,是指導實驗室工作人員正確操作、臨床醫生針對檢驗結果給出合理醫學解釋的重要依據。因此,產品說明書是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申報最重要的檔案之一。
結合《關於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7號)的要求,下面對糖化血紅蛋白測定試劑說明書的重點內容進行詳細說明,以指導註冊申報人員更合理地完成說明書編制。
1.【產品名稱】
(1)試劑(盒)名稱由三部分組成:被測物名稱、用途、方法或原理。例如:糖化血紅蛋白測定試劑盒(酶法)。
(2)英文名稱應當正確、完整、直譯,不宜只寫縮寫。
2.【包裝規格】
(1)應與產品技術要求包裝規格一致;
(2)應能清晰地描述出試劑盒的構成,不得出現試劑盒的組成成分與包裝規格中描述不一致的情況。
(3)應註明可測試的樣本數或裝量,如××測試/盒、××mL。
(4)如不同包裝規格有與之特定對應的機型,則應同時明確適用機型。
3.【預期用途】
應至少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1)說明試劑盒用於直接或間接定量檢測人體全血樣本中糖化血紅蛋白占總血紅蛋白的比例;
(2)應強調(可使用不同的描述方式):臨床意義是反映被檢者過去8—12周體內血糖的平均水平,而非樣本採集時的瞬間血糖水平;是血糖控制水平監控的金標準,但不是確診糖尿病的金標準。
4.【檢驗原理】
應詳細闡明試劑的工作原理,至少應包括用以區分一步法試劑及兩步法試劑的描述,明確是否需要測試總血紅蛋白(Hb);是否需要通過計算得出結果。如一步法試劑:全血經溶血處理後,用特異蛋白內切酶將Hb酶解消化成果糖胺基酸,再經果糖胺基酸氧化酶作用下產生過氧化氫(Hydrogenperoxide,H2O2),H2O2的濃度與血液中HbA1c的含量成正比,H2O2在過氧化物酶的作用下與相應的色原耦聯,從而得知樣本中HbA1c的含量。
5.【主要組成成分】
(1)說明試劑盒包含組分的名稱信息,如果對於正確的操作或使用者理解其用途很重要,應詳細說明。
(2)應說明工作液的主要組成成分。如註冊單元含校準品或質控品也應進行相應說明,並註明其定值及溯源性。溯源性應寫明溯源的最高級別,包括標準物質或參考物的發布單位及編號。
如:校準品:為糖化血紅蛋白凍乾品,校準品具有批特異性,每批定值,定值見瓶簽標示,量值可溯源至GBW09181—09183或國際參考物質BCR405。
6.【儲存條件及有效期】
(1)對試劑盒的效期穩定性、開瓶穩定性等信息做詳細介紹,包括環境溫濕度、避光條件等。如註冊單元含校準品或質控品且其形態為乾粉,則應對復溶後的儲存條件、穩定性做詳細介紹。如試劑需要配製,則應對配製後的試劑的儲存條件、穩定性做詳細介紹。
(2)保存溫度不應有模糊表述,如“常溫”、“室溫”,應直接以℃為單位。小於3個月的穩定期限應以日或小時為單位,大於或等於3個月的穩定期限應以月為單位。
7.【適用機型】
註明所適用的儀器類型,應細化到型號。如需要可提供與儀器有關的信息以指導用戶操作。
8.【樣本要求】
重點明確以下內容:樣本類型、處理方式、保存期限、保存條件(短期、長期)等。應描述樣本的採集條件、添加物等可能對檢測結果造成的影響。全血樣本應明確描述使用何種抗凝劑。
9.【檢驗方法】
詳細說明試驗操作的各個步驟,包括:
(1)試劑配製方法(如有)、注意事項。
(2)詳細描述樣本的檢測前處理方法。
(3)試驗條件:溫度、時間、儀器波長等以及試驗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4)如有校準品,應說明校準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推薦的校準周期,以及何種情況須重新校準。
(5)如有質控品,應說明質控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對質控結果的必要解釋以及推薦的質控周期等。
10.【產品性能指標】
詳述以下性能指標:
(1)本試劑盒可達到的線性範圍。如對線性範圍內的偏差進行分段評估,說明線性分界點及分界點兩側象限各自的偏差評價方式及偏差允許範圍。
(2)批內精密度以變異係數(CV)的形式表示;批間精密度以相對極差(R)的形式表示。
(3)試劑分析靈敏度:檢測某一濃度(儘量靠近醫學決定水平)樣本時吸光度差值的範圍。
(4)準確度以預期值的百分率(或與預期值的相對偏差)表示。
11.【參考區間】
根據檢測系統的報值方式註明常用樣本類型的正常參考值(範圍),可根據參考範圍的確定方法對不同性別、年齡等分別描述,如作出此種描述,應簡單說明參考範圍的確定方法。提供NGSP測定結果與IFCC測定結果的換算公式。建議註明以下字樣“由於地理、人種、性別及年齡等差異,建議各實驗室建立自己的參考值(範圍)”。
12.【檢驗結果的解釋】
應根據其臨床意義對可能出現的結果進行合理的解釋。
說明試劑盒的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對患者的臨床診治應結合其症狀/體徵、病史、其他實驗室檢查等情況綜合考慮。
說明在何種情況下應對樣本進行重複測試,以及在重複測試時需要採取的樣本處理方式。強調當檢測結果超過線性範圍時是否適用稀釋檢測的處理方式。如不適用,應說明。如適用,說明最大稀釋倍數。
13.【檢驗方法的局限性】
明確常見干擾物質對檢測結果的影響,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對特殊干擾物進行說明,並註明可接受的最高限值,不應使用模糊的描述方式。不建議使用存在明顯干擾物如乳糜、黃疸等樣本。
14.【注意事項】
不一定作為單獨項目列出,但說明書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1)說明不同分析系統間的檢測結果可能存在的差異。
(2)說明對所有樣本和反應廢棄物都應視為傳染源對待。
(3)說明檢測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說明書提供的操作步驟及相關實驗室規範要求進行操作,否則可能對結果造成的影響。
(4)說明樣本處理後放置時間對檢測結果的影響。
(5)說明質控檢測結果對臨床檢測結果的重要性。
(6)其他需要說明的注意事項。
15.【標識的解釋】如有圖形或符號,請解釋其代表的意義。
16.【參考文獻】
註明引用參考文獻,其書寫應清楚、易查詢且格式規範統一。
17.【基本信息】
17.1境內體外診斷試劑
17.1.1註冊人與生產企業為同一企業的,按以下格式標註基本信息:註冊人/生產企業名稱,住所,聯繫方式,售後服務單位名稱,聯繫方式,生產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
17.1.2委託生產的按照以下格式標註基本信息:註冊人名稱,住所,聯繫方式,售後服務單位名稱,聯繫方式,受託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
17.2進口體外診斷試劑
按照以下格式標註基本信息:註冊人/生產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聯繫方式,售後服務單位名稱,聯繫方式,代理人的名稱,住所,聯繫方式。
18.【醫療器械註冊證編號/產品技術要求編號】
應當寫明醫療器械註冊證編號/產品技術要求編號。
19.【說明書核准日期及修改日期】
應註明該產品說明書的核准日期。如曾進行過說明書的變更申請,還應該同時註明說明書的修改日期。

審查關注點

(一)說明書中預期用途、儲存條件及有效期、檢驗方法、參考範圍、產品性能指標、抗干擾能力等描述應分別與臨床評價資料、穩定性研究資料、主要生產工藝和反應體系研究資料、參考範圍研究資料、分析性能評估資料的研究結論相一致。
(二)由於基於酶法原理的試劑分為一步法試劑和兩步法試劑,試劑組成、性能指標等方面存在差異,審查時予以關注。
(三)關注臨床試驗所採用的樣本類型、樣本量及臨床研究單位的選擇、對比試劑的選擇、統計方法及研究結果、臨床方案及報告撰寫的格式等是否符合《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對相關內容的規定。
(四)由於糖化血紅蛋白試劑盒(酶法)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本指導原則未對其空白吸光度作出評價要求,對於兩步法試劑,也不分別對其兩種試劑作要求。如註冊人對相關內容進行了研究並作出了描述或給出了指標,則應關注其設定該指標合理性。

名詞解釋

(一)糖化血紅蛋白(HaemoglobinA1c,HbA1c):人體血液中紅細胞內的血紅蛋白與血糖不可逆結合的產物。
(二)準確度(Accuracy):一個測量值與可接受的參考值間的一致程度。
(三)分析特異性(AnalyticalSpecificity):測量程式只測量被測量物的能力。分析特異性用於描述檢測程式在樣本中有其他物質存在時只測量被測量物的能力。通常以一個被評估的潛在干擾物清單來描述,並給出在特定醫學相關濃度值水平的分析干擾程度。
(四)線性(Linearity):在給定測量範圍內,給出的測量結果與樣品中實際存在的被測量物的值成比例的能力。線性是描述一個測量系統的測量示值或測量結果相關於樣本的賦值符合直線的屬性。
(五)精密度(Precision):在規定條件下,相互獨立的測試結果之間的一致程度。精密度的程度是用統計學方法得到的測量精密度的數字形式表示,如標準差(SD)和變異係數(CV)。
(六)參考物質(ReferenceMaterial):具有一種或多種足夠均勻和很好地確定了特性,用於校準測量裝置、評價測量方法或給材料賦值的一種材料或物質。對於該項目,指國家標準物質、可溯源至IFCC糖化血紅蛋白參考方法或標準品的標準物質、可溯源至NGSP參考方法或標準品的標準物質。

編制說明

一、指導原則編寫目的
為了指導和規範糖化血紅蛋白測定試劑盒(酶法)技術審評工作,幫助審評人員理解和掌握該類產品的性能、預期用途等內容,把握技術審評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對產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統評價;同時也為生產企業的產品註冊工作提供指導。
二、指導原則編寫依據
(一)《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
(二)《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
(三)《關於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6號)
(四)《關於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7號)
(五)《糖化血紅蛋白實驗室檢測指南》
(六)GB/T26124—2011《臨床化學體外診斷試劑(盒)》
(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其他規範性檔案。
三、指導原則重點內容說明
(一)關於指導原則適用範圍
目前,臨床實驗室普遍採用的HbA1c測定方法有多種,按原理可分為離子交換層析法、電泳法、免疫法、親和層析法及酶法等,不同方法採用的原理不同,所測組分不同。因糖化血紅蛋白診斷試劑盒(酶法)是我國主要上市產品,故納入本指導原則的範圍。其他原理的產品不適用本指導原則,但可參考本指導原則適用部分進行技術審查。
(二)關於產品的主要技術指標的確定依據
目前本產品尚無已發布的國/行標,本指導原則中的性能指標依據課題組進行的驗證試驗的結果,也重點參考了糖化血紅蛋白測定試劑盒(膠乳免疫比濁法)的工作組討論稿、《中國糖化血紅蛋白實驗室檢測指南》、YY/T1246—2014糖化血紅蛋白分析儀。
(三)關於溯源性
本指導原則中提到的溯源性,均指可溯源至IFCC糖化血紅蛋白參考方法或標準品,即溯源鏈的源頭。如企業通過NGSP認證,可視為與IFCC溯源性具有同等效力。
四、指導原則編寫單位和人員
本指導原則的編寫成員由湖南省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人員、檢驗檢測人員、行政審批人員等相關專家共同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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