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鑑定場所指的是對司法實踐中遇到的精神病進行醫學鑑定的場所。通常分為3種:(1)在門診部進行鑑定。這是最常採用的方式,一般適用於案情和病情較簡單的案例。(2)住院鑑定。適用於案情和病情較複雜的場合,一般以1個月為限,如有必要,可向司法機關說明延長。(3)在司法機關或監禁場所鑑定。在遇到特殊情況或因某些條件限制,不能在門診或住院鑑定時採用。特殊情況通常指:被鑑定人曾有短暫性精神障礙(或稱例外狀態),或在此種場合更適合解決某些疑點,或只是為了回答某些個別問題時。
在門診部進行鑑定是由鑑定人事先閱讀有關被鑑定人的各種案卷和有關資料,然後選定時間,以門診形式對被鑑定人全面地進行精神狀態和有關檢查,最後提出評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