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忠愛國企業家商會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精忠愛國企業家商會章程
  • 外文名:Loyaltypatrioticentrepreneur
  •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章:業務範圍
  • 第三章:會員
精忠愛國企業家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精忠愛國企業家商會”(Loyaltypatrioticentrepreneur)。
第二條精忠愛國企業家商會是由岳飛思想研究會、岳氏宗親倡導的,國內外精英企業家、精英企業團體組成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精忠愛國企業家商會宗旨,是以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和岳飛精忠愛國思想為主,使國內外愛國精英企業家和團體,相互溝通與合作;同國內國際商會之間進行交流和聯誼,形成資源有效互補與對接;倡導商會誠實信用體系,遵守企業道德風尚,為樹立具有社會責任感的品牌商會開展相關活動;引導商會發揮社團優勢,致力於為企業整體利益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搞好自律,承擔協調職能,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第四條精忠愛國企業家商會自覺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監督管理。
第五條精忠愛國企業家商會會所設在北京。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精忠愛國企業家商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吸引國內外愛國精英企業團體和個人入會,凝聚力量,發揮群體優勢。
(二)組織會員企業和個人學習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保護會員合法權益。搞好自律行為,信守商業企業和個人誠信道德體系。
(三)組織會員以開展文化、體育等活動為橋樑,進行信息溝通和交流。
(四)提供市場分析、產業政策、經營策略等方面的信息服務和科學技術導向,引導會員之間進行項目對接,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
(五)開展商會之間國內外信息交流,舉辦各種會員需要的專家講座,進行學術探討和研究。
(六)幫助會員企業和個人開拓新的經營領域和流通渠道,協助企業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經營管理方法和資金,促進國內外企業和個人互惠互利。
(七)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做好商會、會員之間及相關的協調服務工作。
(八)舉辦會員需要的主題性論壇,積極參與服務會員舉辦的活動和公益事業。
(九)開辦非盈利性的實業。
會員第三章
第七條精忠愛國企業家商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凡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和企業以及符合本會入會條件的個人,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具有工商註冊資金500萬元以上的企業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入會:
1.在行業內、金融系統、法務部門等權威部門有不良信譽或犯
罪記錄的;
2.有違民族英雄岳飛忠孝節義行為的;
3.不能按時足額交納會費的。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秘書處初審,經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三)由精忠愛國企業家商會頒發會員證書或聘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精忠愛國企業家商會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精忠愛國企業家商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向精忠愛國企業家商會反映情況,提供各種相關資料;
(五)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理事和理事單位如果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並收回會員證書或聘書。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國家法律行為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精忠愛國企業家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產生理事會;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精忠愛國企業家商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聽取商會年度工作報告;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開會。因特殊情況延期召開的,須提前通知理事,並通報情況。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高威望和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等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自覺依法完成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備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中介機構協助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法律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精忠愛國企業家商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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