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爭議調解示範規則

《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爭議調解示範規則》是2022年12月16日舉行的第四次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上獲得通過的規則,自12月30日起正式發布和施行,將有助進一步推廣調解在大灣區內廣泛套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爭議調解示範規則
  • 發布時間:2022年12月30日
發展歷程,主要內容,實施意義,

發展歷程

2022年12月16日,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第四次聯席會議以視頻會議的形式召開,聯席會議由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主辦。會議審議通過《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爭議調解示範規則》。

主要內容

《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爭議調解示範規則》與2021年發布的大灣區調解員“兩項標準”構成制度體系,明確了大灣區機構調解和非機構調解兩種模式,對跨境爭議範疇、調解程式、調解員選定或指定、調解員義務、調解收費、調解期限等進行了規定。

實施意義

《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爭議調解示範規則》出台是三地法律服務規則銜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平台建設的重要內容,有利於三地調解行業的協同規範發展,助力營造大灣區法治化營商環境。
由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平台制定及頒布的各項調解標準和準則,不但是推進大灣區法治建設及香港融入大灣區發展的一大里程碑,更能夠鼓勵三地商界和市民善用調解解決跨境爭議,創造互惠共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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