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汝堅

簡汝堅,男,1955年10月31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廣東省廣州市,原系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副巡視員(廣州市副局級),戶籍所在地廣州市越秀區,住廣州市。

2014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2016年8月8日,廣州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被告不服,提出抗訴。2016年11月14日,廣東高院二審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簡汝堅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廣東省廣州市
  • 出生日期:1955-10-31
  • 性別:男
  • 戶籍所在地:廣州市越秀區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歸案經過,強制措施,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2005年9月至2013年5月期間任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第五稽查局局長、黨組書記(主持該局黨政工作);2013年5月至2013年7月期間任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副巡視員;2013年7月退休。

人物事件

歸案經過

2014年2月,市紀委在查處何某受賄案中發現簡汝堅有收受何月霞賄送3幅字畫的犯罪事實,2014年3月24日開始對簡汝堅實施正面談話。2014年4月1日對簡汝堅嚴重違紀問題立案並採取“兩規”措施。在“兩規”調查期間,簡汝堅交代了收受天倫公司、量子行公司、炳勝公司、兆聯公司財物的犯罪事實。2014年5月8日市紀委將簡汝堅案按動員其投案自首的方式,移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於2014年5月22日對簡汝堅案立案偵查。

強制措施

因涉嫌受賄犯罪於2014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簡汝堅犯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8月8日作出(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52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簡汝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二、扣押在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的贓款人民幣153萬元和3幅字畫(包括:楊之光《舞蹈人物》、陳永鏘《雲溪詩意》以及康有為書法對聯各一幅)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由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執行)三、繼續追繳被告人簡汝堅的其餘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772.8992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原審被告人簡汝堅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6年11月1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抗訴人簡汝堅在擔任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第五稽查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在稅務局稽查過程中為多家企業、他人提供幫助、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款物合計945.299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抗訴人簡汝堅抗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所提意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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