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之爭案,發生於191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管轄之爭案
- 發生時間:1915年
- 發生地點:河南省沈邱縣
- 涉及人物:張金銘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1915年初。河南省沈邱縣的農民與安徽阜陽縣農民發生毆鬥,雙方各有傷亡,結果兩縣的當事人分別在本縣的法院起訴,後經兩縣的知事會同詳詢調查,此案犯罪地雖在安徽阜陽境內,但犯人所在地分在兩縣,沈邱縣民崔金鬥起訴在先,阜陽縣民張金銘起訴在後,究竟應歸哪縣管轄,兩位知事爭吵不休,於是河南沈邱縣知事便呈請河南高等審判廳裁決。該廳查《刑訴管轄律》第十八條稱遇有審理管轄許可權不清等情形者,“應由檢察官,向管轄各審判衙門的直接上級審判衙門聲請指定管轄。”細釋文義,似應由直接管轄各審判衙門的上級審判衙門指定管轄。但此案中阜陽縣隸屬於安徽高等審判廳,沈邱縣隸屬於河南高等審判廳。為此,河南高等審判廳向大理院提出了如下幾個疑問:兩處以上的上級審判衙門,對於各審判衙門,各有直接管轄許可權,應否以先受公訴的審判衙門為準,由該衙門的直接上級審判衙門指定,或由犯罪地審判衙門的直接上級審判衙門指定,還是以犯人所在地、犯人的多少為斷?另外是否可以由兩處的直接上級審判衙門協商後,再由一處的上級審判衙門指定?大理院在1915年3月9日作出解答:“依本案情形,當按《刑事訴訟律草案》管轄章第十五條的規定,應以先受公訴的審判衙門為管轄審判衙門。至於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是指兩處以上審判衙門進行有管轄權的裁判,其裁判已確定者而言。例如貴廳及安徽高等審判廳均有此項確定裁判,自應以本院為直接上級審判衙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