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又稱“無因管理人”。沒有法律上或契約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依法對本人享有債權並負有債務的當事人。根據大陸法各國民法的規定,管理人的基本債權是費用給付請求權;其主要債務是:(1)不違背本人真實利益,以有利於本人的方式從事適當管理,其內容受到本人可推知的意思的限制;(2)及時向本人通知管理事實和管理始末狀況;(3)適時將管理事務所取得的利益移交本人;(4)對管理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而給本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管理人
- 外文名: administer
- 注音:guǎnlǐrén
- 釋義: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