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明法解

管子·明法解

《管子·明法解》是春秋時期軍事家管仲創作的一篇散文。管子一書是稷下道家推尊管仲之作的集結, 即以此為稷下之學的管子學派。《漢書·藝文志》將其列入子部道家類 ,《隋書·經籍志》列入法家類。《四庫全書》將其列入子部法家類。書篇幅宏偉,內容複雜,思想豐富,是研究中國古代特別是先秦學術文化思想的重要典籍。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管子·明法解
  • 出處:《管子》
  • 作者:管仲
  • 創作年代:春秋時期
  • 作品體裁:散文
原文,譯文,作者簡介,

原文

明主者,有術數而不可得欺也,審於法禁而不可犯也,察於分職而不可亂也。故群臣不敢行其私,貴臣不得蔽賤,近者不得塞遠,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職,竟內明辨而不相逾越。此之謂治國。故《明法》曰:“所謂治國者,主道明也。”
明主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術者,下之所以侵上亂主也。故法廢而私行,則人主孤特而獨立,人臣群黨而成朋。如此則主弱而臣強,此之謂亂國。故《明法》曰:“所謂亂國者,臣術勝也。”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勢,則群臣不敢為非。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愛主也,以畏主之威勢也;百姓之爭用,非以愛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操必勝之數,以治必用之民;處必尊之勢,以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故《明法》曰:“尊君卑臣,非計親也,以勢勝也。”
明主之治也,縣爵祿以勸其民,民有利於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罰以威其下,下有畏於上,故主有以牧之。故無爵祿則主無以勸民,無刑罰則主無以威眾。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愛主也,且以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無奸者,非以愛主也,欲以愛爵祿而避罰也。故《明法》曰:“百官論職,非惠也,刑罰必也。”
人主者,擅生殺,處威勢,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此主道也。人臣者,處卑賤,奉主令,守本任,治分職,此臣道也。故主行臣道則亂,臣行主道則危。故上下無分,君臣共道,亂之本也。故《明法》曰:“君臣共道則亂。”
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謹事主者,以欲生而惡死也。使人不欲生,不惡死,則不可得而制也。夫生殺之柄,專在大臣,而主不危者,未嘗有也。故治亂不以法斷而決於重臣,生殺之柄不制於主而在群下,此寄生之主也。故人主專以其威勢予人,則必有劫殺之患;專以其法制予人,則必有亂亡之禍。如此者,亡主之道也。故《明法》曰:“專授則失。”
凡為主而不得行其令,廢法而恣群臣,威嚴已廢,權勢已奪,令不得出,群臣弗為用,百姓弗為使,竟內之眾不制,則國非其國而民非其民。如此者,滅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令本不出謂之滅。”
明主之道,卑賤不待尊貴而見,大臣不因左右而進,百官條通,群臣顯見,有罰者主見其罪,有賞者主知其功。見知不悖,賞罰不差。有不蔽之術,故無壅遏之患。亂主則不然,法令不得至於民,疏遠隔閉而不得聞。如此者,壅遏之道也。故《明法》曰:“令出而留謂之壅。”
人臣之所以乘而為奸者,擅主也。臣有擅主者,則主令不得行,而下情不上通。人臣之力,能鬲君臣之間,而使美惡之情不揚聞,禍福之事不通徹,人主迷惑而無從悟,如此者,塞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不上通謂之塞。”
明主者,兼聽獨斷,多其門戶。群臣之道,下得明上,賤得言貴,故奸人不敢欺。亂主則不然,聽無術數,斷事不以參伍。故無能之士上通,邪枉之臣專國,主明蔽而聰塞,忠臣之欲謀諫者不得進。如此者,侵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上而道止,謂之侵。”
人主之治國也,莫不有法令賞罰。具故其法令明而賞罰之所立者當,則主尊顯而奸不生;其法令逆而賞罰之所立者不當,則群臣立私而壅塞之,朋黨而劫殺之。故《明法》曰:“滅、塞、侵、壅之所生,從法之不立也。”
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領海內而奉宗廟也。私意者,所以生亂長奸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故法度行則國治,私意行則國亂。明主雖心之所愛而無功者不賞也,雖心之所憎而無罪者弗罰也。案法式而驗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於法之外。”
明主之治國也,案其當宜,行其正理。故其當賞者,群臣不得辭也;其當罰者,群臣不敢避也。夫賞功誅罪,所以為天下致利除害也。草茅弗去,則害禾穀;盜賊弗誅,則傷良民。夫舍公法而行私惠,則是利奸邪而長暴亂也。行私惠而賞無功,則是使民偷幸而望於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則是使民輕上而易為非也。夫舍公法用私惠,明主不為也。故《明法》曰:“不為惠於法之內。”
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使民用者,必法立而令行也。故治國使眾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故貧者非不欲奪富者財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強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誅也。故百官之事,案之以法,則奸不生;暴慢之人,誅之以刑,則禍不起;群臣並進,策之以數,則私無所立。故《明法》曰:“動無非法者,所以禁過而外私也。”
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威勢也。故威勢在下,則主制於臣;威勢在上,則臣制於主。夫蔽主者,非塞其門守其戶也,然而令不行、禁不止、所欲不得者,失其威勢也。故威勢獨在於主,則群臣畏敬;法政獨出於主,則天下服德。故威勢分於臣則令不行,法政出於臣則民不聽。故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勢獨在於主而不與臣共,法政獨制於主而不從臣出。故《明法》曰:“威不兩錯,政不二門。”
明主者,一度量,立表儀,而堅守之。故令下而民從。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吏者,民之所懸命也。故明主之治也,當於法者賞之,違於法者誅之。故以法誅罪,則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則民受賞而無德也。此以法舉錯之功也。故《明法》曰;“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
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於方正之治而不敢為奸,百姓知主之從事於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則民從之,無法則止,民以法與吏相距,下以法與上從事。故詐偽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賊心,讒諛之人不得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為非。故《明法》曰:“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詐偽。”
權衡者,所以起輕重之數也。然而人不事者,非心惡利也,權不能為之多少其數,而衡不能為之輕重其量也。人知事權衡之無益,故不事也。故明主在上位,則官不得枉法,吏不得為私。民知事吏之無益,故財貨不行於吏,權衡平正而待物,故奸詐之人不得行其私。故《明法》曰:“有權衡之稱者,不可欺以輕重。”
尺寸尋丈者,所以得長短之情也。故以尺寸量短長,則萬舉而萬不失矣。是故尺寸之度,雖富貴眾強,不為益長;雖貧賤卑辱,不為損短。公平而無所偏,故奸詐之人不能誤也。故《明法》曰:“有尋丈之數者,不可差以長短。”
國之所以亂者,廢事情而任非譽也。故明主之聽也,言者責之以其實,譽人者試之以其官。言而無實者,誅;吏而亂官者,誅。是故虛言不敢進,不肖者不敢受官。亂主則不然,聽言而不督其實,故群臣以虛譽進其黨;任官而不責其功,故愚污之吏在庭。如此則群臣相推以美名,相假以功伐,務多其佼而不為主用。故《明法》曰:“主釋法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以黨舉官,則民務佼而不求用矣。”
亂主不察臣之功勞,譽眾者,則賞之;不審其罪過,毀眾者,則罰之。如此者,則邪臣無功而得賞,忠正無罪而有罰。故功多而無賞,則臣不務盡力:行正而有罰,則賢聖無從竭能;行貨財而得爵祿,則污辱之人在官;寄託之人不肖而位尊,則民倍公法而趨有勢。如此,則愨願之人失其職,而廉潔之吏失其治。故《明法》曰:“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譽為賞而以毀為罰也。”
平吏之治官也,行法而無私,則奸臣不得其利焉。此奸臣之所務傷也。人主不參驗其罪過,以無實之言誅之,則奸臣不能無事貴重而求推譽,以避刑罰而受祿賞焉。故《明法》曰:“喜賞惡罰之人,離公道而行私術矣。”
奸臣之敗其主也,積漸積微,使主迷惑而不自知也。上則相為候望於主,下則買譽於民。譽其黨而使主尊之,毀不譽者而使主廢之。其所利害者,主聽而行之,如此,則群臣皆忘主而趨私佼矣。故《明法》曰:“比周以相為慝,是故忘主私佼,以進其譽。”
主無術數,則群臣易欺之;國無明法,則百姓輕為非。是故奸邪之人用國事,則群臣仰利害也。如此,則奸人為之視聽者多矣。雖有大義,主無從知之。故《明法》曰:“佼眾譽多,外內朋黨,雖有大奸,其蔽主多矣。”
凡所謂忠臣者,務明法術,日夜佐主明於度數之理,以治天下者也。奸邪之臣知法術明之必治也,治則奸臣困而法術之士顯。是故邪之所務事者,使法無明,主無悟,而己得所欲也。故方正之臣得用則奸邪之臣困傷矣,是方正之與奸邪不兩進之勢也。奸邪在主之側者,不能勿惡也。唯惡之,則必候主間而日夜危之。人主不察而用其言,則忠臣無罪而困死,奸臣無功而富貴。故《明法》曰:“忠臣死於非罪,而邪臣起於非功。”
富貴尊顯,久有天下,人主莫不欲也。令行禁止,海內無敵,人主莫不欲也。蔽欺侵凌,人主莫不惡也。失天下,滅宗廟,人主莫不惡也。忠臣之欲明法術以致主之所欲而除主之所惡者,奸臣之擅主者,有以私危之,則忠臣無從進其公正之數矣。故《明法》曰:“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然則為人臣者重私而輕公矣。”
亂主之行爵祿也,不以法令案功勞;其行刑罰也,不以法令案罪過。而聽重臣之所言。故臣有所欲賞,主為賞之;臣欲有所罰,主為罰之。廢其公法,專聽重臣。如此,故群臣皆務其黨,重臣而忘其主,趨重臣之門而不庭。故《明法》曰:“十至於私人之門,不一至於庭。”
明主之治也,明於分職,而督其成事。勝其任者處官,不勝其任者廢免。故群臣皆竭能盡力以治其事。亂主則不然。故群臣處官位,受厚祿,莫務治國者,期於管國之重而擅其利,牧漁其民以富其家。故《明法》曰:“百慮其家,不一圖其國。”
明主在上位,則竟內之眾盡力以奉其主,百官分職致治以安國家。亂主則不然,雖有勇力之士,大臣私之,而非以奉其主也;雖有聖智之士,大臣私之,非以治其國也。故屬數雖眾,不得進也;百官雖具,不得制也。如此者,有人主之名而無其實。故《明法》曰:“屬數雖眾,非以尊君也;百官雖具,非以任國也。此之謂國無人。”
明主者,使下盡力而守法分,故群臣務尊主而不敢顧其家;臣主之分明,上下之位審,故大臣各處其位而不敢相貴。亂主則不然,法制廢而不行,故群臣得務益其家;君臣無分,上下無別,故群臣得務相貴。如此者,非朝臣少也,眾不為用也。故《明法》曰:“國無人者,非朝臣衰也,家與家務相益,不務尊君也;大臣務相貴,而不任國也。”
人主之張官置吏也,非徒尊其身厚奉之而已也,使之奉主之法,行主之令,以治百姓而誅盜賊也。是故其所任官者大,則爵尊而祿厚;其所任官者小,則爵卑而祿薄。爵祿者,人主之所以使吏治官也。亂主之治也,處尊位,受厚祿,養所與佼,而不以官為務。如此者,則官失其能矣。故《明法》曰:“小臣持祿養佼,不以官為事,故官失職。”
明主之擇賢人也,言勇者試之以軍,言智者試之以官。試于軍而有功者則舉之,試於官而事治者則用之。故以戰功之事定勇怯,以官職之治定愚智;故勇怯愚智之見也,如白黑之分。亂主則不然,聽言而不試,故妄言者得用;任人而不官,故不肖者不困。故明主以法案其言而求其實,以官任其身而課其功,專任法不自舉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國也,使法擇人,不自舉也。”
凡所謂功者,安主上,利萬民者也。夫破軍殺將,戰勝攻取,使主無危亡之憂,而百姓無死虜之患,此軍士之所以為功者也。奉主法,治竟內,使強不凌弱,眾不暴寡,萬民歡盡其力而奉養其主,此吏之所以為功也。匡主之過,救主之失,明理義以道其主,主無邪僻之行,蔽欺之患,此臣之所以為功也。故明主之治也,明分職而課功勞,有功者賞,亂治者誅,誅賞之所加,各得其宜,而主不自與焉。故《明法》曰:“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明主之治也,審是非,察事情,以度量案之。合於法則行,不合於法則止。功充其言則賞,不充其言則誅。故言智慧型者,必有見功而後舉之;言惡敗者,必有見過而後廢之。如此則士上通而莫之能妒,不肖者困廢而莫之能舉。故《明法》曰:“能不可蔽而敗不可飾也。”
明主之道,立民所欲而求其功,故為爵祿以勸之;立民所惡以禁其邪,故為刑罰以畏之。故案其功而行賞,案其罪而行罰,如此則群臣之舉無功者,不敢進也;毀無罪者,不能退也。故《明法》曰:“譽者不能進而誹者不能退也。”
制群臣,擅生殺,主之分也;縣令仰制,臣之分也。威勢尊顯,主之分也;卑賤畏敬,臣之分也。令行禁止,主之分也;奉法聽從,臣之分也。故君臣相與,高下之處也,如天之與地也;其分畫之不同也,如白之與黑也。故君臣之間明別,則主尊臣卑。如此,則下之從上也,如響之應聲;臣之法主也,如景之隨形。故上令而下應,主行而臣從,以令則行,以禁則止,以求則得。此之謂易治。故《明法》曰:“君臣之間明別,則易治。”
明主操術任臣下,使群臣效其智慧型,進其長技。故智者效其計,能者進其功。以前言督後事,所效當則賞之,不當則誅之,張官任吏治民,案法試課成功。守法而法之,身無煩勞而分職。故《明法》曰:“主雖不身下為而守法為之可也。”

譯文

英明的君主,掌握權謀策略而不可欺瞞,明確法度禁令而不能侵犯,分清上下職事而不容顛倒混亂。所以,群臣不敢行私舞弊,貴臣不能壓制賤者,近臣不能阻礙遠者,孤寡老弱不會喪失經常供養,國內尊卑分明而沒有互相僭越的情況。這個就叫作治理得好的國家。所以,《明法》篇說:“所謂治國者,主道明也。”
明法,是君主用來統一人民役使臣下的;私術,是臣下用來侵犯朝廷擾亂君主的。所以,法度廢而私術行,人君就沒有依靠而陷於孤立,臣下就拉幫結派而形成朋黨。這樣就形成主弱臣強的局面,這個就叫作混亂的國家。所以,《明法》篇說:“所謂亂國者,臣術勝也。”
明君在上位,有必治的權勢,群臣便不敢為非作歹。所以,群臣之所以不敢欺君,並不是喜愛君主,而是因為害怕君主的權勢;百姓之所以爭為君用,也不是喜愛君主,而是因為害怕君主法令。因此,明主掌握著必勝的策略,來統治不得不被使用的人民;控制著“必尊”的勢力,來制服不得不服從的臣子,這樣就令行禁止,形成君尊臣卑的局面。所以,《明法》篇說:“尊君卑臣,非親也,以勢勝也。”
明君治國,立爵祿來鼓勵人民,人民可以得利於君主,故君主能使役他們;立刑罰來鎮懾人民,人民就將畏懼於君主,故君主能統治他們。所以,沒有爵祿,君主就沒有辦法鼓勵人民;沒有刑罰,君主就沒有辦法鎮懾人民。故人臣遵守規範執行君命,並非出於愛君,不過是出於趨利而避害;百官執行法度不行惡事,也不是出於愛君,不過是出於接受爵祿而躲避刑罰。所以,《明法》篇說:“百官論職,非惠也,刑罰必也。”
君主,專擅生殺,據有威勢,掌握令行禁止的大權來駕御他的群臣,這就是為君之道。人臣,處在下位,奉行君令,嚴守本身職責,做好分內工作,這就是為臣之道。君行臣道則陷於混亂,臣行君道則陷於危亡。所以,上下沒有分別,君道與臣道混同,是亂國的根本。所以,《明法》篇說:“君臣共道則亂。”
人臣之所以惶恐而謹慎地事奉君主,是因為要求生存怕死。假使人們都不要求生存,都不怕死,那就無法控制了。生殺之權專在大臣之手,而君主不危亡的事,是沒有的。所以,國家治亂如不決定在法度,而是由重臣決定;生殺權柄如不掌握在君主自身,而是旁落在下面,這就是寄生的君主。所以,為人君主專願把權勢送給別人,就一定有被劫殺的憂患;專願把法度送給別人,就一定有亂亡的禍事。這些都是亡國之君所走的道路。所以,《明法》篇說:“專授則失。”
凡是身為君主而不得行其政令,法度廢馳而對群臣放任,威嚴已經喪盡,權勢已被剝奪,政令發不出去,群臣不為所用,百姓不為所使,國內的民眾不能為所控制,那么,國就不是屬於他的國,民也不是屬於他的民。這種情況,乃是被欺滅君主的世道。所以;《明法》篇說:“令本不出謂之滅。”
明君的做法,接觸下層人士不等待貴臣介紹,進用國家大臣不依靠左右進言,對百官的聯繫是順暢的,對群臣的了解是明白的。對受罰的,君主明見他的罪;對受賞的,君主知道他的功。所見與所知沒有謬誤,所賞與所罰沒有差錯。因為他有不受蒙蔽的辦法,所以沒有被“墮遏”的憂患。昏君就不是如此,他的法令通不到人民民眾,被疏遠隔絕而不得了解情況。這種狀況,乃是被壅遏的君主的世道。所以,《明法》篇說:“令出而留謂之壅。”
人臣之所以能弄權行惡,是因為攬奪君權。人臣中一有攬奪君權的,君令就不能貫徹,下情就不能上通。以人臣的力量,就能隔離在君臣之間,使好壞的情況不得發表,禍福的事例不得通報,人君迷惑而無從覺悟,這種情況,便是被閉塞的君主的世道。所以,《明法》篇說:“下情不上通謂之塞。”
明君,多聽獨斷,聽取意見的門戶是很多的。對群臣的政策,也要求下級可以提醒上級,賤者可以評說貴者。所以奸臣不敢對他欺騙。昏君則不然,了解情況沒有辦法,裁決事情又不用參考驗證。所以,無能的人上來,邪曲之臣專政,君主的視聽被蒙蔽阻塞,忠臣想要設謀進諫的,又不得進用。這種情況,乃是被侵奪的君主的世道。所以,《明法》篇說:“下情上而道止謂之侵。”
人君治國,沒有不具備法令和賞罰的。所以,法令明確而賞罰規定得當,君主就尊顯而不出奸臣;法令錯誤而賞罰規定不當,群臣就一方面行私而蔽塞君主,另一方面結黨而劫殺君主。所以,《明法》篇說:“滅、塞、侵、壅之所生,從法之不立也。”
法度,是君主用來控制天下而禁止奸邪的,是用來統治海內而事奉宗廟的。私意,是可以產生禍亂、滋長奸邪而危害公正原則的,是可以蒙蔽君主、喪失正道而導致危亡的。法度得行則國治,私意得行則國亂。英明君主,雖對自己心愛的人,無功也不賞;雖對自己憎惡的人,無罪也不罰。按照法度規程來檢驗得失,與法度無關的事是不留意的。所以,《明法》篇說:“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於法之外。”
明君治國,總是根據恰當合適的原則,執行正確道理。所以,對於當賞的,群臣不得推辭;對於當罰的,群臣不敢逃避。賞功罰罪,本來是為天下興利除害的。雜草不剷除,就危害莊稼;盜賊不懲治,就傷害良民。如果棄公法而行私惠,那就等於便利奸邪而助長暴亂了。因為行私惠而賞了無功的人,就等於讓人民貪圖僥倖而謀求向上討好;行私惠而赦了有罪的人,就等於讓人民輕慢君主而輕易為非作歹。棄公法而行私意,明君是不肯乾的。所以,《明法》篇說:“不為惠於法之內。”
大凡君主沒有不要求人民效力的。使人民效力,就必須建立法度而推行政令。所以治理國家使役人民莫如有法,禁止淫亂抑制暴行莫有刑。貧者並非不願意奪取富者的財物,然而他不敢,是法度不讓他奪;強者並非不能施加暴行於弱者,然而他不敢,是畏懼法度的懲治。所以,百官的工作,都按法度檢查,奸邪就不會產生;暴慢之人,都用刑律懲治,禍亂就起不來;群臣並進,都用政策來駕御,私術就無法建立。所以,《明法》篇說:“動無非法者,所以禁過而外私也。”
君主之所以能控制臣下,靠的是權勢。所以,權勢旁落在下,君就被臣控制;權勢掌握在上,臣就被君控制。一個被蒙蔽的君主,並不是誰堵塞和封守著他的門戶,然而他令不能行、禁不能止、所要求的什麼也得不到,就是因為喪失了權勢的緣故。所以,權勢獨攬在君主手裡,群臣就畏懼恭敬;法度政令由君主獨自決定,天下就服從聽命。如果權勢分散於臣下,命令就無法推行;法度政令產生於臣下,百姓就不會聽命。所以,明君治理天下,堅持獨攬權勢,而不與臣下共分;堅持獨定法度政令,而不許出自臣下。所以,《明法》篇說:“威不兩錯,政不二門。”
明君,統一法規,建立準則,而且堅決地維護它們。所以,命令一下人民就服從。法,是天下的規程,萬事的準則。執法官吏,是牽制著人民生命的。所以明君治國,對於阻礙法令的就罰。這樣,依法治罪,人民受死也無所抱怨;依法量功,人民受賞也不必感恩。這些都是按照法度處理事情的功效。所以,《明法》篇說:“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
明君,握有一種法度的控制力量,所以群臣都出於正確的治理而不敢行惡。百姓也理解君主是依法辦事的,所以官吏對他們的派使,合法則服從,不合法則抵制不動。人民用法度和官吏互相牽制,下面憑法度與上面辦理事務。所以奸詐的人不能欺騙君主,嫉妒的人無法行害人之心,進讒面諛之人不能用其機巧。千里之外,人們都不敢為非作歹。所以,《明法》篇說:“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詐偽。”
權衡,是用來計算輕重數字的,然而人們不去事奉它,並非心裡不愛財,而是因為“權”不能替他創造數量的多少,“衡”不能替他創造重量的輕重。人們看到事奉權衡本身沒有益處,所以不去事奉它。所以,有明君處在上位,官不能枉法,吏不能行私,人們看到事奉官吏也沒有什麼益處,所以就不用財貨行賄於官吏了。能做到權衡公正來處理一切事情,奸詐的人就不能行私。所以,《明法》篇說:“有權衡之稱者,不可以欺以輕重。”
尺、寸、尋、丈這些單位,都是用來取得長短實數的。所以用尺寸計量短長,就萬元一失。尺寸的計量,雖對於富貴眾強的人們,不替他增長;雖對於貧賤卑辱的人們,也不替他減短。它是公平而沒有偏私的,所以奸詐的人不能製造錯誤。所以,《明法》篇說:“有尋丈之數者,不可差以長短。”
國家之所以亂,是因為辦事不根據事實而根據誹謗夸譽的議論。所以英明君主在聽取意見的時候,對於提建議的,要責成他拿出真實證據;對於夸譽人的,要用試官的辦法考驗。言而不實的,給予懲罰;試官而敗壞官職的,也給予懲罰。所以,假話無人敢說,不肖之徒不敢接受官職。昏君則不是如此,聽取意見不考核其真實性,因而群臣就利用虛名來推薦私黨;任用官吏不考查其成績,因而愚污的官吏就進入朝廷。這樣,群臣就互相吹捧他們的美名,互相藉助他們的功勞,力求擴大交結而不為君主效力了。所以,《明法》篇說:“主釋法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以黨舉官,則民務佼而不求用矣。”
昏君不肯明察臣下的實際功勞,只看夸譽的人多,就行賞;也不肯詳察臣下的實際罪過,只看誹謗的人多,就處罰。這樣一來,就形成邪臣無功而得賞,忠臣無罪而受罰。功多而無賞,臣下就不肯盡力;行為忠正而受罰,聖賢就無法竭能報國;行賄賂而得爵祿,惡濁的人就混進宮府;委託重任的人不賢而官位很高,人民就背離公法而趨炎附勢了。因此,忠誠之士反而失其職守,廉潔之官反而治理不好。所以,《K明法》篇說:“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譽為賞,而以毀為罰也。”
一般官吏為官,如行法而不掏私,奸臣便得不到什麼好處。這樣,奸臣就力求對他誣陷中傷。人君若不對他的“罪過”調查核實,根據不實之詞懲罰他,作人臣的就不得不事奉權貴來求得他們的夸譽,以便躲避刑罰而謀求祿賞。所以,《明法》篇說:“喜賞惡罰之人,離公道而行私術矣。”
奸臣的敗壞君主,總是採取漸漸敗壞的方法,使君主迷惑而不自覺察。他們在上面對君主進行偵查,在下面向人民收買名譽。他們夸譽同黨讓君主重視,誹謗非同黨的人讓君主廢黜。對他們所要利之、害之的,如君主聽而行之,這樣,群臣就全都忘掉君主而發展私交了。所以,《明法》篇說:“比周以相為匿,是故忘主死伎,以進其譽。”
君主沒有權謀策略,群臣就容易對他欺騙;國家沒有修明的法度,百姓就容易為非作歹。因此,奸邪之人若是執掌國政,群臣的切身利害仰望於他,這樣,替奸臣作耳目的人就多了,雖有不義之人,君主也是無從知道的。所以,《明法》篇說:“佼眾譽多,外內朋黨,雖有大奸,其蔽主多矣。”
凡是所謂忠臣,都是力求修明法度政策,日夜幫助君主掌握法度政策的道理,來治理天下的。奸臣知道法度政策修明國家必治,國治則奸臣困難,而堅持法度政策者尊顯。所以,奸臣所努力爭取的,就是法度不要修明,。君主不要覺悟,而自己可以為所欲為。所以,正直之臣得用則奸臣因傷,這乃是正直與奸邪不能並用的必然趨勢。奸臣在君主左右,不能不憎惡忠臣。唯其憎惡,就必然窺伺君主的時機而日夜進言危害。君主若不明察而錯用其言,忠臣就會無罪而困死,奸臣就會無功而富貴。所以,《明法》篇說:“忠臣死於非罪。而邪臣起於非功。”
富貴尊顯,久有天下,人君沒有不願意的。令行禁止,海內無敵,人君沒有不願意的。蒙蔽、欺騙、侵權、僧越,人君沒有不厭惡的。失天下,滅宗廟,人君沒有不厭惡的。忠臣修明法度、政策以實現國君的所願,消除國君的所惡,奸臣的專權者,便用行私來進行危害,忠臣就無從進用他的公正政策了。所以,《明法》篇說:“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然則為人臣者重私而輕公矣。”
昏君的授爵賜祿,不是依據法度審查功勞;判處刑罰,也不是依據法度審查罪過。而全是聽從權重之臣的主意行事。所以,重臣要賞的,君主就替他賞;重臣要罰的君主就替他罰。廢其公法,專聽重臣的主意。這樣,群臣就發展私黨,重視其臣而忘掉其君,奔走於重臣的家門而不肯進入朝廷。所以,《明法》篇說:“十至於私人之門,不一至於庭。”
明君的治理臣下,明確他們的職務,而監督他們完成。勝其任者留官,不勝其任才廢免。所以群臣都竭盡能力來完成職務。昏君則不是這樣行事的。所以群臣只占據官位,接受厚祿,而沒有致力於治理國家的,只期望掌握重要部門而獨專其利,只期望統治搜刮人民而獨富其家。所以,《明法》篇說:“百慮其家,不一圖其國。”
明君在上面掌權,國內民眾就都能盡心竭力來擁護君主,百官也分工治理來安定國家。昏、君在上面掌權就不是這種情況。雖然國內有勇力之士,卻被大臣們私養起來,不讓他事奉君主;雖然有聖智之士,卻被大臣們私用起來,不讓他治理國家。所以,統率的人數雖多,卻不能進用;百官雖然完備,卻不能支配。這種情況就是有君主之名而無其實。所以,《明法》篇說:“屬數雖眾,非以尊君也;百官雖具,非以任國也。此之謂國無人。”
明君,使臣下盡力工作而守法,故群臣努力尊君而不敢顧其私家;使君臣本分明確,地位分明,故大臣各安其位而不敢私相抬舉。昏君則不然,法度廢而不行,故群臣可努力發家;君臣無分,上下無別,故群臣可以私相抬舉。這種情況,不是朝臣少,而是眾朝臣不為君主所用。所以,《明法》篇說:“國無人者,非朝臣衰也,家與家務相益,不務尊君也,大臣務相貴,而不任國也。”
君主的安官設吏,不只是尊重他們、厚養他們就算完事了,而是使他們遵行君主的法度,執行君主的政令,來治理百姓鎮壓盜賊的。因此,誰擔任的官職大,那就爵尊祿厚;誰擔任的官職小,那就爵低祿薄。爵祿,正是君主用來使用和治理官吏的。至於昏君的官員,則是處在尊高的地位,拿著優厚的俸祿,養著自己的黨羽,而不以官職為本務。這種情況,官吏就沒有作用了。所以,《明法》篇說:“小臣持祿養佼,不以官為事,故官失職。”
明君選拔賢者,對於號稱有勇的人,用當兵作試驗;對於號稱有智的人,用當官作試驗。在軍隊里試驗有功的就提拔他,在官府里試驗幹得好的就任用他。所以,用戰功的事實鑑定勇怯,用官職的治績鑑定愚智,這樣,勇怯愚智的表現,就象黑白一樣分明了。昏君則不然,聽言論而不試驗,所以說假話的人也得以舉用;任用人材而不試官,所以不肖者也沒有什麼困難。因此,英明君主用法度驗證人的言論以求其實際,把官職放在人的身上以考其成果,是專靠法度取人而不搞個人舉薦的。所以,《明法篇》說:“先王之治國也,使法擇人,不自舉也。”
凡所謂功勞,乃是指安定國君,謀利於萬民的。破敵軍,殺敵將,戰而勝,攻而取,使君主沒有危殆滅亡之憂,百姓沒有死亡被俘之患,這是軍士用來作為功勞的。奉行君主的法、度,管好境內的政事,使強者不欺凌弱者,人多勢眾的不殘害人少勢弧的,萬民竭盡其力來事奉君主,這是官吏用來作為功勞的。匡正君主的過錯,挽救君主的失誤,申明禮義以開導君主,以致君主沒有邪僻的行為,也沒有被欺矇的憂患,這是大臣用來作為功勞的。所以明君的治國,分清職務而考計功勞,有功者賞,亂治者罰,賞罰之所加,各得其宜,而君主不用搞私人干預。所以,《明法》篇說:“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明君治國,分辨是非,考察事物情況,都是用法度審核。合於法度則實行,不合則不實行。客觀成果能證實其人的主張,就給予賞賜;不能證實者,給予懲罰。所以,對所謂有智慧型的人,必須見到成果而後才用他;對所謂有惡行敗德的人,必須見到罪過而後才免他。這樣,士人就可以下情上通而無人能夠妒忌,不肖者就困窘失敗而無人能夠舉用。所以,《明法》篇說;“能不可蔽而敗不可飾也。”
明君的治國之道,是定出人民所喜歡的措施來促使他們立功,所以規定爵祿鼓勵他們;定出人民所厭惡的措施來禁止他們行惡,所以規定刑罰震懾他們。因此,按其功而行賞,按其罪而行罰,這樣則群臣即使夸譽無功的人,也不敢進用,即使誹謗無罪的人,也不可能廢免。所以,《明法》篇說:“譽者不能進,而誹者不能退也。”
控制群臣,專擅生殺,是君的本分;牢記君令,接受節制,是臣的本分。威勢尊顯。是君的本分,卑賤畏敬,是臣的本分。令行禁止,是君的本分;奉法聽從,是臣的本分。所以君臣之間的高下地位,有如天之與地;其劃分的差別,有如白之與黑。所以,君臣的界限分明,就形成君尊臣卑的局面。這樣,臣下服從君主,就象迴響適應聲音一樣;臣下效法君主,就象影子跟隨身體一樣。所以,上面發令而下面回響,君主行事而臣子聽從;令則行,禁則止,求則得,這就是所謂容易治理。所以,《明法》篇說:“君臣之間明別,則易治。”
明君有一套策略來任用臣下,使群臣可以獻出他們的智慧型,貢獻他們的專長。因此,智者便獻出他的計策,能者便獻出他的成果。用他們的前言核對後果,所貢獻的合宜,就賞賜他;不合宜,就懲罰他。設官任吏治民,都根據法度檢查成果。遵循法度而又以法治理之,自身既不煩勞而又可使百官分工盡職。所以,《明法》篇說:“主雖不身下為,而守法為之可也。”

作者簡介

管仲(前719一前645年),姬姓,管氏,名夷吾,字仲,謚敬,被稱為管子、管夷吾、管敬仲,華夏族,潁上(今安徽省潁上縣)人,周穆王的後代。是中國古代著名的軍事家、政治家、經濟學家、改革家。管仲的著作今稱《管子》,內容涵蓋各種學術,是後世道家、儒家、名家、法家、農家、兵家、陰陽家等等多家學術思想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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