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連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縣級財政報賬制實施細則

《筠連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縣級財政報賬制實施細則》是筠連縣施行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筠連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縣級財政報賬制實施細則
  • 施行地區:筠連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省、市、縣有關精準扶貧攻堅的方針政策以及《四川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四川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縣級財政報賬制實施辦法》(川財農〔2016〕166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縣級財政報賬制是指扶貧項目實施主體根據項目實施契約、項目驗收報告等報賬憑證,按規定程式報批後,縣級財政部門據此報賬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 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包括上級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農村殘疾人扶貧資金等用於支持貧困村、貧困戶、國有貧困林場等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幫助提高收入水平,促進消除農村貧困現象的專項資金。
第二章 專戶設定及部門(單位)職責
第四條 在筠連縣財政局設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戶”,實行專人負責,專賬管理,封閉運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戶”負責辦理上級和本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結算和撥付,不得將資金隨意調撥到其他賬戶。“財政扶貧資金專戶”的銀行存款利息,繼續用於扶貧攻堅項目上,不能挪作他用。
第五條 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施報賬的過程中,各部門(單位)分別承擔以下職責:
縣級財政部門是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和實施報賬制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收支管理、資金計畫下達、資金核撥、會計核算和監督管理。
縣級扶貧移民、發展改革(以工代賑)、民族宗教、農業、畜牧、林業、殘聯等部門是扶貧項目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規劃、方案編制、項目計畫下達、組織實施、日常管理、檢查驗收,負責審核實施主體提供的報賬憑證,並建立資金台賬。
縣級有關部門(單位)、鄉(鎮)、村(社)、農民專業合作社、國有貧困農場(林場)、建檔立卡貧困戶等是扶貧項目的實施主體,承擔項目的具體實施,收集、整理、完善報賬的基礎資料,建立項目資金輔助賬,並對所提供憑證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鄉(鎮)人民政府是報賬主體,負責報賬資料的收集、審核和報賬申報。開展對報賬資料的合法性、合規性審查,保證報賬資料質量。指定報賬員辦理報賬和劃撥資金,加快報賬時效,加強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
縣級各部門(單位)要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各司其責,嚴格把關,認真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
第三章 報賬管理
第六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計畫方案批覆下達後,項目主管部門要及時將項目計畫轉批下達給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所屬的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實施單位應加大項目實施的力度,按質、按量完成年度內的項目建設任務,凡年度內未完成建設任務和未報賬結算撥付的資金,由縣扶貧領導小組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第七條 扶貧項目啟動時,項目實施單位根據項目建設需要提出用款申請,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查後,財政部門可預撥項目啟動資金,具體預撥比例為:
(一)小於50萬元的扶貧項目,採取一次性預撥制。
1.單個扶貧項目小於50萬元的,扶貧項目啟動時,項目實施主體根據項目建設需要提出用款申請,經鄉(鎮)政府主要領導簽字,項目主管部門審核並出具意見,財政部門根據意見可一次性預撥項目資金。
2.產業發展、建房、小型基礎設施、人居環境改善等補助資金:可提前兌付、也可按比例兌付及驗收後一次性兌付到戶,由鄉鎮根據項目建設具體情況確定(凡直接兌現到農戶的項目資金均採取“一卡通”方式兌付)。
(二)大於50萬元的扶貧項目,採取按比例預撥制與清算制。
1.單個扶貧項目大於50萬元的,扶貧項目啟動後,項目實施主體根據項目建設進度需要提出用款申請,經鄉鎮主要領導簽字,項目主管部門審核並出具意見,財政部門根據意見按比例預撥項目資金,但最高預撥比例不超過單個項目資金的90%,待報賬後清算剩餘資金。
2. 所有承包方式建設的項目,按契約約定進行撥款,項目驗收合格後,項目實施主體必須預留10%的工程質保金待契約約定期滿後工程無質量問題退回,如未留質保金造成損失的,由項目實施主體承擔責任。
3.自建工程:由項目村召開村民大會形成“一事一議”決議,按照批覆後的實施方案進行項目建設。涉及到支付材料採購款的,由村委會提出申請,經鄉(鎮)扶貧辦審核及政府主要領導簽字後,由鄉(鎮)財政所審查後直接支付給供貨方,不得將材料款直接轉入村幹部個人賬戶。
(三)其他類型的扶貧項目。
其他類扶貧項目(如扶貧周轉金、小額貸款風險基金等)具體預撥比例由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扶貧領導小組同意後財政部門根據意見預撥。
第八條 報賬憑據管理:
(一)以項目管理方式推進的扶貧項目。
1.以項目承包方式推進的扶貧項目,報賬時提供項目實施契約、項目驗收報告、相關稅務發票。實施主體需用原始發票記賬的,可用複印件報賬,但需加蓋實施主體公章。
2.以自建方式推進的扶貧項目,可按照“先建後補、以獎代補”原則,報賬時提供項目驗收報告(驗收報告需註明自建),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財政部門據此報賬,其他附屬檔案資料由項目實施主體留存歸檔備查。
(二)直接補助到戶的扶貧資金,報賬時提供受益貧困戶簽字的花名冊(凡直接兌現到農戶的項目資金均採取“一卡通”方式兌付並提供銀行回單)、驗收報告。
項目驗收、到戶資金核實的具體辦法、程式由項目主管部門制訂後報扶貧領導小組審批後確定。
第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報賬程式為:1.完善相關報賬資料,並取得縣級驗收意見→2.填制筠連縣財政扶貧資金支出財政報賬審簽封面→3.縣級項目主管部門審核並簽注意見→4.縣財政覆核並報賬→5.鄉(鎮)複印報賬相關資料→6.鄉鎮憑複印的報賬憑證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實施單位根據客觀需要可按工程進度提出驗收和報賬申請。項目完工驗收後,項目實施單位在一個月內提供完整的報賬憑證,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予以報賬。
第十一條 扶貧項目實施中所需大宗物資、材料應按當地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採購,採購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的辦法。同時,必須建立嚴格的物資領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二條 縣財政局及鄉(鎮)財政所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撥付,應通過轉賬結算,嚴格控制現金支出。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項目鄉(鎮)、扶貧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監督約束機制,共同做好報賬工作,積極配合上級部門以及監察、審計部門的審計、檢查。
第十四條 鄉(鎮)財政所要履行職責,發揮離項目實施地近的優勢,加強對扶貧項目的現場監督檢查,發現違規問題及時制止並報告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縣級財政報賬過程中違規違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七條 執行縣級報賬制管理的資金項目,尚未出台報賬制實施細則的,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縣扶貧移民局、縣審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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