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動叛變罪

策動叛變罪是指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反革命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策動、勾引、收買他人叛變的行為。所謂策動,就是策反活動,即通過反革命煽動使之叛變。(2)所謂勾引、收買,就是以名利、地位、金錢、女色或政治手段等進行引誘、要挾,從而控制、指使被策動對象。策動叛變罪的犯罪對象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民警察和民兵。至於行為人採取什麼方法和手段,被策動者是否叛變,以及是否造成了實際危害後果,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3)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且具有推翻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反革命目的。(4)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本罪的主要特徵是:(1)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安全、穩定和利益;(2)犯罪的主體屬一般主體;(3)在主觀上具有反革命的目的;(4)在客觀方面實施了教唆、煽動他人投敵叛變的行為;(5)策動的對象是特定的,專指國家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民警察和民兵四種人。該罪以策動叛變的行為為犯罪既遂的要件,被策動對象是否接受策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根據我國刑法,犯有策動叛變罪的人,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可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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