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動叛變、叛亂罪

策動叛變、叛亂罪,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民警察或者民兵背叛革命、投奔敵方,或者施行反革命叛亂的行為。本罪特徵是:(1)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安全、穩定和利益;(2)在主觀上具有反革命的目的;(3)在客觀方面實施了教唆、煽動他人投敵叛變或叛亂的行為;(4)策動對象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民警察和民兵四種人。根據我國刑法,犯有策動叛變或叛亂罪的人,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可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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