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裝叛亂、暴亂罪(刑法第104條),是指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裝叛亂、暴亂罪
- 構成主體:一般主體
- 犯罪特點:具有“武裝”性質
- 立案標準:參與即立案追究
- 犯罪行為:組織、策劃、實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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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武裝叛亂、暴亂罪(刑法第104條),是指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04條的規定,對實施武裝叛亂、暴亂的下列人員應立案追究:(1)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2)積極參加的;(3)其他參加的。 本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本罪沒有規定“情節”方面的要求,並不要求已經造成實際的危害後果。只要行為人已經著手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不管是在密謀、策劃階段,還是已經付諸實施,都應當立案追究。一般來說,本罪情節的輕重和立案標準主要依據犯罪主體的情況而定。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的,構成武裝叛亂罪;組織、策劃、實施武裝暴亂的,構成武裝暴亂罪。
犯罪主體
可能成為這兩種犯罪的主體。進行武裝叛亂或武裝暴亂的犯罪,實踐中往往是多人或眾人所為,例如某種組織或集團所為,單個人是不可能進行這兩種犯罪活動;個人如果具有這種行為的,應依刑法的其他有關條文定罪處刑。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犯罪主觀方面
罪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亂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為武裝叛亂、暴亂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統性和和整體性。所謂策劃,是指為武裝叛亂、暴亂而暗中密謀、籌劃,實際上是處於一種罪預備狀態。所謂實施,是指已經著手,正式開始實行武裝叛亂、大暴亂的活動。兩者行為特徵區別是,一個是武裝叛亂,一個是武裝暴亂。所謂武裝叛亂,是指行為人使用槍炮或其他軍事武器、裝備等武裝形式,以投靠或意圖投靠境外的組織或敵對勢力而公開進行反叛國家和政府的行為。武裝叛亂並不完全等同於持械聚眾叛亂。所謂武裝暴亂,是指行為人採取武裝形式如攜帶或使用槍炮或其他武器進行殺人放火、破壞道路橋樑、搶劫檔案、軍火或其他設施、、物資,破壞社會秩序等,與國家進行對抗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攜帶、使用武器,只是使用棍棒、石塊等一般暴力時,則不宜作武裝暴亂對待。從兩罪行為看,都是使用武器與政府發生武裝衝突起,但不排除在某些情況下武器尚未來得及被使用,或者沒有使用武器犯罪即被制止,因此,如果行為人攜帶武器進行叛亂或暴亂活動,而不管其是否實際使用;都不會影響武裝叛亂罪或武裝暴亂罪的構成。 武裝叛亂與武裝暴亂的區別主要是:行為人是否以境外組織或境外敵對勢力背景。武裝叛亂是投靠或意圖投靠境外組織或境外敵對勢力,具有投敵叛變之性質,這是犯罪分子的主要傾向;而武裝暴亂只是發生在境內直接同國家和政府對抗,而沒有投靠境外的意圖或聯繫。雖然武裝暴亂犯罪的過程中也不排除犯罪人可能會與境外組織、敵對勢力相勾結,進行某種聯繫,但其暴力騷亂活動主要針對著國家和政府。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有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暴亂的行為,不論是否得逞,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構成犯罪。
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應注意以下二點一、本罪與一般民眾鬧事的界限。民眾鬧事,多是因人民內部矛盾引起的,如部分民眾對政府的某些政策、措施不理解,或者是片面強調個人利益,或者是某些領導官僚主義引起民眾不滿,而採取的過激行動。民眾鬧事也有一定的破壞性,但|與武裝叛亂、暴亂有本質的不同:兩者的主觀故意不同,民眾鬧事目的一般是為達到個人的某些要求,而武裝叛亂、暴亂的目的是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民眾鬧事一般不使用暴力,使用器械也多是棍棒、磚頭等,主要是向領導或者有關方面施加壓力,而武裝叛亂、暴亂則往往採取嚴重暴力行動,多數使用槍枝彈藥等殺傷性武器,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但對極少數人利用民眾鬧事,將其演變成嚴重的武裝暴力活動,則應按本罪定罪量刑。 二、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從重處罰。基於犯罪對象的特殊性,本法將規定為法定從重處罰情節。這裡的策動,是通過策劃、鼓動,使國家機關工作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行為。脅迫,是指威脅、強迫或者控制他人參與犯罪活動;勾引,是指利用名利、地位、色情等手段,引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收買,是指用金錢、物質或其他利益籠絡人心,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行為。
此罪與彼罪
本罪與相關犯罪的界限。一是在武裝叛亂、暴亂中,對於趁火打劫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所觸犯的罪名定罪處罰。二是既參加了武裝叛亂、暴亂,同時又實施了獨立的犯罪行為,如強姦婦女,應當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量刑標準
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對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應當剝奪政治權利 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以並處沒收財產,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權利 對國家和人民損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 可以判處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