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裝叛亂暴亂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裝叛亂暴亂罪
- 外文名:The armed rebellion violence crimes
- 含義: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的行為
- 法律判刑:死刑、無期或者有期徒刑
- 主觀要件:主觀方面直接故意危害國家安全
- 繁體字:武裝叛亂暴亂罪
- 類別:刑事犯罪
概念,構成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認定,處罰規定,相關刑法法律條文,相關說明,
概念
武裝叛亂、暴亂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
構成要件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為武裝叛亂、暴亂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統性和整體性。所謂策劃,是指為武裝叛亂、暴亂而暗中密謀、籌劃,實際上是處於一切種罪預備狀態。所謂實施,是指已經著手,正式開始實行武裝叛亂、暴亂的活動。兩者行為特徵區別是,一個是武裝叛亂,一個是武裝暴亂。所謂武裝叛亂,是指行為人使用槍炮或其他軍事武器、裝備等武裝形式,以投靠或意圖投靠境外的組織或敵對勢力而公開進行反叛國家和政府的行為。武裝叛亂並不完全等同於持械聚眾叛亂。所謂武裝暴亂,是指行為人採取武裝形式如攜帶或使用槍炮或其他武器進行殺人放火、破壞道路橋樑、搶劫檔案、軍火或其他設施、物資,破壞社會秩序等,與國家進行對抗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攜帶、使用武器,只是使用棍棒、石塊等一般暴力時,則不宜作武裝暴亂對待。從兩罪行為看,都是使用武器與政府發生武裝衝突,但不排除在某些情況下武器尚未來得及被使用,或者沒有使用武器犯罪即被制止,因此,如果行為人攜帶武器進行叛亂或暴亂活動,而不管其是否實際使用,都不會影響武裝叛亂罪或武裝暴亂罪的構成。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中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都可能成為這兩種犯罪的主體。進行武裝叛亂或武裝暴亂的犯罪,實踐中往往是多人或眾人所為,例如某種組織或集團所為,單個人是不可能進行這兩種犯罪活動;個人如果具有這種行為的,應依本法的其他有關條文定罪處刑。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
認定
武裝叛亂與武裝暴亂的區別主要是,行為人是否以境外組織或境外敵對勢力為背景。武裝叛亂是投靠或意圖投靠境外組織或境外敵對勢力,具有投敵叛變之性質,這是犯罪分子的主要傾向;而武裝暴亂只是發生在境內直接同國家和政府對抗,而沒有投靠境外的意圖或聯繫。雖然武裝暴亂犯罪的過程中也不排除犯罪人可能會與境外組織、敵對勢力相勾結,進行某種聯繫,但其暴力騷亂活動主要鋒芒是針對著國家和政府。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有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暴亂的行為,不論是否得逞,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構成犯罪。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的,構成武裝叛亂罪;組織、策劃、實施武裝暴亂的,構成武裝暴亂罪。
處罰規定
根據刑法第一百零四條第1款規定,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本條第2款規定,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基於犯罪對象的特殊性,本法將其規定為法定從重處罰情節。這裡的策動,是通過策劃、鼓動,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行為。脅迫,是指威脅、強迫或者控制他人參與犯罪活動;勾引,是指利用名利、地位、色情等手段,引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收買,是指用金錢、物質或其他利益籠絡人心,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行為。
根據本法第106條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武裝叛亂罪或武裝暴亂罪的,依本法第104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相關刑法法律條文
第一百零四條 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五條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關說明
(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概念和特徵
本罪的特徵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犯罪對象是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所謂“情報”,是指除國家秘密以外的一切涉及國家政治、經濟、科技、軍事等方面尚未公開或者不宜公開或者已經公開的,可被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利用而危害我國安全和利益的情況、資料和信息。應當注意:法律並沒有對情報的範圍作出具體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不能把所有未公開的內部情況都列入“情報”的範圍。
2、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行為。這裡的“境外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的官方機構,如政府、軍隊及其所設定的機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包括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境外組織”,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的政黨、社會團體、經濟組織、宣傳組織及其在中國境內設定的分支組織。“境外人員”,是指不隸屬於某一境外組織機構的境外的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包括外籍華人。具體的犯罪行為表現為:
(1)竊取,即採用各種秘密手段,取得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如盜竊、偷拍、偷錄等。
(2)刺探,即採用間諜或者偵查技術手段,非法探知國家秘密或者情報。
(3)收買,即以金錢、財物或者其他物質性利益換取國家秘密或者情報。
(4)非法提供,即指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持有人違反法律規定。將自己知悉、管理、持有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出售、交付、告知其他不應知悉該秘密或者情報之人。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四種行為之一,即成立本罪。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但是,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一般為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持有人。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故意的內容包括:
(1)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秘密或者情報而進行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
(2)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境外機構、組織、人員而為其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行為人的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認定
(1)罪與非罪的界限。
首先應查明行為人所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的是否屬於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範圍,不能把一切未公開的情況、信息都列入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範圍。其次,應與正常的信息、情報交流區別開,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經國家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式審批,與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互換情報、交流資料和信息,是合法行為。
(2)本罪與間諜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區別表現在行為方式上。本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而間諜罪的行為為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如果行為人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而實施本罪的行為的,應按牽連犯的處理原則,擇一重罪論處。如果行為人不是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而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則構成本罪。
(三)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111條、第113條、第56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犯本罪的,除了單獨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外,都應當並處剝奪政治權利;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