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權和更正權

答辯權和更正權指新聞報導損害他人正當利益或失實時,所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單位依法應享受的進行答辯和更正的權利與要求。這兩項權利內容上是有區別的,但由於問題的性質相似,所以幾乎成為同一個問題。各國新聞法均設有專章專條規定如何行使這兩項權利,但具體細節不盡相同。我國最早的專門新聞法《大清報律》(1908年)即有關於答辯權和更正權的規定(第8條)。關於更正權,1948年4月聯合國新聞自由會議(當時中國為51個參加國之一)曾通過《國際新聞錯誤更正權公約草案》(共10條),將國際間新聞錯誤更正權問題提上了日程。1952年,聯合國大會正式通過了《國際更正權公約》。

根據各國新聞法的有關規定,答辯權和更正權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幾點:(一)對報刊的答辯或更正,應發表在原新聞所在版,並使用同樣字號;對廣播、電視的答辯或更正,應在發表原新聞的同等時間內播出;對通訊社的答辯和更正,應由通訊社在原範圍內作為通稿發出,發表原新聞的報刊有義務刊登。(二)答辯或更正的篇幅(時間)一般不能超過原新聞的篇幅(時間)。編輯部不可隨意修改答辯文章和更正文字,如果超出原新聞涉及的範圍或過長,編輯部可以與當事一方協商修改。(三)免費發表答辯或更正。如果答辯或更正的篇幅(時間)超過原新聞,對超過部分編輯部有權按廣告向當事一方索取費用。(四)發表答辯或更正的期限,在當事一方提出要求後(提出要求也有一定期限),期刊在最近的一期,報紙、廣播、電視在3—15天內要予以發表。(五)如果原新聞涉及的當事人已去逝,答辯和更正的權利可以是死者所屬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單位,也可以是死者的親屬(親屬享有這種權利的優先次序法律上有規定)。(六)如果編輯部拒絕給予答辯的機會或拒絕更正,當事一方有權提出訴訟。這種訴訟一般按民事訴訟程式進行。大多數國家的新聞法還設有編輯部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拒絕發表答辯或更正的條款。這些情況大體包括:(一)所發新聞並未損害當事一方正當利益,或者是真實的。(二)答辯或更正帶有誹謗或侮辱性質。(三)答辯或更正不涉及所指的新聞的內容。(四)呈送時已超過規定提出答辯或更正的期限。197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的《關於大眾交流媒介的宣言》對答辯權作了如下闡述:“如果有些人認為所發表的和宣傳的關於他們的新聞已嚴重地損害了他們為加強和平和國際了解、為促進人權或反對種族主義、種族隔離和反對煽動戰爭所作的努力,那么他們提出的這些觀點應當予以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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