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Sǔngǎng]羅湖區轄街道。轄區東起文錦北路,西至紅嶺北路、坭崗西路、南至筍崗東路。面積4.03平方千米。常住人口64004人(2010年六普)。轄8個社區。辦事處駐寶崗路筍崗大廈5樓。有筍崗路、泥崗路、寶安北路、文錦北路等道路。
沿革
1983年始設。1996年,面積14.1平方千米,人口3萬人,暫住一年以上的外來人口7萬人,轄田貝、田心、筍崗、泥崗、洪湖、北新、北站、筍西、梨園、紅崗、梅園、鳳崗、銀湖、蘭花、清水河15個居委會。2004年,轄田貝、北站、洪湖、筍崗、田心、梨園、筍西、湖景8個社區。2008年末,面積4.05平方千米,戶籍總人口48559人。
【郵編】518020【2011年代碼及城鄉分類】440303006:~001 111田貝社區 ~004 111北站社區 ~007 111洪湖社區 ~008 111筍崗社區 ~009 111田心社區 ~012 111梨園社區 ~014 111筍西社區 ~017 111湖景社區
社區環境
以全市第一個由村民自拆自建的城中村改造項目——田貝新村為重點,因地制宜開展了11個老住宅區整治、3條街景美化等工作,帶動了轄區整體環境水平的不斷提高,社區環境更加優美亮麗。總建築面積達9.6萬平方米的田貝舊村整體重建項目—田貝花園的總體工程已基本完成,預計在12月30日前能夠全部完工交付使用。田貝新村改造,從根本上改變了舊村面貌,極大地提升了居民的生活環境質量,為田貝轄區的產業升級和經濟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寶安北路特色商業街外牆改造示範工程全面動工。目前,深業泰富甲棟已基本完成,其它項目正加緊施工。大力整治戶外廣告,美化市容市貌,通過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廣告業主主動配合,自行拆除廣告牌、條幅、標語性豎牌共75宗,未發生一起不愉快、不和諧事件。強化城中村、老住宅區消防安全治理,目前,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編制書已由區城管局委託設計公司設計方案,待方案審核後,即可上報立項招標等工作。老住宅區的設計方案已上報發改局審定立項。積極開展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利用“清潔深圳月”等活動。對轄區環境特別是鐵路沿線等衛生難點進行清理,清理衛生死角8處,清運建築垃圾、暴露垃圾近110噸。
人口管理
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有新進展。一是出租屋綜合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全年共辦理房屋租賃契約4450份、租賃面積57萬多平方米,累計採集錄入租住人員信息57237條、採集上傳相片52085張、採集錄入出租屋信息間23525(套)、簽訂出租屋綜合管理責任書3356份,簽訂率達96.5%。二是稅費徵收工作穩步推進,全年共完成代征房屋租賃稅470萬元、完成全年任務的111%,收繳租賃管理費950萬元。三是全面推行老舊住宅區出租屋綜合管理服務工作,轄區30個老舊住宅區在區委區政府規定時間內全部完成,具體是推行3+1服務中心形式3個、3+1信息欄形式9個、1+1單位(責任人)形式18個。四是加強房屋租賃行政執法,依法立案查處違法租賃案件66宗,執行處罰65宗,依法處罰業主65人,罰款68180元,完成全年任務的108%,行政執法工作排在了全區前列。積極推進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轄區共有17名戶籍老人通過審核。全年489名老年人得到居家養老服務,給老年人辦理乘車優惠卡總計474張,開展“老有所學”“老有所樂”活動,湖景老人協會參加市太極拳研究會羅湖賽區表演獲得鵬城金獎。
基本職能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
方針、
政策、
法律、
法規,負責轄區內的地區性、社會性、民眾性工作。
(2)加強精神文明建設,抓好社區文化建設,積極組織以提高市民素質為目的的活動,樹文明新風。
(3)繁榮街道轄區經濟,營造良好投資環境,為轄區經濟組織提供科技信息和各種報務,以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動街道經濟發展。
(4)負責街道管理隊伍建設,做好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環境保護、市政、規劃、房地產等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5)負責轄區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依照有關規定管理外來人口,做好民事調解,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服務和法律教育,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
(6)做好擁軍優屬、優撫安置、社會救濟、社會福利、殯葬改革、殘疾人就業等各項民政工作,興辦社會福利事業,發動和組織社區成員開展各類社區公益事業,積極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和社區教育工作。
(7)做好計畫生育、勞動就業、安全生產管理、初級衛生保健、民兵、兵役、僑務等工作。
(8)指導和幫助社區居民委員會搞好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發揮社區居委會在社區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9)召集轄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開會,協調解決本轄區內的行政管理和社會服務方面的問題;檢查、督促轄區內公安派出所、稅務所、工商行政管理所、租賃所、學校、醫院等單位的社會服務工作,必要時還可會同有關單位的主管部門下達有關社會服務方面的任務。
(10)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汛、防旱、防風、防火、搶險救災工作。
(11)及時向市、區人民政府反映居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辦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事項。
(12)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