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價有償原則

等價有償原則是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要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進行等價交換的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取得他人財產利益或得到他人的勞動服務必須向對方支付相應的價款或酬金。《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原則。中國的等價有償原則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一方享有權利時,則應承擔相應的義務;一方承擔義務也應同時享有相應的權利。不能一方只享有權利或僅承擔義務。(2)當事人取得的財產與其履行義務在價值上大致相等。在特殊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不向對方履行財產上的義務。如贈與、無償借貸。(3)當事人共同從事某種民事活動時,各方都應該取得一定經濟利益,一方不得無償占有、剝奪他方的財產,侵犯他方利益。(4)一方給另一方造成損害,應依據損益相當的原則,使加害人的賠償數額與受害人的損失相符。上述原則主要適用於具有經濟內容的民事關係,對於非財產內容的人身關係不適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等價有償原則
  • 實質:公平原則
  • 環境:財產性質的民事活動
  • 特點:相對的原則,不能絕對化
背景,內容,關係,相關法條,

背景

現代民法對等價有償提出挑戰,認為很多民事活動,比如贈予和贍養,繼承等並不是等價有償進行的,因而等價有償原則只是一個相對的原則,不能絕對化。

內容

1、在契約關係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常常具有相對性
2、在從事轉移財產的民事活動中,一方取得的財產與其履行的義務,在價值上大致是相等的
3、在共同從事某種民事活動時,禁止非法無償地占有他人的財產
4、一方給另一方造成損害,應以得到同等價值的補償為原則,使加害人與受害人的損失額相等

關係

等價有償原則是公平原則在有償交易活動中的表現和要求,等價意味著經濟利益的均衡,而公平原則所要求的利益均衡不局限於經濟利益

相關法條

民法通則》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民法總則》中保留了《民法通則》第四條中的自願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但是刪去了等價有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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