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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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是法律行業中的專業術語,就是將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話語記錄的文字。

根據技術的發展,筆錄已不再是單一的記錄行為,還需要有《同步錄音錄像》的同步保障才能夠證明筆錄的可信性,解決【筆錄】與【同步錄音錄像】不同步技術難題。在我國出現了【筆錄五同步綜合錄製系統】。即:筆錄打字、錄音、錄像、時間、現場示證五個過程同步錄製在一個界面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筆錄
  • 外文名:Record
  • 涉及行業:法律行業
  • 屬性:術語
  • 含義:記載詳細身份和話語記錄的文字 
庭審筆錄,筆錄 - 格式,筆錄的驗證,

庭審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了審判長應當對庭審筆錄進行審閱和確認,證人、當事人也應當對庭審筆錄進行閱讀和確認,這是為了保證庭審筆錄的客觀、全面和準確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也規定“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這是庭審筆錄的法定“淵源”。其體現出了庭審筆錄的基本特徵:即由書記員製作,反映開庭審理的全過程,並且以一種書面的形式固定下來。但這些特徵只是外在的、表面的,如果深入探究,還能發現它具有如下特點:
庭審記錄是一種法定的訴訟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書記員,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並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也明確規定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應記入筆錄。這三部法律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效力僅次於《憲法》,可見庭審筆錄不僅有法律依據,而且法律位階也是很高的。庭審筆錄是由法定公職人員(書記員)作出的,將對當事人的權利產生直接的實際影響。另外,由於庭審筆錄的內容涵容審判人員的庭審活動,是法院內部檢查、監督案件的重要內容之一。所以,庭審筆錄具有“公共權利”的屬性,庭審記錄是一種法定的訴訟文書。
筆錄
庭審筆錄具有獨立的法律價值
裁定、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必須經過當庭舉證、質證;當事人庭審中的自認、辯解都將直接影響其實體權利,而這些重要活動必須被庭審筆錄記載方有價值。雖然許多的法院已在庭審中配備了速錄員,或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但現行訴訟法只規定了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由書記員記入筆錄,其權威性毋庸質疑。庭審筆錄所採用的資源較為合理,符合公正與效率的雙重要求。訴訟的價值不等同於裁判結果,也體現在庭審筆錄所描述的過程之中。庭審筆錄為裁判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卻不依附於裁判。再言,判決可能被改判或撤銷,庭審筆錄卻不能主觀的重複作出或隨意更改。
庭審筆錄是客觀性與主觀性的統一:
庭審是在特定時間、地點,由特定人員進行的活動,其過程能被人的視覺、聽覺所感知,也能用文字加以描述。庭審筆錄作為法定人員(書記員)對庭審全過程的即時書面文字反映,必然受客觀事實的束縛,不能游離於真相之外,不能用推斷、不能用臆造取代實錄,這就是客觀性 。由於筆錄系個人手工完成的(電腦、速錄機只是一種工具),難免攙雜了主觀取捨的成份,因而也具有一定的主觀成分。正如庭審過程本身具有中心或焦點一樣(如舉證、質證、辯論等),庭審筆錄不同於錄音錄像,也有其固有的側重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四條即要求書記員對有關事項應當詳細記載,例如當事人申請迴避、自認、舉證、質證、撤訴、和解等對實體權利產生重大影響的行為。這也反映了庭審筆錄在過程完整的基礎上應有敘述的側重。

筆錄 - 格式

一、標題。為“詢問筆錄”。
二、詢問簡況。按規定欄目,逐項記載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如詢問時另有在場人,也應作出記載。
三、詢問內容。採用問答式,如實記錄被詢問人所提供的證言。
四、核對筆錄記載。詢問結束後,記錄人應將筆錄讓被詢問人過目或向其宣讀,如有出入應允許更正,在確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寫上“以上記錄已經我看過(或已向我宣讀),沒有出入”字樣。
五、被詢問人、詢問人、記錄人依次簽名。

筆錄的驗證

自古以來,我國是以【筆錄簽字畫押證據】為主要證據。通過網路可以了解,筆錄過程中可能發生很多的個人行為。例如:串改筆錄、修改筆錄、誘導筆錄、先審訊後做筆錄、不按口供記錄等等。
新型的筆錄五同步是以【筆錄五同步錄音錄像】為基礎錄像證據,以《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為輔助聯合視頻舉證,採用先進的【筆錄五同步綜合錄像】比對、驗證【筆錄簽字畫押證據】獲取過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可視還原筆錄現場的真實性、公開性、可靠性等(包括筆錄打字、編輯、排版等全過程)。形成【筆錄證據鏈三位一體化互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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