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

第21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

第21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全稱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1次締約方大會暨《京都議定書》第11次締約方大會”,大會於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在巴黎北郊的布爾歇展覽中心舉行。已有184個國家提交了應對氣候變化“國家自主貢獻”檔案,涵蓋全球碳排放量的97.9%。超過150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參加了本次氣候大會的開幕式。

大會目的是促使196個締約方(195個國家+歐盟)形成統一意見,達成一項普遍適用的協定,並於2020年開始付諸實施。

2015年12月12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近200個締約方一致同意通過《巴黎協定》,協定將為2020年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作出安排。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21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
  • 外文名:The 21st United Nations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
  • 活動時間:2015年11月30日 至 12月11日
  • 別名:全球氣候變化巴黎大會
  • 地點:巴黎布爾歇展覽中心
  • 會議成果:《巴黎協定》
會議背景,會議場地,會議議程,參會人員,各方立場,大會成果,各方評價,會議影響,

會議背景

1992年的里約會議,全名里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也叫地球首腦會議,於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這次會議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其中一項便是通過了《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該公約是1992年5月22日聯合國政府間談判委員會達成的,是世界上第一個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的國際公約,也是國際社會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際合作的一個基本框架。簡單來說,以後召開的氣候變化大會談論的氣候問題,都是以這個公約為基礎的,而且該公約具有法律效力。該公約於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截至2004年5月,公約已擁有189個締約方。
1995年,第一次締約方大會在德國柏林舉行,之後締約方每年都召開會議。
1997年,第三次締約方會議,舉辦地日本京都。會議通過《京都議定書》
2001年10月, 第七次締約方會議,舉辦地摩洛哥馬拉喀什。會議通過《馬拉喀什協定》。
2005年,第11次締約方會議,舉辦地加拿大蒙特婁,會議通過《蒙特婁路線圖》。
2007年,第13次締約方會議,舉辦地印度尼西亞巴厘島,會議通過《巴厘島路線圖》。
2009年,哥本哈根會議成果寥寥,最後只達成了無法律約束力的《哥本哈根協定》
2011年,第17次締約方會議,舉辦地南非德班,會議就第二承諾期存續問題達成一致。與會方同意延長5年《京都議定書》的法律效力(原議定書於2012年失效),就實施《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並啟動綠色氣候基金達成一致。大會同時決定建立德班增強行動平台特設工作組,即“德班平台”,在2015年前負責制定一個適用於所有《公約》締約方的法律工具或法律成果。
2012年,第18次締約方會議,舉辦地卡達多哈,會議通過了對《京都議定書》的《多哈修正》,最終就2013年起執行《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及第二承諾期以8年為期限達成一致。大會還通過了有關長期氣候資金、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長期合作工作組成果、德班平台以及損失損害補償機制等方面的多項決議。加拿大、日本、紐西蘭及俄羅斯已明確不參加第二承諾期。
按照氣候談判的計畫,巴黎氣候大會是繼2009年後又一重要時間節點,將完成2020年後國際氣候機制的談判,制定出一份新的全球氣候協定,以確保強有力的全球減排行動。因此,巴黎大會也是近幾年來最為重要的一次。
與6年前相比,最大的不同在於氣候談判模式已發生根本性轉變:自上而下“攤牌式”的強制減排已被自下而上的“國家自主貢獻”所取代。目前,全球已經有160個國家向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秘書處提交了“國家自主減排貢獻”檔案,這些國家碳排放量達到全球排放量的90%。此舉讓各國在減排承諾方面握有自主權和靈活性,談判壓力驟然減小。其次,大國合作意願更為強烈。中國與美國、歐盟、巴西、印度等已就氣候變化簽署了多項雙邊聲明,提前化解了此前糾纏談判進展的諸多分歧。中美之間還總結了2009年哥本哈根大會上公開爭論影響談判氣氛的教訓,通過雙邊對話增加理解,避免在談判場合相互指責。再者,氣候科學認知更深入。聯合國在2013—2014年發布了第五次氣候變化科學評估報告,對全球變暖受到人類活動影響的可能性由上次報告的“非常高”(機率在90%以上)調高至“極高”(機率在95%以上)。
最後,主辦國和國際社會都在思考哥本哈根的教訓,對談判的期望值更趨理性務實。

會議場地

巴黎氣候大會將於11月30日至12月11日在巴黎北郊的布爾歇展覽中心舉行。
布爾歇將被分為三大區域,最核心的區域為會議中心區,又稱“藍區”,只有註冊人員可進入;面向公眾開放的區域被稱為“氣候和子孫後代區”,又稱“綠區”,主要用於舉辦公共活動;還有一塊區域為“展覽區”,專供企業進行展覽。

會議議程

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十一次締約方會議將在法國巴黎舉行。此次大會的首要目標是,在《公約》框架下達成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並適用於各方的”全球減排新協定。新協定將在一定程度上確定,2020年《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結束後國際社會如何分擔應對氣候變化的責任。據了解,本次會議的核心是抑制或控制碳排放,旨在完成2009年哥本哈根氣候大會提出的目標——達成一項抑制全球氣候變暖的協定,確保地球升溫不超過工業革命前2攝氏度。
2015年12月5日,第二十一屆聯合國氣候大會終於交出了第一份答卷:在經過一周的反覆討論和協商之後,法國外交部長、大會主席洛朗?法比尤斯收到了來自195個代表團簽署的一份長達48頁的協定草案。不過,各方都在這份草案中規避了敏感問題。
2015年12月12日晚19點26分,在延期超過24小時的巴黎氣候變化大會最後一次全會上,大會主席、法國外長法比尤斯舉起帶有大會標誌的綠色小錘,宣告裡程碑式的《巴黎協定》誕生,全球應對氣候變化進程邁出重要一步。

參會人員

來自195個國家以及歐盟的代表將出席此次大會,各方的代表團人數總計將達到1萬人。全球近2000個非政府組織也將參加巴黎氣候大會,非政府組織的代表人數將達1.4萬人。其中中國氣候變化事務特別代表是解振華
大會註冊記者數量已超過3000人。
預計巴黎氣候大會舉辦期間,巴黎的公交和捷運客流量每天將增加7萬人次。

各方立場

歐盟是巴黎氣候大會協定的制定者,將建議協定加入每5年進行審查的機制;將承諾排放峰值不晚於2020年前達到;歐盟目標與聯合國一致,即將氣候變暖控制在不超過工業化前水平2攝氏度;歐盟努力準備要達成一個有雄心、範圍廣泛、有約束力的全球氣候協定。
美國減排目標為到2025年,較2005年減少28%的溫室氣體排放。
2015年6月,中國如期正式向聯合國提交“國家自主決定貢獻”: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達到峰值並爭取儘早達峰、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20%左右,森林蓄積量比2005年增加45億立方米左右。同時,中方還將氣候變化的行動列入“十三五”發展規劃中。

大會成果

主要成果:《巴黎協定》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近200個締約方一致同意通過《巴黎協定》。協定共29條,包括目標、減緩、適應、損失損害、資金、技術、能力建設、透明度、全球盤點等內容。
《巴黎協定》指出,各方將加強對氣候變化威脅的全球應對,把全球平均氣溫較工業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攝氏度之內,並為把升溫控制在1.5攝氏度之內而努力。全球將儘快實現溫室氣體排放達峰,本世紀下半葉實現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根據協定,各方將以“自主貢獻”的方式參與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已開發國家將繼續帶頭減排,並加強對開發中國家的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幫助後者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
從2023年開始,每5年將對全球行動總體進展進行一次盤點,以幫助各國提高力度、加強國際合作,實現全球應對氣候變化長期目標。

各方評價

《巴黎協定》達成後,一些國家領導人和國際機構高官發表講話或聲明,對這一協定誕生表示歡迎。
美國總統歐巴馬認為,《巴黎協定》是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轉折點”。它建立了全球應對氣候危機的持久框架,傳遞出全球堅定致力於低碳未來的強力信號。但全球不能因該協定而自滿,因為氣候問題不會通過這個協定而解決。
德國總理默克爾說,在全球氣候政策中,巴黎將永遠與這個歷史轉折點聯繫在一起,《巴黎協定》是國際社會第一次達成共識為應對氣候變化而努力。
英國首相卡梅倫表示,《巴黎協定》不僅展示了國際社會的團結一心,也為子孫後代保護了地球。協定是未來世界的“關鍵一步”。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洪磊表示,《巴黎協定》確立了2020年後以國家自主貢獻為主體的國際應對氣候變化機制安排,重申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平衡反映了各方關切,是一份全面、均衡、有力度的協定。

會議影響

巴黎氣候變化大會達成包括《巴黎協定》和相關決定的巴黎成果,在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化進程中又向前邁出了關鍵一步。《巴黎協定》的達成標誌著2020年後的全球氣候治理將進入一個前所未有的新階段,具有里程碑式的非凡意義。
《巴黎協定》將全球氣候治理的理念進一步確定為低碳綠色發展。全球氣候談判的歷史,實際上是全球從過去依賴化石能源的經濟形態向去碳化的低碳綠色經濟發展的歷史。但這一進程的演變十分艱難。其中既有傳統能源行業抵制的原因,也有新能源行業技術、體制不完善的因素,更與未來全球發展方向不清晰有關。《巴黎協定》的通過,展示了各國對發展低碳綠色經濟的明確承諾,向世界發出了清晰而強烈的信號:走低碳綠色發展之路是人類未來發展的不二選擇,綠色低碳成為未來全球氣候治理的核心理念。
《巴黎協定》奠定了世界各國廣泛參與減排的基本格局。《京都議定書》只對已開發國家的減排制定了有法律約束力的絕對量化減排指標,開發中國家的國內減排行動是自主承諾,不具法律約束力。根據《巴黎協定》,所有成員承諾的減排行動,無論是相對量化減排還是絕對量化減排,都將納入一個統一的有法律約束力的框架。這在全球氣候治理中尚屬首次。
《巴黎協定》標誌著國際氣候談判模式的轉變,即從自上而下的談判模式轉變為自下而上。1990年世界氣候談判啟動以來,遵循的是保護臭氧層談判的模式,即自上而下模式,先談判減排目標,再往下分解。《巴黎協定》確立了2020年後,以“國家自主貢獻”目標為主體的國際應對氣候變化機制安排。這是一種典型的“自下而上”的談判模式。模式的轉變對未來全球氣候治理影響深遠,值得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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