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

第五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2021年7月30日由文化和旅遊部發布,公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五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
  • 發布時間:2021年7月
背景介紹
2021年7月,文化和旅遊部發布《關於擬認定447家單位為第五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的公示》。
《公示》顯示,2021年5月,國務院公布第五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和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擴展項目名錄。按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39號)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文化和旅遊部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薦的保護單位進行了評審,擬認定447家單位為第五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現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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