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類防雷建築物

在可能發生對地閃擊的地區,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三類防雷建築物
一、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及省級檔案館。
二、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1次/a,且小於或等於0.05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築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以及火災危險場所。
三、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5次/a,且小於或等於0.25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物或一般性工業建築物。
四、在平均雷暴日大於15d/a的地區,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在平均雷暴日小於或等於15d/a的地區,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
五、根據雷擊後對工業生產的影響及產生的後果,並結合當地氣象、地形、地質及周圍\環境等因素,確定需要防雷的21區、22區、23區火災危險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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