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第三人效力”是指:憲法是不直接約束私人的,但是是能夠滲透到私法領域的。在民事關係中,適用憲法基本權利的規範,使得原本只存在於“公民-國家”之間的憲法基本權利具有了針對此二者之外的第三方(私主體)的效力。
對於“第三人效力”,理論分為直接效力說和間接效力說兩種:前者主張憲法基本權利可以直接適用於“公民-公民”的民事關係;後者則主張以私法的一般條款為中介,通過國家公權力(審判權)間接地適用憲法基本權利,即採用“公民-國家-公民”的模式。
通過“間接第三人效力”,憲法基本權利的效力已經擴張到民事領域。但這並不意味著憲法基本權利與民事權利發生競合或者取代民事權利,因為在這一擴張過程中,憲法基本權利在“公民-國家-公民”的結構下,仍然小心地謹守著“公法”的基本界限:針對國家公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