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第三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指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當知道商業秘密是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情況下,仍然獲取、使用或者向外披露這些商業秘密,也應當被認定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商業秘密權是權利人勞動成果的結晶,商業秘密權是權利人擁有的一種無形財產權,反不正當競爭法將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禁止是十分必要的。商業秘密不同於專利和註冊商標,它可以為多個權利主體同時擁有和使用,只要獲得及使用手段合法。如自主研究開發,或者通過反向工程破譯他人商業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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