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特赦指1959年對於確實改悉從善的罪犯所實行的特赦。該年9月17日的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九次會議根據同年9月14日的中共中央主席毛擇東所提出的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建議,通過了《關於特赦確實改惡從善的罪犯的決定》。《決定》指出,在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0周年的時候,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勞動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州回的戰爭旱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犯,實行特赦。
根據《關於特赦確實改惡從善的罪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席劉少奇於同日發布《特赦令》。《特教令》規定:(1)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蒙犯、關押已滿10年,確實改惡從善的,於以釋放。(2)反革命罪犯,判處徒刑5年以下(包括判處徒刑5年)、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1/2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判處徒刑5年以上、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2/3以上、確實改惡及善的,於以釋放。(3)普通刑事犯,判處徒刑5年以下(包括判處5年)、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1/3讀上、確實改器從善的判處德刑5年以上、服刪時間已經達到刑期1/2以上、確實改愚從善的,予以釋放。(4)判處充刑、緩期2年執行的事犯,緩刑時間已滿1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球為無期徒荊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5)判處無期桃刑的罪犯,服刑時間已滿7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個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在這次特赦的罪犯中。有戰犯33名。其中國民黨戰犯30名(將級16,校級9名。黨政入員4名,特務1名);偽滿戰犯2名,偽蒙戰犯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