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國律師資格統一考試於1986年9月舉行。
法務部規定這次報考的人員限於:1.已在法律顧問處(律師事務所) 從事律師事務尚未取得律師資格的專職人員,1986年3月底以前已在法律顧問處兼做律師工作尚未取得律師資格的其他單位現職人員;2.法學研究、教學單位的研究、教學人員中符合做律師工作條件的人員。鑒於廣西是少數民族地區,律師人員短缺,自治區司法廳對報考人員的範圍作出變通規定,即除法務部規定的報考人員可以報考外,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也可以報考: (一)高等院校畢業未經法律專業培訓,但見習期滿,現任專職律師工作者的;(二)法律中專畢業,見習期滿,現任專職律師工作者的;(三)1985年招乾在法律顧問處工作一年以上已轉正,並具有大專文憑,任專職律師工作者的;(四)有三年以上工作經歷,1986年3月31日前在法律顧問處工作,並是本處業務骨幹的專職律師工作者;(五)具有中專、高中以上學歷,有能力,辦案積極,是本處業務骨幹的兼職律師工作者也可以報考,但要嚴格掌握,此類人員不宜過多;(六)司法行政機關中個別擬調法律顧問處工作或少數搞律師管理工作的,可允許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