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

第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程式,對審理終結的刑事案件,確認事實清是否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應當承擔何種刑事責任的書面處理結論。可以分為有罪科刑和有罪免刑判決書兩種。判決書應當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且寫明抗訴的期限和抗訴的法院。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由首部、事實、理由、判決結果和尾部五部分組成。

基本介紹,結構,樣式,

基本介紹

第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程式,對審理終結的刑事案件,確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依法製作的書面處理結論。可以分為有罪科刑和有罪免刑判決書兩種。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判決書應當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且寫明抗訴的期限和抗訴的法院。”上述規定是人民法院製作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法律依據。

結構

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由首部、事實、理由、判決結果和尾部五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
包括製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分兩行居中寫,上行寫製作機關名稱,即人民法院的名稱,應當與院印的文字一致。基層法院應當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涉外案件應當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名。字型比正文大一號字。下行寫文書名稱,即刑事判決書。
2、文書編號
標題的右下方,寫明其案號(文書編號)。案號由立案年度號、製作法院代字、案件性質代字、審判程式代字和案件順序號組成。如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年立案,並製作的第15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案號為“(2003)石法刑初字第15號”。案號的最末一字應當與正文各行看齊,並且上下各空一行。
3、公訴機關和訴訟參與人情況
(1)公訴案件,應當先列寫公訴機關。即寫明“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不再列寫公訴人。
(2)自訴案件,應當先列寫自訴人。即寫明“自訴人×××,……”。應當依次寫明自訴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自訴人有數人的應當依次列寫。
(3)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在公訴機關或自訴人之後,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應當依次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曾用名、別名、化名等應當註明,外國人應當註明其國籍、英文譯名和護照號碼)、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有無前科,何時被拘留、逮捕,羈押處所等。對於未成年被告,必須列寫其出生年月日。前科主要是指被告人從前是否被科處刑罰以及是否受過勞動教養的情況等。應當具體寫明於何時,因何罪,受過何種刑事處罰。
被告人是機關、團體、企業或事業單位的,應當分為兩個層次來列寫。首先,寫明“被告單位×××,……”。應當寫明被告單位的名稱、地址。然後另起一行寫明其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如果需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在其單位之後另起一行列寫為被告人。如果該直接責任人員是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法院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單位的訴訟代表人。
自訴案件中,對方當事人反訴的,應當在本訴當事人的稱謂之後用括弧註明其在反訴中的地位,即寫為“自訴人(反訴被告人)”、“被告人(反訴自訴人)”。
一案有多個被告的,應當按照主犯、從犯的順序列寫。
(4)辯護人的基本情況。
①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如“辯護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②辯護人是非律師的,是人民團體或被告人所在單位推介的,或者是被告人的近親屬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職務以及與被告人的關係。具體如“辯護人×××,×(性別),××(年齡),在×××(單位名稱)任×××(職務),與被告人是×××關係。”
③辯護人是法院指定的,稱謂應當是“指定辯護人”。
(5)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或者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委託了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在其被代理人的次行列寫委託代理人的事項。
4、案由
案由應當寫明罪名、案件來源、審判組織、審判方式、審理經過等。
(1)公訴案件
①適用普通程式的,應當表述為:“××××人民檢察院以×檢刑訴[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罪,於××××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證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②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表述為:“××××人民檢察院以×檢刑訴[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罪,於××××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③單位犯罪的,應當表述為:“××××人民檢察院以×檢刑訴[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犯××罪,於××××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及其辯護人×××、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證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自訴案件
自訴案件應當表述為:“自訴人×××以被告人×××犯××罪,於××××年××月××日向本院提起控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獨任審判(或者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證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3)自訴、反訴併案審理的案件
自訴、反訴併案審理的案件應當表述為:“自訴人×××以被告人×××犯××罪,於××××年××月××日向本院提起控訴。被告人×××於××××年××月××日以自訴人×××犯××罪提起反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公開(或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合併審理。自訴人(反訴被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被告人(反訴自訴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事實
事實部分應當寫明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1、概述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和證據,以及適用法律的意見或訴訟請求。這部分內容通常是一個自然段,重點應當強調的是應當概括講述,以避免重複。
2、寫明被告人的供述、辯解、有關證據和辯護人辯護的要點。
3、判決確認的事實,即經庭審查明的事實。通常以“經審理查明,”開頭。
4、經舉證、質證的認定事實的證據。
刑事判決書事實部分首先應當概述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和證據,以及適用法律的意見或訴訟請求。然後寫明被告人的供述、辯解、有關證據和辯護人辯護的要點和有關證據。這是刑事判決書的一項重要改革,其目的是為了了突出控辨的焦點,以便於法院在認定事實、列舉證據和闡述判決理由時更有針對性,同時也是為了增加判決的透明度,保護控辯雙方的訴訟權利,體現出控辯式審理方式的特點和裁判文書的公開性、客觀性、全面性。
這部分內容應當詳寫法院認定的事實、情節和證據。如果控、辯雙方對事實、情節、證據有異議,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分析論證。不僅要列舉證據,而且要通過對主要證據的分析論證,來說明本判決認定的事實是正確無誤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文書樣式中特彆強調,必須堅決改變用空洞的“證據確鑿”幾個字來代替認定犯罪事實的具體證據的公式化的寫法。如“上述事實,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亦供認不諱,足以認定。”這種公式化的寫法,缺乏對證據的分析,使判決書論證無力。因此,在文書寫作過程中,不僅要列舉證據,而且要對證據進行分析、認證。
敘寫犯罪事實,應當寫明其事實要素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結果。對於犯罪的時間,應當具體準確,通常應當寫明年、月、日、時。犯罪的地點,應當確切。犯罪的動機,必須是查明的“推動犯罪人實施犯罪的內心起因。”犯罪的目的,必須是查明的“犯罪行為人心理狀態中所希望達到的外部結果”。犯罪的手段,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方式方法。犯罪的情節,應當寫明犯罪各階段的情況和變化。犯罪的結果,應當寫明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後果的基本狀態,應當反映出犯罪的危害後果是嚴重、非常嚴重還是極其嚴重。
(三)理由
理由是判決的靈魂,是將案件事實和判決結果有機聯繫在一起的紐帶。闡述理由必須以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為根據,以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準繩,為判決提供依據。
理由部分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1、認定的罪名。應當根據查證屬實的事實、情節,以刑法分則中各條規定的罪狀特徵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為依據,以被侵害的直接客體(不是同類客體)為基礎,認定被告人的罪名。一人犯數罪的,應當先定重罪,後定輕罪。共同犯罪和集團犯罪的案件,應當在分清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責任的前提下,依次確定主犯、從犯的罪名。法院認定的罪名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有理有據地作出分析說明。
2、對於控辯雙方所持的主要論點及其理由,必須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分析論證。闡明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麼罪,應否從寬或從嚴處理。
3、對於控、辯雙方關於適用法律方面的意見和理由,應當有分析地表示採納或予以批駁。
4、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引用的法律條文必須具體完整,排列有序。通常應當先引用有關定罪量刑的條文,後引用從重、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條文;先引用主刑的條文,後引用附加刑的條文;等。引用的法律名稱一律用全稱。
(四)判決結果
1、寫明判決結果,分為幾種情況:
(1)定罪判刑的,表述為:
“一、被告人×××犯××罪,判處……(寫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 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寫明追繳、退賠或沒收財物的決定,以及這些財物的種類和數額。沒有的不寫此項)。”
(2)定罪免刑的,表述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處罰(如有追繳、退賠或沒收財物的,續寫為第二項)。”
(3)單位犯罪定罪判刑的,表述為:
“一、被告單位×××犯××罪,判處罰金×××元……(寫明繳納期限);
二、被告人×××犯××罪,判處……(寫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 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有追繳、退賠或者發還被害人、沒收財物的,應在以上各項之後續項寫明。
(4)單位犯罪免刑的,表述為:
“一、被告單位×××犯××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有追繳、退賠或者發還被害人、沒收財物的,應在以上各項之後續項寫明。
2、製作判決結果部分應當注意的問題
(1)判處的各種刑罰,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寫明全稱。例如,“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既不能增加“勞動改造,以觀後效,”又不能簡寫為“判處死緩”。
(2)有期的刑罰,應當寫明刑種、刑期和主刑的折抵辦法,以及起止時間。對於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起止時間表述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期間,從高級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計算。”判處管制的,表述為:“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 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追繳、退賠和交還被害人、沒收的財物,應當寫明名稱、種類和數額。數量多的,可以在判決結果中概括表述,另列清單作為判決書的附屬檔案。
(4)數罪併罰的,應當分別定罪量刑,然後按照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四節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期。
(5)一案多人的,應當按照罪責的主次,或者按照應判刑罰的重輕列寫。
(五)尾部
1、交待抗訴權。具體可以表述為:“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份。”
如果適用《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應當在交待抗訴權後,另起一行寫明:“本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生效。”
2、合議庭組成人員(或審判員)署名。
3、作出判決的日期,並加蓋人民法院的院印。
4、書記員署名。在製作日期的下方,由書記員署名。
判決書正本製成後,由書記員將判決書正本與原本校對無異後,應當在正本末頁的年月日的左下方,書記員署名的左上方,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的戳記。

樣式

第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樣式
×××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一審公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式用)
(××××)×刑初字第××號
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等,現在何處)。
辯護人……(寫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和職務)。
××××人民檢察院以×檢刑訴[ ]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罪,於××××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或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證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首先概述檢察院指控的基本內容,其次寫明被告人的供述、辯解和辯護人辯護的要點)。
經審理查明,……(詳寫法院認定的事實、情節和證據。如果控、辯雙方對事實、情節、證據有異議,應予分析否定。在這裡,不僅要列舉證據,而且要通過對主要證據的分析論證,來說明本判決認定的事實是正確無誤的。必須堅決改變用空洞的“證據確鑿”幾個字來代替認定犯罪事實的具體證據的公式化的寫法)。
本院認為,……〔根據查證屬實的事實、情節和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麼罪(一案多人的還應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責任),應否從寬或從嚴處理。對於控、辯雙方關於適用法律方面的意見和理由,應當有分析地表示採納或予以批駁〕。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分三種情況: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為:
“一、被告人×××犯××罪,判處……(寫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 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寫明追繳、退賠或沒收財物的決定,以及這些財物的種類和數額。沒有的不寫此項)。”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為: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處分(如有追繳、退賠或沒收財物的,續寫為第二項)。”
第三、宣告無罪的,表述為:“被告人×××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份。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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