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身份證是用於證明持有人身份的證件,多由各國或地區政府發行予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
居民身份證,大陸1984年前寫作“身分證”。
第一代居民身份證,是指中國自1984年起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頒發的身份證明性證件,到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累計製作頒發第一代居民身份證11.4億份,實有持證人數達9.6億。第一代居民身份證採用印刷和照相翻拍技術
塑封而成,比較容易被偽造。 有法律規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根據新修訂的有關規定,年滿16周歲和持有
第一代身份證的中國公民,應當依法申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2013年以後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為主。
由來
居民身份證,作為中國國家法定的身份證件,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證件規格統一,由執法機關制發,可以在全國範圍內使用,不受時空範圍的限制,而且攜帶、使用方便,不易偽造。居民身份證具有無法替代的嚴肅性。
建國後,中國公民沒有居民身份證,證明自己身份的時候用的是
戶口簿和
單位介紹信。 1984年4月6日,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頒發居民身份證若干問題請示的通知,同時公布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自此,中國通過實施居民身份證制度,開始對居民實施戶口證件化管理。
1984年至
1991年,是中國頒發居民身份證的試點和集中發證階段。1984年發證試點工作首先在北京進行,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上海、天津等九大城市相繼開展了試點工作。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借鑑國外證件技術的製作工藝,制定了制證技術行業標準,舉辦了幾十期發證組織工作和制設備與制證技術培訓班。
1984年,第一代居民身份證面世,為
聚酯薄膜密封、單頁卡式,15位編碼。最初發放的有一大批身份證是用手工填寫的。
各方曾就居民身份證是否要有“婚姻狀況”、“職業”等內容進行過爭論和探討,綜合考慮國內的實際情況,最終決定不列入身份證內容。
1985年9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施行居民身份證條例,對身份證的發放範圍以及非法查驗、使用身份證等情況進行了明確規定。自此,公安機關開始依法頒發和管理第一代居民身份證。
1986年11月,經
國務院批准,
公安部公布施行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我國逐步建立了一整套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制度。
技術含量
在20世紀80年代制發一代身份證的時候,受當時的經濟條件、技術條件的限制,在制證材料、制證技術、防偽性能等各方面當今相比有不少的差距:一、是
防偽性能比較差;二、是製作工藝比較繁瑣,製作周期也比較長。三、是核查的手段比較落後,辨認效率低。
為了提高證件的防偽性能,中國從1995年7月1日起啟用新的防偽居民身份證。證件採用了全息透視塑封套防偽,使用這一技術後,身份證幾乎不可能無損剝離,任何企圖變造已經處理過的信息的行為,都將使全息圖象遭到破壞,有效地防止了偽造、變造。
1999年10月1日起,經國務院批准,在全國範圍內建立和實行
公民身份號碼制度——國家為每個公民從出生之日起就編定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從該日開始,可以為申領、補領、換領證件的公民頒發18位號碼的居民身份證,此前頒發的15位編號的身份證仍然有效,有效期內不必換髮新證。如果持證人要求換領的,可為其換髮18位號碼的居民身份證。在換領、補領新證的同時收回舊證。
證件信息
居民身份證上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情況同時用中文和當地通用文字)表示以下項目: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常住
戶口所在地住址(《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中規定的是“住址”)
18位公民身份號碼(1999年之前,居民身份證編號為15位)
證件的有效期(未滿十六周歲:五年;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十年;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二十年;四十六周歲以上:長期)
簽發機關(第一代用印章形式,在頭像下註明XX公安局字樣)
使用範圍
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
兵役登記;
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遇有下列情形時,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執法證件可查驗居民身份證:
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停止使用
也有法律規定,一代身份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2012年1月1日前領取的所有居民身份證,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根據規定,公民即將在2013年以後全面開始使用第二代身份證。屆時沒有新證將可能在購買火車票、飛機票等業務時不太方便。
46周歲以上居民的身份證,有效期標明是“長期有效”。
從實行二代身份證以來,辦證年齡已經變更為16周歲。也就是說,年滿16周歲的居民如果再不辦理身份證,就會給自己帶來很多不便。
自從實行二代證後,未成年人就可以辦理身份證了。
申領人本人因長期在國外或外省市工作、行動不便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的,可委託其家人或親屬代為辦理。具體手續:代辦人需持申領人書面委託書(委託書內容應涵蓋辦證原因,申辦證件種類,與代辦人的關係,代辦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申領人的親筆簽名,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申領人《居民戶口簿》、近期正面免冠一寸“二代證”標準彩色照片二張、申領人第一代《居民身份證》(僅限首次換領證件)或申領人“二代證”(僅限“二代證”有效期滿或登記項目變更換領證件),代辦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同時廢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領取的居民身份證,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領取的居民身份證,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相關法規
1986年11月3日,國務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