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金瑤

符金瑤,家住儋州白馬井鎮的符金令和符金瑤兩兄弟。

人物事件,申請賠償,最終判決,

人物事件

2014年1月5日晚9點左右,符金令和符金瑤兄弟開漁船儋州市白馬井漁港碼頭靠岸時,吳某條以符金令的漁船擠到了他的船為由,衝上船辱罵符金令兄弟,雙方由口角之爭演變為扭打。符金令看到弟弟被毆打,隨手拿起船上的工具防衛,劃到吳某條的大腿,並流了血,雙方因此停手。符氏兄弟及其父親立即送吳某條到白馬井衛生院進行治療,並承擔了相應的費用,雙方和解。
同年4月1日,吳某條稱,上次跟符家兄弟發生扭打事件造成了自己肋骨骨折,構成二級輕傷,要求符氏兄弟給予巨額賠償。遭到拒絕後吳某條報警。同年5月16日,儋州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符氏兄弟予以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儋州市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符金令兄弟對此不服,認為當時雙方發生的肢體摩擦不足以造成吳某條肋骨骨折,遂提出控訴稱,當時吳某條受傷的部位是左腿膕窩,但司法機關批捕的依據內容卻是肋骨骨折二級輕傷,明顯是誣告。
2014年9月9日,省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對吳某條損害程度進行重新鑑定,認為吳某條第9肋骨陳舊性骨折無法認定為1月5日的事件發生時所形成的,鑑定意見為:吳某條左膕窩損傷為輕微傷。同月18日,儋州檢察機關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7天后即9月25日,儋州公安機關撤銷該案件,將符氏兄弟釋放。至此,符氏兄弟被逮捕羈押了132天。

申請賠償

同年11月,符氏兄弟申請國家賠償。
2015年2月3日,儋州市檢察院認為,符金令傷害他人致輕微傷,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免責情形,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符氏兄弟不服,向省檢二分院提出賠償申請複議。省檢二分院作出複議決定,維持儋州檢察機關不予賠償的決定。
符氏兄弟再次不服,向省二中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省二中院賠償委員會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罪是以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構成輕傷的結果作為入罪標準,如果受害人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就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不構成犯罪。因此,結果不構成犯罪與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不能混為一談。2012年新修正的國家賠償法將逮捕賠償的歸責原則確定為“結果歸責”,即只要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從本案來看,針對符金令毆打吳某條的行為,儋州市公安局以傷情鑑定意見發生變化,發現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為由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即儋州市公安局撤銷案件是以行為造成的結果而不是情節作為依據的,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的情形,對符金令和符金瑤所受損害,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判決

2015年8月,省二中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撤銷省二分檢刑事賠償複議決定和儋州市檢察院的刑事賠償決定,由儋州市檢察院賠償符氏兄弟被侵犯人身自由132天的國家賠償金各29003.04元。
日前,經走完相關程式後,符氏兄弟順利拿到了這筆國家賠償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