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竹谿縣森林採伐管理暫行辦法
- 章節數:總計9章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採伐作業設計,第三章採伐審批管理,第四章採伐作業要求與監督,第五章森林更新,第六章其他相關規定,第七章責任追究,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森林採伐管理,有效地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湖北省森林採伐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森林、林木採伐(採挖)、松脂採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林業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森林、林木採伐(採挖)、松脂採集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採伐限額及森林採伐管理
第四條凡採伐胸高直徑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林木,均應納入採伐限額。
年度採伐限額不得突破省、市下達的森林採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畫。
第五條我縣森林採伐期每年為4個月(上半年為3—4月份,下半年為10—11月份)。上半年採伐許可證規劃設計審批時間為2—3月份,下半年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劃設計審批時間為9—10月份,逾期不再審批作業設計。
松脂採集期根據當地氣候條件確定,一般晝夜平均氣溫在攝氏10度以上方可開始采脂,10度以下不宜采脂,以維護樹木生長。
竹林採伐期確定為每年10—11月份。
第六條森林、林木的採伐按照《湖北省森林採伐技術規程》執行;生態公益林和石漠化綜合治理工程項目區採伐按照《湖北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執行;天然林的採伐管理嚴格按照天然林保護工程區林木採伐相關規定執行;松脂的採集按照國家林業局《松脂採集技術規程》(LY/T1694—2007)執行。
第七條成熟的人工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採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並在採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防護林中的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蹟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生態環境脆弱地區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八條村組集體的低產低效林改造,必須經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後實施;已經承包到戶的,必須經承包人同意後實施。申報省林業廳批覆的低產林改造工程,不得安排在國家級一級生態公益林和天保工程區天然林範圍內,安排其他區域的低產林改造工程要嚴格執行省林業廳做出的每畝蓄積不超過2個立方米的規定。申報國土部門的低丘崗地改造項目,不得安排在國家級一級公益林和天保工程區天然林區域內;同時,還必須嚴格執行現有林地上每畝蓄積不超過1個立方米的規定。
第九條禁止任何商品性採伐(採挖)古樹名木,因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按審批程式逐級申報審批,涉及到國家一級野生保護植物的,還要在國家林業局辦理採集證後,再按程式辦理移植手續。
採伐(採挖)國家一級珍貴樹種,應提交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的檔案;採伐(採挖)國家二級和省級珍貴樹種,應提交省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的檔案。採挖樹木包括胸徑5cm以上活立木,再生樹蔸、樹樁和苗圃地人工培育地徑15cm以上的苗木,須報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採挖樹齡在30年以上或胸徑30cm以上的,由縣林業局審核,報市林業局審批。其他區域鬱閉度低於0.6的林分要從嚴控制採挖。結合森林撫育採挖樹木的,要嚴格按照撫育作業設計進行。除因特殊原因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採挖:
(一)古樹名木,原生地天然瀕危、珍稀樹木,名勝古蹟和革命紀念地的樹木;
(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三)國家級公益林和省級公益林地、自然保護區(小區)、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國家和省林木種質資源庫、國家和省重點林木良種基地;
(四)生態脆弱和生態區位重要地區的樹木;
(五)坡度25度以上林地內的樹木;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嚴禁採挖的其他樹木。
第十條采脂的松樹僅限於人工商品林,胸高直徑≥20厘米,嚴禁采割幼樹,以及“挖孔”、“大割面”、“砍劈明子”等損壞松林的作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進行松脂採集:
(一)防護林(以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和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林,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風景旅遊區、名勝古蹟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二)已認定的國家級和省級生態公益林;
(三)生長不良、針葉枯黃、病蟲害嚴重的松林;
(四)距離鐵路、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縣級和鄉級公路100米範圍以內的林木;
(五)山林權屬不清、存在爭議的松林;
(六)其他禁止采脂的松林。
第十一條毛竹以單株擇伐方式進行,採伐後每畝保留健壯的大徑級母竹不得少於150株。
竹筍的採挖實行依法管理,禁止無證採挖、加工、經營竹筍行為。
第十二條嚴禁對野生植物進行掘根、剝樹皮;對人工培育的木本、草本植物採取掘根、剝樹皮等行為嚴格按照相關技術操作規程進行。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占用或徵用林地涉及到林木採伐的,用地單位必須先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伐除林木申請和林木補償協定向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並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後,才能組織實施。
第二章採伐作業設計
第十四條對下列林木採伐,鄉鎮人民政府、林場等單位調查核實後,以鄉鎮、林場為整體,經批准後方可進行採伐作業設計。
(一)縣重點工程建設、城鎮規劃建設、鄉鎮集鎮建設、新農村建設等需採伐人工商品材或自用材的;
(二)農民建房、做家具等採伐林木自用的;
(三)國有林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林業大戶等採伐人工商品林的;
(四)其他需要縣政府批准採伐的類型。
第十五條對劃入松脂採集的地方,必須符合第十條規定,擬採集松脂的鄉鎮經批准後,按照國家林業局《松脂採集技術規程》(LY/T1694—2007)進行設計。
第十六條伐區調查作業設計應由兩名以上林業工程技術人員會同鄉鎮或林場對擬採伐區域進行調查,按照《湖北省森林採伐技術規程》等相關規定,核准林權權屬、林種和林分起源,核清採伐四至範圍。
第三章採伐審批管理
第十七條林木採伐由林權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交《林木採伐申請審批表》;
(二)提交採伐林木所有權證和使用權證書;
(三)符合規定的《伐區調查設計說明書》或《伐區簡易調查設計表》;
(四)公示無異議的材料;
(五)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森林、林木由多方共有的,由權利共有方共同提出申請);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伐自用材、商品材的,需提供戶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民主決策證明材料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同意的林木轉讓收益分配方案;
(七)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的有關材料:
1、採伐外資造林林木,按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上報審批;採伐皆伐林木,按照《湖北省林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上報審批;採伐珍貴樹木,按照《湖北省森林採伐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上報審批;採伐工程建設征占用林地林木、低產林改造和清理災害林木,按照《湖北省森林採伐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上報審批(採伐災害林木須附技術鑑定報告)。上述林木的採伐,需報經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申請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
2、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還應根據不同情況,按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和《湖北省森林採伐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提交相應的證明檔案,以及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的有關檔案。
松脂採集需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林權證和采脂作業方案,集體的松林需提交戶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民主決策證明材料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同意的林木轉讓收益分配方案。
第十八條林木採伐申請資料的受理、審查和公示。
(一)受理。採伐期內,擬採伐的單位或個人申請資料齊全後,鄉鎮林業站或林場匯總上報縣林業局進行受理。
(二)審查。縣林業局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逐項審查,符合審批條件的予以受理;符合審批條件且提交的材料需補正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材料;審查不符合審批條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公示。經審查符合採伐規定的,由審查單位監督村或單位(個人)在村(場)部和採伐地附近居民點進行張榜公示。公示內容為:擬採伐時間、地點、樹種、面積、蓄積、採伐方式、強度、採伐人、舉報電話、公示期限等,經公示7個工作日確無異議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林業站在公示材料上籤署意見,按程式報批。
第十九條松樹采脂的申請資料的受理、審查和公示參照第十八條執行。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單位不得向縣林業局上報採伐申請材料,並在7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告知其理由:
(一)無林權證或山林權屬不清、山林權屬有爭議的;
(二)申請採伐禁止採伐的森林、林木和封山育林地區林木的;
(三)採伐林木的單位或個人未按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四)不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五)上年度發生重大盜伐濫伐森林案件、重大森林火災,或發生主要森林病蟲害未採取防治措施的。
(六)因征占用林地採伐,未取得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的;
(七)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
(八)進入司法程式的;
(九)法律、法規禁止採伐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採伐證的審批。林木採伐期內,縣林業局對林業站或林場擬採伐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縣林業局予以審批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並通知林業站或林場領取林木採伐許可證。審查不合格的,由縣林業局書面告知不予許可通知書,由林業站或林場及時送達申請人。松脂的採集參照林木採伐許可的審批流程運行。
第四章採伐作業要求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伐區撥交。伐區撥交工作由縣林業局組織進行,撥交時有關責任人、林木所有者、伐木者和採伐監督員要到現場共同認定。松脂的採集參照林木伐區撥交進行。
第二十三條 採伐單位和個人在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後,應在規定的採伐期內依法實施採伐作業。松脂採集的單位或個人憑證按照《松脂採集規程》採集松脂。
第二十四條 採伐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林木採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不得越界採伐或者遺棄已採伐的林木;
(二)撫育間伐、擇伐和漸伐作業實行號樹伐木,先伐除病腐木、風折木、枯立木以及影響目的樹種生長和無生長前途的樹木,保留生長健壯、經濟價值高的樹木;
(三)控制樹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護幼苗、幼樹、母樹和其他保留木。依靠天然更新的、伐後林地上幼苗、幼樹株數保存率應當達到60%以上;
(四)伐根高度不得超過10厘米;
(五)林木採伐實施過程中,採伐面積、蓄積或出材量有一項達到《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應立即終止採伐;
(六)松脂的採集作業方式按照國家林業局制訂的《松脂採集規程》等規定規範操作。
第二十五條 鄉鎮林業站或林場要加強對伐區採伐、松脂採集區作業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建立伐區生產(松脂採集區)管理檔案,對違反採伐作業(松脂採集)規定的,應當停止採伐(松脂採集),直到糾正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實施林木採伐,採伐作業單位在完成伐區採伐作業前5天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檢查驗收。由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檢查驗收小組,對伐區的採伐方式與質量、伐區清理方式與質量、森林採伐對環境的影響、伐區採伐剩餘物的利用等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林木採伐的,所在鄉鎮林業站或林場停止林木採伐,收繳林木採伐許可證。
第五章森林更新
第二十七條 採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對採伐跡地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更新。更新方式採用人工更新、人工促進天然更新,在採伐後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必須完成更新任務。
第二十八條 更新的質量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一)人工更新,當年成活率應當不低於85%,三年後保存率應當不低於80%;
(二)人工促進天然更新,補植、補播後的成活率和保存率達到人工更新的標準。
第二十九條 更新造林應當執行有關造林規程,大力培育速生豐產林,做到適地適樹,細緻整地,良種壯苗,密度合理,精心栽植,適時撫育。森林更新後,縣林業局應對更新面積和質量進行檢查驗收,填寫採伐跡地更新造林情況調查表和驗收證明。
第六章其他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依法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後,按照許可證的規定採伐的木材,從本縣境內運出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發放運輸證件。
從事縣內木材運輸的,必須持林業主管部門發放的運輸證件方可在縣內轉運木材。轉運到集材場地後,由集材場所在地鄉鎮林業站進行登記,並報縣林業局備案。
商品材出境運輸的,由縣林業局林政稽查隊到裝車現場核實所裝木材的種類及車牌,木材調運人憑林業部門發給的運輸證件到縣林業局進行登記,由縣林業局審核後核發木材運輸證。
松脂的運輸參照木材運輸進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加強木材運輸證時效性管理。鑒於交通的便捷,省內運輸時間一般控制在1至2日,省外運輸的時間控制在1至3日內。運輸證應註明車號、樹種、材積、規格。
第三十二條依法採挖需運輸的樹木,必須憑法定文書辦理木材運輸證。假植的樹木再次採挖的,必須提供合法來源證明。
第三十三條強化大樹古樹使用的規範管理,嚴禁大樹古樹違法採挖、運輸、經營。
第三十四條強化木材、松脂等運輸稽查監管。木材檢查站、林政稽查隊、鄉鎮林業站、森林公安局等執法單位應當按照執法許可權,履職盡責,依法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維護森林資源安全。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林業站(農林場)、鄉鎮人民政府、採伐作業設計人員、審批人員、採伐林木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責任人)、採伐監督員、採伐驗收員等人員在森林、林木採伐中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實行誰受理,誰負責的工作責任制,出現違規違法現象嚴格追究責任: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統一經營的林木採伐時提供的村民民主決策方式、林木轉讓收益分配、公示等相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如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造成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二)鄉鎮林業站(農林場)對負責採伐的地塊、樹種、林種、數量等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切實加強採伐作業設計、林木採伐、木材運輸證源頭等環節的監管,依照法律法規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如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造成亂砍濫伐、非法運輸、非法收購等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相關責任。
(三)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鄉幹部和村組護林員,對村組集體、個人以及其他單位的森林採伐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清理。如對轄區內森林採伐現場監督不力導致出現數量較大的林業案件由相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行政管理責任。
(四)採伐作業設計人員違反《湖北省森林採伐技術規程》等技術規程,追究設計人員的責任,調離工作崗位、取消工程師資質;情節嚴重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林業審批人員違反規定批准或超權批准林木採伐,致使年度實際森林採伐量和木材生產採伐量突破年度計畫,甚至突破年度森林採伐限額的等情形的,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相關責任。
(六)採伐責任人必須嚴格遵守《湖北省森林採伐技術規程》等技術規程,按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林種、樹種、時間、地點、面積、蓄積、株數、強度、更新期限和有關技術規程進行,並對其行為的後果承擔責任。
(七)採伐監督人員發現違規作業行為,有權作出限期補救提示、限期補救並處以罰款警告和暫停採伐作業處理,因採伐監管員監管不力導致造成濫伐林木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相關責任。
(八)採伐驗收人員按照《採伐作業設計說明書》以及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對採伐現場進行檢查驗收,不得降低驗收標準,如包庇、玩忽職守,出具與實際不符的驗收報告,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六條採集松脂及林木採挖移植等情形的,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執行。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所稱森林,包括喬木林和竹林。所稱林木,包括樹木和竹子。所稱松脂,包括馬尾松、油松等松屬樹種的常規采脂。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