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谿縣林地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強化林地管理“紅線意識”,進一步規範使用林地行為,全面適應林地資源保護管理的新形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強化林地管理“紅線意識”,進一步規範使用林地行為,全面適應林地資源保護管理的新形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湖北省林地管理條例》、《占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林業用地簡稱為林地,包括鬱閉度0.2以上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荒山荒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第三條縣國土資源局、縣林業局及縣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對縣域內的林地實行統一管理和專業管理。
縣林業局對竹谿縣區域內林地的規劃、保護、利用實行管理和監督,負責縣域內林地征占用行政許可和行政執法工作。
縣林業、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市政園林、水務、農業、環保等部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加強配合,共同做好林地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林地保護和利用
第四條林地占用徵用實行定額管理,年度指標由省林業廳下達,嚴格控制林地轉為非林地。
第五條林地利用必須嚴格按照縣人民政府批准的《竹谿縣林地保護利用規劃(2010—2020)》實施,不得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經縣林業局初審同意後,按程式報縣人民政府審核批准。
第六條嚴格實施林地用途管制,林地保有量只能增、不能減,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認真實施林地保護利用規劃,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
第七條林地實行占補平衡原則。對徵用、占用林地必須安排異地造林恢復植被,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占用、徵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面積。
第八條禁止毀林開墾,未經批准不得實施毀林探礦、採礦、取沙、取土、修建墳墓及其他毀壞林地資源的行為。
第九條林地使用者在依法、自願、有償的前提下,按照有關規定可以通過承包、轉包、轉讓、聯營、互換、出租等方式進行林地流轉,可以開辦私營林場和合作林場,也可依法將其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條件,或者用於債權抵押。
林地使用權的流轉,應按照相關規定履行登記報批手續,依法簽訂契約,並不得變更林地所有權和改變林地用途。
第三章林地占用和徵用
第十條各項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不占或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或者徵用的,用地單位應確保建設用地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用地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交納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再向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用地申請,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國土資源部門不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第十一條占用、徵用林地的單位或個人,除依法依規與被占用、徵用林地所有者簽訂征地協定和林木補償協定,並支付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外,還須依法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第十二條凡工程建設項目占用徵收林地的,必須編制《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使用林地面積30畝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其《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工作由具有乙級以上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承擔。使用林地面積30畝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其《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由丙級以上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承擔。
第十三條縣林業局對建設項目征占用林地進行現場監督和檢查驗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林地清理,嚴厲打擊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擅自開山和擴大開山範圍的違法占用林地行為。
第十四條林地征占用分臨時和長期兩種方式,臨時占用林地指使用滿2年以後,依然恢復林地性質和用途的占用林地行為,長期征占用林地指使用2年以上,不能恢復林地性質和用途的征占用林地行為。
第十五條林地征占用須經林業主管部門認定可以征占用後,才能辦理林地征占用相關手續。
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以及國有林、生態公益林、一般不得征占用,重點工程建設需要征占用以上林地的,應徵得原批准設立該類林地的機關和林地權屬單位的同意。
縣內高速公路、346國道沿線、其它主要公路、通往標湖森林公園公路兩側可視範圍內的林地禁止開礦、採石占用林地行為。
第十六條長期征占用林地,必須經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臨時征占用林地,根據征占用林地面積大小和林地類型,分別由縣、市、省林業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征占用一般林地,30畝以內由縣林業局審批,30至150畝由市林業局審批,150畝以上的由省林業廳審批;臨時征占用防護林、國有林、自然保護區林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批。臨時征占用省級生態公益林、國有林由省林業廳審批
第十七條單位或個人申請林地征占用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檔案;
(二)被征占用或者徵用林地的林權證;
(三)具備相應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四)建設單位與被征占用或者徵用林地的單位簽訂的征地協定;
(五)征占用林地的建設單位法人證明;
(六)單位或個人用地申請;
(七)行政許可申報材料真實性證明;
(八)使用林地申請表;
(九)其他規定的資料。
第十八條森林植被恢復費依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2〕73號)規定執行,按照下列標準收取:
(一)用材林地、經濟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六)城市及城市規劃區的林地,按照上述規定標準2倍收取;
(七)對農民修建自用住宅免收(修建度假村、農家樂等經營性設施除外)森林植被恢復費。
森林植被恢復費屬政府性基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於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不得挪作他用,並接受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審計機關監督。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未取得林地占用許可手續,建設單位違法使用林地或者施工的,依法追究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責任。
第二十條非法征占用林地,情切較輕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林地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認真履行林地管理工作職責。因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徇私舞弊,造成工作失誤或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其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