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秩序的建構:行政性限制競爭研究

競爭秩序的建構:行政性限制競爭研究

《競爭秩序的建構行政性限制競爭研究》是2003年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袁祝傑。本書的研究旨在提出並論證這樣一個基本命題:行政行為的恰當定位是建立和保障競爭秩序的關鍵。

基本介紹

  • 書名:競爭秩序的建構:行政性限制競爭研究
  • 作者:袁祝傑
  • ISBN:7301064144
  • 頁數:204頁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3年7月1日
  • 裝幀:平裝
  • 開本:32開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媒體評論,目錄,

內容簡介

為此,作者分析了幾種主要的競爭理論,認為:在現代社會,我國建立競爭秩序的理論基礎是可競爭論。依據這一理論,本書對行政行為與競爭秩序之間的邏輯關係進行了深入探討。
對基本命題的論證有以下五章組成:
第一章提出命題和命題的分析框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競爭機制進行保護不僅在於保障某個或某些市場是可競爭的市場,而且在於保障國民經濟系統是競爭的系統,即保障競爭機製成為經濟生活中基本的、主導的運行機制。以可競爭論為指導建立的競爭法制有助於這一重大課題的解決。
第二章對行政性限制競爭作一全景式的展現。主要立足於中國,比較系統地分析了行政性限制競爭得以產生和持續存在的複雜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原因。對此,筆者從三個角度進行闡釋:市場失效、體制轉型和產業發展、實證理論。
第三章分析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對競爭機制的侵損。表現在:對競爭的市場條件的侵損,即縮小了市場規模或阻礙市場規模的擴展;對競爭的制度條件的侵損和破壞,包括財產權制度和競爭法制度。在此基礎上,還對行政性限制競爭造成的經濟後果給予了概括。
第四章論證限制特定競爭自由是對競爭系統的保障。首先提出行政性限制競爭的正當化根據,然後分析均衡交易信息的制度和強行性規則能夠促進市場規模擴展、保障國民經濟系統的競爭性。
第五章闡述制約行政權的制度安排。建議從立法和司法兩個方面完善制約行政權的制度,健全反壟斷法禁止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的制度規則,建立行政執法和司法審查兩種反壟斷法的實施機制。

作者簡介

袁祝傑,1968年生,河南安陽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就職於國家開發銀行。研究領域包括競爭法、公司法、金融法等。
袁祝傑主編和參編的主要著作有:《中國擔保法律與實務》、《中國票據法律與實務》、《經濟法與現代企業管理》;另在《中國法學》、《中外法學》、《經濟法研究》等刊物發表論文十餘篇。

媒體評論

20世紀已經過去,21世紀已經來臨。21世紀的法制將進入較健全、成熟的行政法時代。
中世紀和中世紀以前,人類法制長期處在刑法時代。刑法時代法制的主要特徵是:刑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主導地位:法由少數統治者(主要是君主)制定;法的功能主要是治民,維持統治秩序。中世紀以後,法制逐步進入民法時代。民法時代法制的主要特徵是:民商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主導地位;法主要由代議機關制定;法的重要功能是調整社會經濟關係,維持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的秩序(當然,其目的或目的之一也在於維持統治秩序)。20世紀,人類法制開始進入行政法時代。行政法時代法制的主要特徵是:行政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重要地位;法在人民通過各種形式、各種途徑直接參與的前提下由代議機關(人民代表機關)制定,但行政機關通過授權和固有的規章制定權越來越多地實際行使立法權;法的重要功能之一是為人民直
接參與行使國家權力、直接參與國家管理、直接參與對國家權力行使的監督提供運作程式和保障的規範機制,調整和平衡人民與政府、政府與社會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各種組織、各種利益集團之間的關係。
人類法制在20世紀開始進入行政法時代,這是就世界法制發展的總體進程而言的。如果分別考察各個國家的法制發展水平,則有的國家目前仍處在刑法時代,更多的國家尚處在民法時代,已進入行政法時代的國家只是少數。
中國在20世紀80年代以後,刑法、民商法、行政法均開始發展,但直到90年代,市場經濟體制才開始建立,民商法才算真正有了在法律系統中起主導作用的環境,中國法制可以認為進入了民法時代。至於行政法,中國雖然已經有了若干部可以稱得上法典的大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即將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等,但離行政法時代卻還有相當的距離。因為行政法時代意味著民主、法治達到了較為發達的水平:民主已由代表制民主發展到參與制民主,法治已由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發展到法治國家、法治行政,法治標準已由實體法標準擴展到程式法標準,由量的標準(有法可依)擴展到質的標準(可依的法是良法)。而現在,我們還沒有完全解決代表制民主、依法治國、依法行政、有法可依,有實體法可依的較為傳統的民主、法治問題,對於參與制民主、法治國家、法治行政、制定完善的程式法,增進法的民主性、科學性(所謂“良法”)等現代民主、法治問題,我們就更還未找到較完滿的解決方案,甚至沒有太多的時間和精力來考慮和研究解決此類問題的完滿方案。雖然我們現在在發展傳統民主、法治的同時,也在逐步發展現代民主、法治,但這種發展遠還沒有達到一個轉折點:由民法時代進入到行政法時代,或者說還遠沒有達到健全、成熟的行政法時代。

目錄

導論
一、問題的提出
二、研究現狀
三、本書的命題與論證路徑
四、基本概念及本書的限定
第一章 建立競爭秩序的理論基礎
一、競爭的意義
(一)作為幫助解決知識問題手段的競爭
(二)競爭系統的意義
二、傳統競爭理論評析
三、可競爭論的理論來源
四、市場開放是競爭的內在要求
(一)市場進入對競爭、經濟績效、競爭秩序的影響
(二)自然壟斷產業的可競爭性分析
(三)對壟斷的重新認識
(四)替代競爭挑戰政府規制
五、可競爭論是現代競爭法制的理論基礎
第二章 行政性限制競爭的產生
一、基於市場失效的限制競爭
二、“轉型、發展”與限制競爭
(一)體制轉型與限制競爭
(二)產業發展與限制競爭
三、理論分析
(一)實證理論假定
(二)公共選擇的悖論
(三)公共選擇的異化
(四)法律制度的缺陷
(五)限制競爭立法目標的虛置
第三章 行政性限制競爭對競爭機制的侵損
一、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的限界
二、對競爭的制度條件的侵損
(一)對財產權制度的侵損
(二)對競爭法的侵損
三、對競爭的市場條件的侵損
第四章 限制特定競爭自由對競爭系統的保障
一、行政性限制競爭的正當化根據
(一)效率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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