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中性(Competitive Neutrality)也被稱為“競爭中立”,它強調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間的平等市場競爭地位,通過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消除國企在資源配置上的扭曲狀態,實現市場配置資源,增強所有市場參與者的競爭力。
名詞解釋,各方觀點,
名詞解釋
競爭中性(competitive neutrality),源自上世紀90年代澳大利亞。澳大利亞實施十多年後,2012年,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競爭委員會與工作組秘書處共同形成《競爭中性:維持國有與私人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將競爭中性政策歸納為8大要素:國有企業組織合理化、成本確認、商業回報率、公共服務義務、稅收中性、監管中性、債務中性與補貼約束、政府採購,並與OECD《國有企業治理準則指南》銜接,向成員國推廣。
競爭中性原則,是指在要素獲取、準入許可、經營運營、政府採購和招投標等方面,對各類所有制企業平等對待,提高民營企業使用土地、資金等要素的機會和可得性。
各方觀點
上海財經大學高等研究院“中國巨觀經濟形勢分析與預測”課題組建議:第一,完善法律和政策體系,確立競爭中性原則。第二,改革國資監管的體制,從管資產向管資本轉變,促進競爭中性政策落地。第三,提升對外開放的層級,倒逼競爭中性改革。
如何實現競爭中性?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副院長黃益平建議徹底取消雙軌制!改革開放40年來,針對國企和民企的政策一直是“雙軌制”的,民營企業獲取資金的成本一直顯著高於國有企業的,兩者的競爭環境一直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