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名謙

童名謙

童名謙,男,漢族,1958年6月生,湖南長沙人,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工學碩士,1979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5年10月參加工作。曾任湖南省政協副主席。

2014年8月18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2018年3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公示,刑罰執行機關秦城監獄以童名謙獲得二次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為由,建議將其刑期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6月4日,北京市一中院做出裁定,對童名謙減刑六個月,刑罰執行至2018年6月30日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童名謙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湖南長沙
  • 出生日期:1958年6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依法減刑,

人物履歷

1975.10-1980.11黑龍江八五二農場加工廠二車間搬運工、廠政工組宣傳幹事、農場組織部組織幹事
1980.11-1984.01湖南省漣源鋼鐵廠爐襯車間教育幹事,團委幹事、副書記
1984.01-1987.01共青團湖南省婁底地委副書記(其間:1984.09-1986.07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大專培訓班政治教育專業學習)
1987.01-1993.07共青團湖南省委宣傳部部長、辦公室主任、聯絡部部長(其間:1993.02-1993.07湖南省委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3.07-1997.08共青團湖南省委副書記(1992.01-1993.12湖南大學國際商學院管理工程專業同等學力學習,獲工學碩士學位)
1997.08-2000.09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委常委、組織部部長(1995.08-1997.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黨政專業學習)
2000.09-2003.02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委副書記(其間:2001.03-2002.01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3.02-2008.0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委書記(2001.03-2004.01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8.03-2012.02湖南省邵陽市委書記(其間:2010.03-2010.07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12.02-2013.01湖南省衡陽市委書記
2013.01-2013.03湖南省政協副主席、衡陽市委書記
2013.03-2013.12湖南省政協副主席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3年12月18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湖南省政協副主席童名謙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3年12月21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湖南省政協副主席童名謙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式辦理。
2014年1月22日,湖南省政協召開第14次主席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撤銷童名謙政協湖南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資格、免去其湖南省政協副主席職務的決定,將在第四次常委會議上追認,並報省政協十一屆二次全會備案。

依法雙開

2014年1月2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
經查,童名謙在任湖南省衡陽市委書記期間,作為市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嚴肅換屆紀律第一責任人,不正確履行職責,對衡陽市人大選舉湖南省人大代表前後暴露出的賄選問題,沒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嚴肅查處,導致發生嚴重的以賄賂手段破壞選舉的違紀違法案件,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政治影響和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童名謙上述玩忽職守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童名謙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4年6月23日,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涉嫌玩忽職守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經依法指定管轄,已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童名謙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童名謙在擔任中共衡陽市委書記、衡陽市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等職務期間,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衡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湖南省人大代表發生嚴重賄選,嚴重侵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惡劣的政治和社會影響,依法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4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玩忽職守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童名謙在擔任中共湖南省衡陽市委書記、衡陽市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衡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臨時黨組書記和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期間,作為嚴肅換屆紀律第一責任人,在衡陽市選舉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前後,先後接到多名省人大代表候選人、衡陽市及所轄縣市區領導幹部關於省人大代表候選人存在送錢拉選票問題的反映,未採取有力措施深入核查、制止拉票賄選行為蔓延,致使省人大代表選舉發生嚴重的賄選,在選舉後未依紀依法嚴肅查處。童名謙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應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庭宣布此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4年8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玩忽職守案作出一審宣判,對童名謙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依法減刑

2018年6月4日,北京一中院作出裁定認為,童名謙在服刑改造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的表現,可以減刑。但鑒於其為職務犯罪罪犯,對其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故而,該院裁定對童名謙減刑6個月,減刑後應執行的刑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隨著刑罰執行完畢,童名謙成為十八大後落馬的首個刑滿"老虎" ,走出秦城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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