窮盡法律救濟原則

窮盡法律救濟原則

窮盡法律救濟原則是憲法救濟的重要原則之一,指在發生糾紛而訴求於法規範進行救濟時,基於法的規範體系,必須先訴求於普通法律,只有在普通法律無法為糾紛的解決提供救濟的情形下,才能訴求於憲法進行救濟。窮盡法律救濟原則有其存在的邏輯基點,主要表現在憲法規範位階的最高性、立法行為的公定力、憲法糾紛與法律糾紛的區別以及該原則與“禁止向一般條款逃逸”原則相通的方法論等方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窮盡法律救濟原則
  • 外文名:Exhaustive legal remedies
價值
任何存在的事物都有其存在的原因,存在的一切事物都可以找到其存在的理由。大哲學家黑格爾的名言“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在某種程度上也向人們展示了這一層意思。窮盡法律救濟原則作為憲法救濟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有其存在的價值,並非無中生有。
首先,有利於法律秩序的統一。在法律規範體系中,憲法居於最高位,憲法之下為法律。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法律是憲法價值的體現和表達。在法的效力上,憲法的效力最高,法律不得違反憲法,否則戀探她無效。窮盡法律救濟原則正合乎了這一規範邏輯,並且該原則的運用有利於法律秩序的統一。部門法不論是公法還是私法,其效力都低於憲法。而在當事人窮盡法律救濟仍然不能有效地保障自己權利時,便可訴求於具有最高效力的憲法。此時,憲法便展現了其如我國台灣學者蘇永欽所稱的“垂直整合機制功能”。在我國台灣地區存在的公私法的合“憲”性控制、人權規定的第三人效力、人權保障的法律解釋等都是以“憲法”的價值規範來整合公私法的價值、理念衝突。經由三種不同的機制,使“憲法”代表的價值秩序向下浸潤於整套法規範體系,而間接地消化公私法之間的矛盾。此一過程絕對不是單向的由上而下,“憲法”的整合必然會吸收下位階法令反映的社會事實,因此所謂整合,也不是單純規範之間的整合,實際上必然經過規範與事實之間的詮釋循環。故“憲法”整合機制的適當運作,即可形成以“憲法”為軸心,而使公私法域不斷輸入新社會事實於“憲法”,而又漸漸統一於“憲法”價值秩序的動態法規範體系。
其次,有利於部門法功能之發揮。窮盡法律府講墓擔救濟原則雖然邏輯的最終定位為憲法,但是此前的窮盡過程可以充分發揮部門法的功能。在法霸采的規範體系中,雖然憲婆乘采法是最高法,但是由於憲法不可能介入社會生活的每一個細節,因此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法律糾紛的調節一般由部門法來擔任,憲法通過法律來展現其價值。只有在部門法“無能為力”之時,憲法才“挺身而出”。這是法律規範秩序的內在邏輯。如果憲法對於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均直接介入備奔櫃,則不僅不利於發揮憲法的作用,且反而削弱了部門法本該發揮的功能,從乃匪您乘而造成法律秩序的混亂。而窮盡法律救濟原則要求法律糾紛發生以後應首先尋求普通法律救濟,而不能直接訴求憲法救濟。這樣在尋求普通法律救濟的過程中,普通法律便對社會各個領域的糾紛進行“力所能及”的調整,從而充分發揮各部門法的功能和作用。雖然憲法是根本法,如果對於所有法律糾紛的裁判不需遵循窮盡法律救濟原則,而直接訴求於憲法,則部門法將被擱置而處於虛置狀態,進而違背了法治的規範架構,造成救濟資源的極大浪費。
再次,有利於憲法權威的樹立。在法治的國家里,憲法在法律秩序中具有至上的權威。在窮盡法律救濟原則的邏輯中,先窮盡普通法律,在普通法律“無能為力”之時,憲法便可介入,從而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權利。這無疑體現了憲法對於公民權利的保障具有根本性,具有至上的權威性。如果所有法律糾紛均可翻祖烏直接訴求於憲法,由於憲法的自身能力所限,其無法勝任直接調節所有社會領域的重任,而這種直接訴求所帶來的憲法的“無能為力”反而會極大削弱憲法的至上權威。因此,窮盡法律救濟原則的運用與憲法至上權威的樹立這兩者的內在邏輯是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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