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回響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回響,指各地針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形勢,依據本地區應急預案,啟動的一種應急回響等級。

例如:針對湖北省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勢,根據《湖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決定,啟動湖北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回響。

內容,處置措施,相關釋義,

內容

Ⅰ級回響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省指揮部根據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和統一指揮,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工作。
Ⅱ級回響
發生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省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並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命令。省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省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本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及其有關成員單位全力開展應急處置。
Ⅲ級回響
發生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Ⅲ級應急回響,並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命令。必要時,省衛生計生委派出工作組趕赴事件發生地,指導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Ⅳ級回響
發生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縣(市、區)(不含省直管縣(市、區),下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Ⅳ級應急回響,並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命令。必要時,地級以上市衛生計生部門派出工作組趕赴事件發生地,指導縣(市、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處置措施

市州、縣市區有關行政部門接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後,應迅速組織力量開展現場處置工作,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如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傷病人員的救治、密切接觸者的隔離、環境生物樣品採集和消毒處理等,防止事態進一步發展。
同時,立即組織專家進行調查確認和綜合評估,並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有關行政部門報告。發生重大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省衛生應急指揮部應根據事件發展情況,迅速組織應急處置隊伍趕赴現場;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病人救治、現場消毒、人員疏散等工作;緊急調集和徵集有關人員、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現場隔離、疫區的確定與封鎖;保證應急處置所需的物資、經費;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情況。
必要時,請求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予以支持。

相關釋義

依據國務院制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國務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相關規定,在總結前階段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編制目的: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範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
編制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湖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參照本預案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指出,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並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省份,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並有擴散趨勢。
(3)涉及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並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並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並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國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7)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應急回響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對“應急回響”規定如下:
對於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要及時啟動相關預案,由國務院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國務院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地區、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
需要多個國務院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由該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牽頭,其他部門予以協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