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軍事禁區,簡稱為“空中禁區”。是指屬於軍事設施保護法中第一類保護措施一軍事禁區中的一種。國家為了保護軍事設施安全,對軍事要地作特殊保護而劃定的禁止航空器進入的一定範圍的空間。包括水平範圍與垂直範圍兩方面。前者通常按要地或者指定海域的範圍的上空劃定;後者指要在航空飛行器的高度以上。凡屬空中軍事禁區,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論本國與外國的航空器均不得飛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空中軍事禁區
- 簡稱:空中禁區
空中軍事禁區,簡稱為“空中禁區”。是指屬於軍事設施保護法中第一類保護措施一軍事禁區中的一種。國家為了保護軍事設施安全,對軍事要地作特殊保護而劃定的禁止航空器進入的一定範圍的空間。包括水平範圍與垂直範圍兩方面。前者通常按要地或者指定海域的範圍的上空劃定;後者指要在航空飛行器的高度以上。凡屬空中軍事禁區,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論本國與外國的航空器均不得飛入。
空中軍事禁區,簡稱為“空中禁區”。是指屬於軍事設施保護法中第一類保護措施一軍事禁區中的一種。國家為了保護軍事設施安全,對軍事要地作特殊保護而劃定的禁止航空器進入的一定範圍的空間。包括水平範圍與垂直範圍兩方面。前者通常按要...
軍事禁區的組成部分。戰時是空中戰場劃分、使用、控制、管理的重要內容和空中軍事鬥爭的必要形式,平時是空中飛行管制的組成部分。包括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空中危險區、空中禁飛區、空中封鎖區等。空中禁航區是飛機誕生並廣泛運用於軍事...
空中軍事禁區的水平範圍主要指軍事要地或指定海域範圍的上空,垂直範圍應在航空器飛行高度以上。重要的、有特殊要求的軍事禁區,可由軍隊和地方政府共同設立專門機構,負責安全保衛工作,必要時派軍隊守衛。軍事禁區的撤銷、變更或範圍調整由...
空中軍事禁區和特別重要的陸地、水域軍事禁區的範圍,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範圍調整,依照前款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樣式設定標誌牌。第十三...
第二十三條禁止航空器進入空中軍事禁區,禁止在陸地、水域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上空懸停、低空飛行。確需從事上述活動的,必須按照許可權報經批准。第二十四條禁止在水域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內建造、設定非軍事設施。確需在水域軍事管理區內...
第十五條 禁止航空器進入空中軍事禁區,確需進入的,須經主管軍區級軍事機關批准。未經軍區級以上軍事機關批准,不得在陸地、水域軍事禁區上空進行低空飛行活動。飛行管制部門審批低空飛行航路、航線,應當避開軍事禁區。第十六條 未經軍區級...
第十八條 禁止航空器進入空中軍事禁區。特殊需要的,必須經南京軍區批准。第十九條 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內不得安排外商投資項目和中外合作項目;禁止境外人員在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內從事固定性活動,確因工作需要的,必須經軍區級...
“禁止航空器進入空中軍事禁區,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批准的除外。“使用軍事禁區的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資料,應當經軍區級以上軍事機關批准。”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在水域軍事禁區內,禁止建造、設定非...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確定,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八條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範圍的劃定許可權如下:??(一)空中軍事禁區和特別重要的陸地、水域軍事禁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二)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直接管轄區域的軍事...
第六條 軍事禁區、軍中管理區範圍的劃定,由其所在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軍分區、人武部以及駐軍部隊共同提出方案,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和南京軍區批准。空中軍事禁區和特別重要的陸地軍事禁區的範圍,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劃定。
第七條 軍事禁區(不含空中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範圍,一般與軍事設施的房地產管理範圍相一致;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根據軍事設施的使用效能,可與軍事設施的房地產管理範圍不完全一致。有特殊保護要求的軍事設施需要適當擴大保護...
第十四條 軍事禁區(不含空中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範圍,除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的以外,應與房地產管理範圍相一致,以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國有山林權證》所確定的面積為準;有特殊保護要求需要擴大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