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劫持(機)是指在航空器內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非法干擾、劫持或用其他不正當方式強制飛行中的航空器或準備採用這類行為,以致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載人員、財產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正常秩序和紀律的行為。1963年9月14日的“東京公約”明確所謂“飛行中”是指“從起飛前起動發動機到著陸滑跑完畢為止”。對機長、機組人員及乘客賦與了特別權力,對犯有罪行或作某種行為的人採取看管措施,以維護機上安全、正常秩序和紀律。
機長有權決定在降落地將其釋放或移交降落地當局。公約中規定,在航空器內所犯罪行在以引渡為目的考慮時,應看作不僅是發生在罪行發生的地點,而且也發生在航空器登記國領土上。航空器登記國有權行使管轄,不排斥登記國的締約國依照本國法律行使任何刑事管轄權,其範圍是:①罪行發生在該國領土具有後果。②罪行是由該國國民或在該國內有永久居所的人所犯,或是針對該國或該國人的。③罪行危及該國安全。④罪行違反該國現行的有關航空器飛行的規定。⑤為確保該國遵守依國際協定承擔的義務而有必要行使管轄權。1970年的《海牙公約》規定,任何人:用武力或使用武力威脅或任何其他恐嚇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或從事作任何行為而未遂;從事上述行為或從事上述行為而未遂的人的從犯,都是犯了劫持航空器的罪行。各締約國承允對劫持航空器的罪行給予嚴歷懲罰。
1971年《蒙特婁公約》又規定對飛行中的航空器適用外,還對使用中的航空器適用。“使用中”是“從地面人員或機組為某一特定的飛行而對航空器進行飛行前的準備起直到降落後24小時止”。公約規定除對“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人採取危及安全的暴力行為外,還包括:①破壞或損壞“使用中”的航空器而危及其飛行安全。②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放置危及飛行安全的裝置或物質。③破壞或損壞航空器設備或妨礙其工作以及危及“飛行中”航空器的安全。④傳遞危及“飛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虛假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