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與民商法的關聯性研究

稅法與民商法的關聯性研究是經濟法學專業的一篇博士論文,作者是熊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法與民商法的關聯性研究
  • 作者:熊可
  • 副題名:制度對接中的衝突與協調
  • 導師:張守文指導
  • 學科專業:經濟法學
  • 學位級別:博士論文
  • 學位授予單位:北京大學
  • 學位授予時間:2008
  • 關鍵字:稅法 民法 法律衝突 法律關係
  • 館藏號:D912.2 
  • 館藏目錄:2010\D912.2\4 
內容簡介
稅法與民商法的關係是一個經久不衰的研究課題,從不同的角度觀察總會有新的發現和新的認識,並給予我們理論創新和解決現實問題提供新的視角和思路。 文章從稅法與民商法各自的屬性出發,選取公法與私法的觀察視野,深入挖掘稅法與民商法的關聯關係得以產生的基礎以及稅法與民商法之間理論和制度對接的關鍵點,從而總結出稅法與民商法在理論和制度對接過程中產生的衝突類型,並提出了解決衝突的整體理論方案和具體制度的完善建議。 具體而言,文章在導論部分首先提出了文章的核心問題,即稅法與民商法關聯關係中蘊涵的衝突,並指出稅法與民商法的衝突應當站在公法與私法衝突的高度來認識,而該問題的解決既有利於推進稅法理論研究,也有助於解決稅法實踐中的重要難題。 本論的第一、二章是基礎理論部分:第一章從分析衝突的內涵入手,提出衝突乃是對立統一的雙方在關聯之處的分歧,然後具體分析了公法與私法、稅法與民商法的關聯與區分,進而總結出了兩者衝突的實質和形式。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總體的解決思路。第二章主要分析了稅法原則與公、私法原則的關係及其在衝突解決中的作用。該章是兩條線索的交織,一條線索論證稅法原則與公法原則的內在關聯,揭示稅法原則的核心內涵與公法原則的關係,以及未明確作為稅法原則的公法原則在稅法中適用的可能性;另一條線索則是通過考察民商法原則的變遷論證民商法原則與公法原則的內在關聯;兩條線索共同交織於稅法與民商法衝突的解決中,體現在稅法原則劃定了徵稅機關干預私權利的界限、私法原則則揭示了私權利保護的底限和上限,因而在公權力與私權利的衝突的解決中需要稅法原則與民商法原則共同發揮作用。 本論的第三、四、五章則分別針對三種不同類型的稅法與民商法理論、制度對接中的衝突進行論述,主要是運用前述基礎理論部分提出的總體思路及稅法原則的具體要求來對現行制度進行考量和進行必要的改進。 首先,第三章從分析稅法與民商法的聯動關係的具體表現入手,揭示了稅法與民商法在概念及法律關係方面的緊密關聯,然後集中探討由於稅收規避所引發的稅法與民商法之間聯動關係的破壞和斷裂及其解決方案。提出以稅收規避的否認的個別性條款為主、一般性條款為兜底的解決思路,同時依照稅法原則的要求對一般性條款的運用設定了較為嚴格的限制,即增加事前的道義勸告、協調機制,賦予納稅人要求聽證的權利以及在爭議解決程式中適當的分配舉證責任以及禁止徵稅機關創製否認稅收規避的抽象性法律檔案的權力,以期在諸多衝突的價值中求得平衡。 其次,本論的第四章具體分析了稅法與民商法衝突中稅收債權與私法債權在實現上的競合。文章論證了稅收之債與私法之債產生衝突的必然性和深層原因,並在梳理民法優先權理論、考察我國優先權立法現狀的基礎上,提出了弱化和限制稅收一般優先權的主張,並分別針對如何明確稅收優先權各要素、稅收優先權與私法之債優先劣後順序的確定、稅收優先權公示性的補足等問題進行了討論,並提出了完善建議。 最後,本論的第五章針對稅法與民商法第三種類型的衝突,即稅法移植民法理論和制度過程中的衝突,首先逐一簡要分析了稅法對民法制度借鑑移植的具體表現,接下來重點以稅收代位權為例分析了稅法移植民法制度過程中遭遇的理論和制度上的難題,不僅對稅收代位權移植民法代位權制度的細節問題作出了分析,還就此總結出稅法借鑑移植民法理論和制度應當遵循的基本規律,從而為解決稅法借鑑民法制度過程中出現的理論和制度衝突提供了基本的解決途徑和方法。 文章理論上的創新之處在於,通過將稅法與民商法的衝突置於公法與私法衝突的視野之中,首次系統、全面的分析了稅法與民商法衝突產生的根源,即兩者緊密關聯之處的分歧導致了兩者的衝突。同時文章對稅法與民商法的衝突進行了類型化的研究,將兩者的衝突分解為三個類型,即稅法與民商法聯動關係的衝突——稅法借用民商法概念和法律關係構築課稅要件產生的衝突;同種類型權利的競合衝突——稅收之債與私法之債的衝突;制度借鑑融合中的衝突——稅法借鑑民商法制度中產生的衝突。事實上,這三種類型的衝突正代表了不同法律部門之間“點、線、面”的三種衝突類型,對這種衝突理論進行探討,既有利於從整體上認識稅法與民商法的衝突,又有利於深入分析兩者衝突的具體類型,從而推進稅法理論乃至整個法學理論的進一步發展。 在制度上的創新,則是通過在理論上廊清稅法與民商法衝突的理論根源和類型表現,文章提出了協調兩者衝突的總體思路,正是在這樣一個總體思路的指引下,對稅法與民商法具體衝突的解決提出了具有創新意義的解決方案。與具體衝突所關涉的具體制度相對應,對於造成民法與稅法聯動關係斷裂的稅收規避行為,筆者建議以稅法解釋優先,個別性條款為主、一般性條款與個別性條款相結合的方法來平衡徵稅機關與納稅人的權利,並提出了對一般性條款運行進行限制的具體建議;對於稅收優先權制度,筆者提出了弱化稅收一般優先權、擴展稅收特別優先權,並通過限制和完善稅收優先權行權要素的方法來達成稅收之債與私法之債的競合衝突問題;對稅法借鑑民商法制度中產生的理論和制度上的衝突,筆者提出了考量制度借鑑過程中應當遵循的原則,並對制度借鑑的典型——稅收代位權的制度完善提出了具體又而有創新意義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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