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收無差別待遇
- 包括:國籍無差別
- 目的:處理國家間稅收分配關係
- 性質:原則
其具體要求是締約國一方的公司或個人,在締約國另一方負擔的稅收和有關條件,不能比締約國另一方的國內公司或個人在相同情況下負擔的稅收和有關條件不同或更重。
稅收無差別待遇一般指以下4個方面:
(1)國籍無差別。即不能因為納稅人的國籍不同,而在稅收負擔上有差別。
(2)常設機構無差別。即締約國一方企業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其稅收負擔不應高於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同樣經營活動的企業。
(3)支付無差別。即締約國一方在確定、計算本國企業利潤時,對其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款項,應與在相同條件下支付給本國居民一樣看待,都應作為費用進行扣除,以保證不因支付對象居民身份不同而給予差別待遇。
實行稅收無差別待遇的稅種範圍,在經合發範本和聯合國範本中均提出應包括各種稅,但有些國家認為只應包括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