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國家對納稅人課稅,其稅負的運動結果有三種情況:一是納稅人將所繳納的稅款,通過轉嫁使稅負最終落在
負稅人身上;二是稅負無法轉嫁而由納稅人自己承擔;三是轉嫁一部分,納稅人自己承擔一部分。不管出現何種情形,稅負總是要由一定的人來承擔,歸著於一定的人身上。
歸宿分類
稅負歸宿有經濟歸宿與法律歸宿之分。稅負由稅法上規定的納稅人負擔稱為稅的法律歸宿,稅負不由納稅人負擔而由其他人負擔稱為稅的經濟歸宿。從法律上的歸宿過渡到經濟上的歸宿,可能只要一次轉嫁就能完成,也可能要經多次轉嫁才能完成。特殊情況是,法律上的歸宿即是經濟上的歸宿,在這種情況下,
稅負轉嫁則沒有發生。因此,稅的法律歸宿始終只有一個,而經濟歸宿則可能是一個、兩個甚至更多。
稅收究竟是誰負擔的問題,看起來似乎簡單,其實不然。現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假設:稅法規定對銷售酒類徵稅,賣者每出售一瓶酒要納1元的稅,在不徵稅時,每瓶酒的售價是4元,就此例來看,1元的稅由誰來付錢?可能會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1)售價仍是4元,那么不管買者是誰,這時,l元的稅由賣者來負擔。
(2)由於徵稅的緣故,賣者把
售價提高到5元,這時,l元的稅由買者負擔。
(3)售價提高到4.5元,這時買賣雙方都負擔了一部分稅,買者負擔0.5元,賣者負擔0.5元。
即使是這樣一個簡單的例子,我們也可以看出,稅負是在運動著的,總是要由納稅人或其他人來負擔。
從上面賣酒的例子來看,稅的法律歸宿總是賣者,而經濟歸宿在情況(l)下為賣者,在情況(2)下為買者,在情況(3)下則為賣者和買者共同充當。稅負歸宿亦有直接歸宿和間接歸宿之分。前者指稅負無法轉嫁,由納稅人自己負擔的情形;後者指稅負發生轉嫁,由他人負擔的情形。
稅負歸宿是稅收分配和再分配的結果。
西方觀點
西方財政學認為,稅收從徵收到最終找到歸宿,要經過三個環節,即:政府向納稅人徵稅,此稱稅收衝擊點;稅負的轉移過程,此稱稅負的轉嫁;
稅收負擔落在
負稅人身上,此稱稅收的歸宿點。
稅收轉嫁是介於衝擊點與稅收歸宿點之間的中間過程。整個過程如下:政府課稅→企業納稅(最初受到稅收衝擊)→轉嫁(通過交易過程轉嫁稅收負擔)→歸宿(買方或賣方最終負擔稅收)。
研究意義
稅負歸宿是稅收分配和再分配的結果。
研究
稅負轉嫁與歸宿具有重要意義。對於政府來說,不僅在於能夠弄清稅是由誰負擔的,更重要的有助於政府建立合理的稅制。例如政府對汽車製造商徵收
銷售稅,這並不意味政府想把
汽車銷售稅的負擔加到製造商頭上。因為如果政府想這樣做的話,本來是可以對其利潤所得徵稅的。政府實際上完全了解製造商們可以用提高汽車售價的辦法把稅負推給汽車消費者;或者政府的真實目的就在於要汽車消費者來負擔這一
稅收。政府之所以對製造的汽車銷售額徵稅,只是因為製造商的汽車銷售額是一個方便的徵稅點。在我國,大家都知道流轉稅是
轉嫁稅,但政府卻選擇流轉稅為主體稅種,這是因為流轉稅比所得稅取得收入來得更容易。
對企業來說,研究
稅負轉嫁與歸宿強調的是
經濟意義。誰都想把稅負轉嫁給別人負擔,確實也可以把稅負轉嫁給別人負擔。但事實不一定那么如願。稅負轉嫁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具有深奧的經濟內涵,只有精通其中奧秘的人,稅負轉嫁才會獲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