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功能
稅收信用作為一種道德行為規範,為人們提供了一定的行為模式,設定了一定的標準,指示或引導人們的行為。也就是說,不論是
徵稅人、
納稅人、用稅人,都應當按照這一道德標準去衡量和規範自身的行為,以共同構建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誠信狀態。同時,要求徵稅人、納稅人、用稅人,都要正確認識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反對徵稅人濫用
稅收執法權以及用稅人亂用稅款,提供不符合社會所需或無效的公共產品或服務,侵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反對納稅人採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偷逃稅款或減輕納稅義務,損害國家的
稅收利益。
補充功能
稅收信用對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適用時,特別在稅收法律法規本身較為模糊或事實性質難以認定情況下,具有解釋和補充作用,將刻板的稅法規定適用於具體的稅收事實時,往往會發生稅法的解釋問題,尤其在稅法規定較為模糊、事實界定不清或無法界定(存在稅收立法真空)時,更為如此。由於徵稅人、納稅人、用稅人各自站的角度不同(徵稅人和用稅人往往會偏向政府),其解釋的結果會大不一樣。也就是說,若按徵稅人或用稅人的解釋,或許能保障國家財政的實現,但難免會忽略納稅人的權益保護,若按納稅人的解釋。雖然會有利於納稅人權益的保護,但又會使國家稅收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進行
稅法解釋時,除了嚴格
稅收法定主義之外,應更多的立足於稅收信用,均衡各方利益。
評價功能
稅收信用作為一種行為規則,具有評判和衡量徵稅人、納稅人、用稅人三方行為是否合乎社會普遍認同的
價值觀念和價值趨向的作用。比如,徵稅人是否依法徵稅,應收盡收,是否公平、公正執法;納稅人是否依法納稅有否採取隱瞞、欺詐等手段偷逃稅款或惡意拖欠稅款;用稅人是否亂用稅款,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是否符合社會(納稅人)所需。另外,稅收信用還具有司法評價功能,在稅務司法中,特別是在法律存在模糊規定或遺漏(或者說法律依據不足或缺乏法律依據)時,法官更多地應從稅收誠信角度考慮,對徵稅人和納稅人的行為作出客觀評判,維持二者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
教育功能
稅收信用對征納雙方未來的
稅款徵收、繳納行為產生一定的影響,可以說是評價功能的延伸。它主要是藉助稅法提供的行為模式,使人們調整自己的行為使之與該行為模式相一致,養成守法、誠信的習慣,從而改善征納關係。這種教育作用對征納雙方的影響是漸進的、潛移默化的,有助於征納雙方在相互信任中轉化為合作關係。同時,通過建立激勵與處罰機制,對誠信者予以鼓勵、保護,對失信者加以懲罰,這樣,對一般人的行為將分別起到示範、促進作用,有助於營造整個社會的稅收信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