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安徽省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是規定2008年5月1日執行的辦法條例,有總則、評定內容、評定標準、評定組織與程式、附則等幾部分內容,共三十六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 地址:安徽省
  • 性質:實施辦法
  • 意義:納稅信用等級評定
內容,實施時間,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稅收信用體系建設,倡導誠信納稅,規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安徽省內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各類納稅人。
第三條 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工作。
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堅持依法、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統一的內容、標準、方法和程式進行。
第四條 納稅信用等級按評定屬期進行評定。每兩個連續會計年度為一個評定屬期。評定工作分別由國稅局、地稅局輪流牽頭主辦。評定工作的具體時間和要求由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統一部署。
第二章 評定內容
第五條 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內容為納稅人遵守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接受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的情況,具體指標為:
(一)稅務登記情況
1.設立登記;
2.扣繳稅款登記;
3.稅務變更登記;
4.登記證件使用;
5.年檢和換證;
6.銀行賬號報告;
7.納稅認定情況。
(二)賬簿、憑證管理情況
1.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
2.按照規定設定、保管帳簿、憑證,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3.發票的領購、保管、開具、取得及繳銷發票;
4.稅控裝置的安裝、保管、使用;
5.防偽稅控系統的安裝、保管、使用。
(三)納稅申報情況
1.準期納稅申報率;
2.納稅申報準確率;
3.代扣代繳準期申報率;
4.代扣代繳申報準確率;
5.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納稅資料。
(四)稅款繳納情況
1.應納稅款準期入庫率;
2.欠繳稅款情況;
3.代扣代繳稅款準期入庫率。
(五)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處理情況
1.涉稅違法犯罪記錄;
2.稅務行政處罰記錄;
3.其他稅收違法行為記錄。
第三章 評定標準
第六條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設定A、B、C、D四個等級。採用百分制,具體分值為:稅務登記情況15分;納稅申報情況25分;賬簿、憑證管理情況15分;稅款繳納情況25分;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處理情況20分。考評評分具體按照《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標準》(以下簡稱《評定標準》,見附屬檔案1)執行,各地可根據本地情況細化具體的考評指標、評分內容和評分值。
根據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的需要,經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召開聯席會議研究批准,可適時增刪和調整要素指標的評定標準和評分分值,並於下一評定期適用。
第七條 考評分在95分以上的(含本數),評定為A級。納稅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評為A級,但對95分以上的納稅人,可以參與A級以下其他等級的評定:
(一)有涉嫌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至評定日仍未結案或已結案但未按照稅務機關處理決定改正的;
(二)兩年內(指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信用等級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下同)新發生欠繳稅款情形的納稅人;
(三)未依法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納稅資料的;
(四)兩年內有稅務行政處罰記錄的(經省級納稅信用等級評審會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的除外);
(五)不能完整、準確核算應納稅款或者不能完整、準確代扣代繳稅款的。
第八條 考評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為B級。至評定日為止有新發生欠繳稅款達到5萬元以上或占應納稅款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自評定日起向前推算兩年內發生,至評定日尚未清繳的),不具備評定為B級納稅人的資格。
對辦理稅務登記不滿兩年的納稅人,不進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視為B級管理。但對具有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相應級別確定。
對兩年內零收入申報,又未發現違法違章行為的納稅人,不進行評定,視為C級管理。
第九條 考評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為C級。考評分超過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為C級納稅人,實施C級管理。
(一)依法應當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
(二)納稅人在評定期內同時具備按期申報率在90%以下,申報準確率在70%以下,應納稅款按期入庫率在80%以下的;扣繳義務人在評定期內同時具備按期申報率在90%以下,代扣代繳申報準確率在80%以下,代扣代繳稅款入庫率90%以下的;
(三)兩年內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且受到稅務行政處罰的:
1.有偷、逃、騙、抗稅行為的;
2.有如下嚴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
(1)虛開、代開發票的;
(2)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發票的;
(3)非法購買或購買偽造發票的;
(4)非法接受虛開、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5)虛開收購憑證,進行偷稅的;
(6)其他嚴重發票違法違章行為。
3.有其他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
(四)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納稅人,一年內兩次不能按期抄報稅的;
(五)應稅收入、應稅所得核算混亂,有關憑證、賬簿、報表不完整、不真實的。
第十條 考評分在20分以下的,為D級。非正常戶不參加評定,直接視為D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進行計分考評,一律定為D級:
(一)具有涉稅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尚未結案的;
(二)兩年內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犯罪行為記錄的;
(三)騙取稅收優惠政策、騙取多繳稅款退回的。
第十一條 對辦理稅務登記不滿兩個納稅年度的納稅人,暫不評定等級,視情況確定管理等級,但不得視為A類。
第四章 評定組織與程式
第十二條 縣(市、區)以上國、地稅務機關應聯合設立由局領導為組長,征管、辦公室、法規、稽查、稅政等相應部門、崗位組成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在國、地稅部門分別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定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征管部門,具體負責納稅信用等級的組織、指導、協調、評定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評審會應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核評定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國、地稅縣(市、區)級評定辦公室分別負責A、B、C、D級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的初審,縣(市、區)級評審會負責A級納稅人覆核上報和B、C、D級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的複審評定;市級評定辦公室負責對A級納稅人的審核,市級評審會負責對A級納稅人的複審,並將評定結果為A級納稅人的名單報省級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委員會確認。
第十四條 市(縣)級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公布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內容、標準、程式等,並以通告方式告知納稅人領取或直接從國稅、地稅網站上下載《納稅信用等級考評申請表》(以下簡稱《考評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納稅人根據本辦法及評定期的公告要求,在公布的評定日後十個工作日內,分別向主管國、地稅機關報送《考評申請表》。
第十五條 市(縣)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的內容和標準,以日常徵收管理、納稅評估、稅務檢查、稅源監控資料為基礎,結合征管信息系統及其它資料進行全面地審核調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考評,及時、準確、完整填制相關考核記錄,必要時進行實地檢查和驗審,分別進行分值測算。
各市(縣)局征管部門根據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申請,編制分級考評名單,交有關部門進行考評,對未按規定期限提交《考評申請表》的納稅人,根據日常征管情況或對納稅人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可直接初定等級。各有關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評定標準》,對相關指標做出考評意見。具體工作劃分:
征管部門負責稅務登記情況、賬簿憑證管理情況以及本辦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條規定的相關個別事項的考評,提交考評記錄及個別事項考評資料。
計征部門負責納稅申報情況、稅款繳納情況以及本辦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條規定的相關個別事項的考評,提交考評記錄及個別事項考評資料。
稽查部門負責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處理情況以及本辦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條規定的相關個別事項的考評,提交考評記錄和個別事項考評資料。
考評指標涉及到其他部門的,其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提交考評記錄和個別事項考評資料。
征管部門負責對有關部門提交的考評記錄進行登記、統計、匯總;對有關部門提交的個別事項考評資料進行審核、登記記錄,填制《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表》(附屬檔案3);並綜合有關部門對考評做出初評意見。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以聯席會議的形式加強對本項工作的協調,稅收征管改革後,納稅人的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設定不一致的,由上一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核定,或由各市(縣)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商核定方式,報省評審會備案。
主管國、地稅機關分別對納稅人信用等級進行初評後,按照從低原則,共同確定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各級國稅機關將評定為A、B、C級的納稅人名單轉同級地稅機關作評定意見,同級地稅機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國稅機關回複評定意見。對地稅機關提交的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名單及評定意見,國稅機關也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回復。
各市(縣)應在評定日後的45天內,將擬評定為A級的納稅人的相關資料報省級評審會複審評定。省級評審會對評定為A級納稅人的,以檔案形式批覆。
第十六條 對初步評定為A級納稅信用等級的納稅人,由省級評審會在新聞媒體和辦稅場所進行公示,徵求納稅人及社會各界的意見。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沒有重大異議的,即確定為A級納稅信用等級。對初步評定的B、C、D級納稅人,暫不採取公示方式,由國、地稅主管稅務機關聯合向其送達《納稅信用等級認定通知書》(見附屬檔案4,加蓋縣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章戳)。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即確定為實際納稅信用等級。對評定的納稅信用等級有異議的,經評審會研究確定,經過核查或聽證後進行複審,根據複審意見確定納稅信用等級。
第十七條 對評定為A級納稅信用等級的,由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向納稅人頒發“A級納稅信用單位”牌匾和《A級納稅信用等級證》,便於納稅人懸掛明示或攜帶辦理有關涉稅事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向社會提供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查詢。
第十八條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評定過程中,應秉公執法、忠於職守,嚴格按照規定的內容、標準、程式開展評定工作。
未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評定完畢,各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將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情況和有關評定資料向社會公布或泄露給他人。
第二十條 各考評部門要充分利用稅收征管軟體數據,認真做好考評記錄和考評的初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工作質量。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B級以下(含B級)的評定結果均應報省評審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對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的相關資料,各級稅務機關應在評定工作結束後60日內整理歸檔。
第五章 激勵與監控
第二十二條 國、地稅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信用等級實施動態監控管理。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確定後,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實施跟蹤管理,依據納稅人在涉稅事項方面的相關變化情況,按照評定標準和程式,調整其納稅信用等級。對兩年內(自評定日起)A、B、C級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情形的(經省級評審會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的除外),即降低為相應的納稅信用等級。
第二十三條 國、地稅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所轄納稅人日常稅收管理事實,認為需要對其納稅信用等級進行降級調整的,應將擬調整納稅信用等級的納稅人的相關事實、處理依據等情況說明填制《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調整審批表》(見附屬檔案5),上報原國、地稅評審會共同審批調整,自批准之日起7日內向納稅人下達《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調整通知書》(見附屬檔案6),並實施相應的納稅信用等級管理。對經評定需變更A、B、C級納稅信用等級的納稅人,需通過有關媒體向社會公告並收回原A級納稅人的《A級納稅信用等級證》及“A級納稅信用等級單位”牌匾,並及時將調整的B、C、D級納稅人信用等級信息層報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對A級納稅人實行以下管理辦法:
(一)除專項、專案檢查以及金稅協查等檢查外,兩年內可以免除稅收檢查。
(二)對稅務登記證驗證、各項稅收年檢等採取即時辦理辦法: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相關資料後,當場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三)放寬發票領購限量。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在符合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的條件下,簡化出口退(免)稅申報手續。具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各市縣局可以根據當地情況採取其他便利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B級納稅人實行以下管理措施:
主管稅務機關除在稅務登記、賬簿和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徵收、稅款退免、稅務檢查、行政處罰等方面進行常規稅收征管外,重點是加強日常涉稅政策輔導、諮詢和宣傳等納稅服務工作,幫助其改進財務會計管理,提高依法納稅水平,提升納稅信用等級。
第二十六條 對C級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作為重點監控對象加強管理,並可依法實行以下管理辦法:
(一)嚴肅追究違法行為的有關責任並責令限期改正。
(二)嚴格審核納稅人上報的所有驗證、年審資料,並根據需要實地進行覆核。
(三)列入年度檢查計畫的重點檢查對象。
(四)發票的供應實行收(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等辦法。納稅人提出增值稅專用發票供應量的申請後,主管國稅機關每次供應量不超過半個月的實際用量。增值稅實行專用發票和稅款先比對、後抵扣。
(五)納稅人具有進出口經營權,且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在申報辦理退(免)稅時,應實行重點管理。
(六)各地根據情況依法採取其他嚴格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條 對D級納稅人,除可採取上述C類納稅人的監管措施外,並可實施以下措施: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控對象,加大稅收檢查力度,強化日常管理;
(二)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三)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稅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報所稱“以下”均不含本數,所稱“以上”、“日內”、“年內”均含本數。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等級評定屬期是指納入評定的連續的兩個會計年度;評定年度是指開展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的年度;評定期是指在評定年度內評定工作起始之日至結束之日;評定日是指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初步評定納稅人信用等級的日期;確定日是指省、市、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評審會審核確定信用等級的日期。
第三十條 設有總、分支機構的納稅人,其分支機構單獨申報納稅的,總、分支機構均應分別參與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分支機構不單獨申報納稅的,分支機構不能參與納稅信用等級評定。
第三十一條 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是否納入信用等級評定管理範圍,由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三十二條 A級證書、牌匾由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確定式樣並統一製作。
第三十三條 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致使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失真,給國家或納稅人造成損失的,由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各市、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實施時間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從2008年5月1日起執行。原《關於印發<安徽省國家稅務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皖國稅發〔2005〕13號)、《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皖地稅〔2003〕121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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