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賬務調整

稅務稽查賬務調整

稅務稽查賬務調整,是指納稅人在被依法稅務稽查後,根據《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存在問題的錯漏賬項進行更正和調整。它是執行稅務檢查處理決定的一項重要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務稽查賬務調整
  • 根據:《稅務處理決定書》
  • 執行:稅務檢查處理
  • 基本要求:要與稅法的有關會計核算相一致
必要性,要求,原則,

必要性

在稅務檢查中,查出來的大量錯漏稅問題,多數情況是因為賬務處理錯誤造成的,一般都和會計核算資料上,並在查補糾正過程中必然涉及到收入、成本、費用、利潤和稅金的調整問題。如果檢查後僅僅只補回稅款,不將納稅人錯漏的賬項糾正調整過來,使錯誤延續下去,隨著時間的推移,勢必會導致新的錯誤,明補暗退或重複徵稅的現象必然發生,賬面資料數據與徵收金額不相銜接。
稅務稽查賬務調整
因此,查賬後的調整賬務,實質上是查賬工作的繼續。不督促納稅人及時正確地調整賬務,就不能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也不能防止新的錯誤發生,也就沒有實現查賬目的,完成查賬任務。

要求

稅務稽查賬務調整要能反映原錯漏賬項的來龍去脈,調賬分錄要正確、分明,嚴格體現國家稅收政策,有利於加強企業財務管理,其基本要求是:
(1)賬務處理的調整要與現行財務會計準則相一致,要與稅法的有關會計核算相一致。
(2)賬務處理的調整要與會計原理相符合。調整錯賬,需要作出新的賬務處理來糾正原錯賬。因此,新的賬務處理業務必須符合會計原理和核算程式,反映錯賬的來龍去脈,清晰表達調整的思路;還應做到核算準確,數字可靠,正確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生產經營情況,並使會計期間上下期保持連續性和整體性;同時還要堅持平行調整,在調整總賬的同時調整它所屬的明細賬戶。
(3)調整錯賬的方法應從實際出發,簡便易行。既要做到賬實一致,反映查賬的結果,又要堅持從簡賬務調整的原則。在賬務調整方法的運用上,能用補充調整法則不用沖銷調整法,儘量做到從簡適宜。

原則

稅務檢查後調整賬務時,應堅持恢復事物的本來面目,錯在哪裡,就在哪裡糾正,從而消除賬面的虛假數字,真實地反映會計核算情況,使調整賬務後賬面反映的應納稅額與實際的應納稅額相一致具體來說,應區別不同年度、不同情況進行不同的處理。 (一)本年度錯漏賬目的調整 本年度發生的錯漏賬目,只影響本年度的稅收,應按正常的會計核算程式和會計制度,調整與本年度相關的賬目,以保證本年度應交稅金和財務成果核算真實、正確。
對商品及勞務稅、財產稅和其他各稅檢查的賬務調整,一般不需要計算分攤,凡查補本年度的商品及勞務稅、財產稅和其他稅,只需按照會計核算程式,調整本年度相關的賬戶即可。但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設立“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專門賬戶核算應補(退)的增值稅。凡檢查後應調減賬面進項稅額或調增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凡檢查後應調增賬面進項稅額或調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做和上述相反分錄。全部調賬事項入賬後,應結轉出本賬戶的餘額,並對該餘額進行處理。
(1)若餘額在借方,全部視同留抵進項稅額,按其借方餘額數,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本科目。
(2)若餘額在貸方,且“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無餘額,按其貸方餘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3)若本賬戶餘額在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餘額且等於或大於這個貸方餘額,按其貸方餘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
(4)若本賬戶餘額在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餘額但小於這個貸方餘額,應將這兩個賬戶的餘額衝出,其差額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上述賬務調整應按納稅期逐期進行。
對所得稅檢查的賬務調整,凡查出的會計利潤誤差額,直接通過“本年利潤”科目進行調整,使錯誤問題得以糾正,調整分錄為
借:有關科目 貸:本年利潤
企業會計錯誤賬項需調減利潤的,則做會計分錄為
借:本年利潤 貸:有關科目
此外,在所得稅檢查中,由於永久性差異而補繳的查補所得稅款,只調整“所得稅”和“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對相關項目不作調整。對屬於時間性差異的納稅調整,只調整“所得稅”、“遞延稅款”和“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即
借:所得稅 遞延稅款(或貸記遞延稅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二)以前年度錯漏賬目的調整
對屬於以前年度的錯漏問題,因為財務決算已結束,一些過渡性的集合分配賬戶及經營收支性賬戶已結賬軋平無餘額,錯漏賬目的調整,不可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式對有關賬戶一一進行調整,一般在當年的“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盤存類延續性賬目及相關的對應科目進行調整。若檢查期和結算期之間時間間隔較長的,可直接調整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和相關的對應科目,盤存類延續性賬目可不再調整,以不影響當年的營業利潤。對查補(退)的以前年度增值稅,為不至混淆當年度的欠稅和留抵稅額,應直接通過“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進行調整。
例:年度決算後,查獲蘆溪酒廠上年10月份銷售糧食白酒10噸,已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計價款10000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稅款17000元,該批產品成本價70000元,糧食白酒消費稅稅率為25%,企業記賬為
借:銀行存款 117000元 貸:庫存商品 117000元
從本例不難看出,企業外銷售糧食白酒末作銷售處理,以價稅合計金額直接沖減庫存商品,既漏記了銷售收入、銷項稅額和消費稅,又多衝減了庫存商品成本,影響所得稅的正確計算和繳納。因上述錯漏是在企業年度決算後檢查發現的,上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產品銷售金及附加”賬戶均已結平,就不能再在本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及“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等賬戶上反映。因此,應作調整為
借:庫存商品 47000元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17000元 ——應交消費稅 25000元
借:所得稅 1650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650元
這樣調賬,既跨越了過渡性及經營性收入類賬戶,又調實了延續性賬戶“庫存商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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