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辦案費,是指縣以上國家稅務局依照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1995〕226號)有關規定立案查辦除大案要案以外的稅收案件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 政府機構:稅務總局
- 時間:2009-12-23
- 類型:暫行辦法
- 文號:財行〔2009〕5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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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行〔2009〕5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範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的管理,加強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監督,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 政 部
稅務總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管理,加強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使用的監督,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規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是指中央財政保障國家稅務局系統(以下簡稱國稅系統)查辦稅收案件任務的完成,安排用於稅務稽查部門查辦稅收案件的專項經費。包括一般辦案費和大案要案辦案費。
大案要案辦案費,是指國家稅務總局直接組織查辦或者督辦稅收違法大案要案所發生的有關費用。
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直接組織查辦或督辦的大案要案主要包括:
(一)黨中央、國務院批轉交辦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審計署、國家信訪局等部門需要國稅系統協助查辦的案件;
(三)國家稅務總局領導批轉交辦,或者由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直接組織查辦或負責督辦的案件等。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提請國家稅務總局督辦或者組織協查,並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案件,視同大案要案處理:
(一)單位偷稅、逃避追繳欠稅數額在250萬元以上(含250萬元,下同),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偷稅、逃避追繳欠稅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二)抗稅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聚眾抗稅,或者衝擊、打砸稅務機關,或者圍攻、毆打稅務人員,或者暴力抗稅致人重傷、死亡的;
(三)騙取出口退稅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四)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可抵扣憑證,涉及稅款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
(五)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可抵扣憑證,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可抵扣憑證,份數在250份以上的;
(六)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可抵扣憑證,或者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可抵扣憑證,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可抵扣憑證,份數在250份以上的;
(七)非法出售其他發票,或者偽造、擅自製造其他發票,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其他發票,份數在1000份以上的。
第五條 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的管理使用應當遵循專款專用、專項管理、厲行節約、注重實效的原則,不得用於彌補日常經費支出或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章 支出範圍和標準
第六條 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的支出範圍包括:
(一)差旅費,是指辦案人員外出調查取證所發生的住宿費、旅費、一伙食補助費及雜費。
(二)郵電費,是指辦案人員在集中辦案或者異地辦案期間所發生的郵寄費、電話費(不含移動通訊費)、電報費、傳真費、網路通訊費等。
(三)會議費,是指召開與辦案直接相關的會議所發生的會議場地租用費、印刷費等。
(四)設備購置費,是指為查辦稅收案件購置必需計算機、攝像器材、傳真機、複印機等辦案設備所發生的費用。
(五)租賃費,是指集中辦案過程中臨時租賃辦公用房、交通工具及其他設備所發生的費用。
(六)培訓費,是指集中辦案期間,對辦案人員進行培訓所發生的費用。
(七)檢舉獎勵費,是指按照有關規定,用於獎勵已查實並結案的稅收違法案件檢舉有功人員的經費。
(八)協查辦案費,是指辦案單位在辦案過程中支付給案件協查單位的有關費用,複製、翻拍、傳遞情報材料的費用以及組織、委託有關方面人員進行專題情報研究的費用等。
(九)誤餐費,是指辦案人員在市內調查取證過程中,因工作需要不能正常用餐的補助。
第七條 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支出,國家已有相關支出標準的,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沒有支出標準的,應當嚴格控制支出。
(一)差旅費、會議費和培訓費的支出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從嚴控制設備購置支出,辦案所需設備原則上使用已有設備。需新購置設備的,所需經費從基本支出經費中安排,確實無法安排而辦案又急需的,可從設備購置經費中安排。設備購置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三)嚴格控制租賃設備支出,根據辦案工作需要,應當在參照當地相關設備租賃價格水平的基礎上,從嚴控制租賃費支出。
(四)檢舉獎勵費標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郵電費、誤餐費根據相關規定執行。
(六)根據協查辦案業務量,從嚴控制協查辦案費支出。
第三章 預算編制和執行
第八條 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的預算編制和批覆程式,按照財政部部門預算的要求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財政部批覆國家稅務總局部門預算後,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相關要求,及時向下級預算單位批覆稽查辦案專項經費預算。
第十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應當嚴格執行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預算,不得自行調整。預算執行過程中如確需調整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預算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 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年底形成的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經費使用和監督
第十二條 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由各級國家稅務局財務部門和稽查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管理。財務部門負責編制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預算、決算,實施日常會計核算。稽查部門負責提出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預算申請,並嚴格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使用。
第十三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財務部門要加強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支出的財務管理,按照規定的支出範圍和標準支付費用。
(一)差旅費、會議費、郵電費和培訓費,憑有效發票(單據),經專案負責人和稽查部門審核後,報主管本級稽查辦案的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主管局)審批。
(二)購置辦案所需設備,應當由辦案單位提出申請,經專案交辦單位或者批准立案單位相關領導批准後,由同級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進行購置。發生的相關費用,按照相關財務審核審批程式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用辦案經費購置的設備,由省級國家稅務局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審批,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租賃辦案用房、辦案設備由辦案單位提出申請,經專案交辦單位或者批准立案單位相關領導審核,報主管局審批。發生的相關費用,由辦案單位的相關負責人簽字後憑有效單據報銷。
(四)檢舉獎勵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協查辦案費,應當由辦案單位提出申請,經專案交辦單位或者批准立案單位相關領導審核,由辦案單位的相關責任人簽字後,報主管局審批。
(六)誤餐費,應當由辦案單位的相關負責人簽字後,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有關標準,憑有效單據報銷。
第十四條 使用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納入本單位固定資產核算和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支出範圍和標準,加強對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按照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對稽查辦案專項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超範圍使用、超標準支出、擠占挪用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並由上級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扣減下一年度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